
【摘 要】
一、碳減排量的會計確認
碳減排量無疑應當是一種資產,但是在應將碳減排量確認為何種類別資產的問題上,卻存在著很大的爭議,主要觀點有三種:確認為金融資產,確認為存貨,確認為無形資產。
1. 碳減排量不應確認為金融資產?!镀髽I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56條規定:“金融資產,是指企業的下列資產:①現金;②持有的其他單位的權益工具;③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④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⑤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⑥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權利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痹趪猓紲p排量確實也有類似金融資產的一些特點,例如美國產權法中甚至賦予碳減排量以金融衍生工具的地位,并允許其以有價證券的方式在銀行存儲。雖然我國碳減排量交易活動在不斷增加,但在目前并不存在一個區域性的或全國性的交易市場,交易操作制度、交易價格機制以及交易信息的披露與獲得途徑的缺乏,使得根本不可能形成一個方便買方和賣方尋求對方、了解價格、達到合理的交易費用和預計市場走向、作出正確的投資決定的大規模的交易市場。因此,在我國目前碳減排量交易的初級階段,碳減排量基本不具備作為金融工具來確認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