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于霞
以財務管理為中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是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必然趨勢,要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必須加強財務管理。而財務管理目標的制定不但是財務管理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而且對一個單位的財務管理活動有著直接的指導作用。近年來隨著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蓬勃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長期發展逐漸成為人們討論的熱點,而要使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長期、穩步、健康地發展,必須加強住房公積金中心的財務管理,并制定長期發展的財務管理戰略目標。筆者從事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多年,積聚了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在住房公積金制度這個新生事物蓬勃發展的今天,對我國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目標如何進行科學合理的選擇,作出正確財務決策,加強財務管理提出一點初步的看法,供大家進行探討。
財務管理目標,是財務管理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也是評價一個單位理財活動是否合理有效的標準。財務管理目標是在特定的理財環境中通過組織財務活動確定財務關系所要達到的目的,從根本上說財務管理的目標取決于一個單位的生存目的或效益目標。而對于住房公積金來說,雖然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但是在資金運作產生效益方面,則與“營利為目的”有著本質的區別。 它的財務管理目標則取決于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怎樣使住房公積金保值增值,使公積金增值收益達到最大。按《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和《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的規定,當年取得的增值收益除分配用于貸款風險準備金的建立,中心管理費用外,還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的建立。因此積聚更多的收益將是公積金中心服務于社會,創造社會價值的體現,也是滿足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
一、公積金中心增值收益的分析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繳存一定比例的一種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屬于職工個人所有的長期住房儲金。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批準,還可用公積金購買國家債券等,以獲得較高收益。而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則是指住房公積金中心在開展各項業務活動中業務收入和業務支出的差額。
1、業務收入是指公積金中心在運作住房公積金過程中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個人貸款利息收入、國家債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五個方面,其他收入是指利息收入以外的各項零星收入,如逾期貸款的罰息收入、逾期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罰款收入等。
2、業務支出是指公積金中心按規定支付給職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和按照規定支付給受委托銀行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費支出、委托貸款手續費支出。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分配
住房公積金中心必須對公積金中心的增值收益加強管理。公積金中心應嚴格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增值收益進行分配。
公積金中心增值收益的分配:
1、嚴格分配順序,首先應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其次計提上交財政的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然后將余額作為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的建立;
2、嚴格貸款風險準備金的計提標準,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的計提比例不得低于增值收益的60%或者不得低于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1%,具體按哪一種辦法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由省級財政部門作出規定;
3、要按規定測定上交財政的中心管理費用,中心上交財政管理費用,由公積金中心提出年度上繳額度,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上交本級財政部門。
從以上可看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分配與企業的利潤分配具有異曲同工之處,我個人認為住房公積金中心的財務管理目標與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都應是怎樣努力使本單位的利潤(增值收益)達到最大。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管理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管理包括對公積金業務收入的管理、公積金業務支出的管理、增值收益分配的管理。
(一) 業務收入的管理
1、對存款利息收入和國家債券利息收入按收付實現制的要求核算,也就是說只有在收到銀行轉來的存款利息收入和實際收到國家債券利息收入或轉讓收益時,才能作為業務收入入帳。
2、對委托貸款利息收入按權責發生制的要求核算,也就是定期按規定計提入帳。
3、對于無法支付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轉作業務收入。
4、應定期地將業務收入轉入“增值收益”,不得將其直接轉作中心的管理費用收入。
(二)業務支出的管理
1、住房公積金利息支出應按國家規定的利率按期計提。
2、按國家規定的標準計算支付受委托銀行的手續費。
3、不得任意擴大業務支出范圍。
4、定期地將業務支出與業務收入相配比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的管理
1、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專戶存儲,應全額存入增值收益存款專戶。
2、應嚴格按規定對增值收益進行分配。
對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者來說,它代表行使的是國家給予的管理職能,怎樣管理好住房公積金,避免住房公積金出現風險和貶值,就必須要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基礎上,運作好資金,努力使住房公積金中心的收益達到最大。
四、對“增值收益最大化”的審視
住房公積金中心財務管理目標的選擇,并聯系我國目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中心各單位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實際情況,我認為,應該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最大化”這一財務管理目標,做出一番新的審視。
1、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是業務收入和業務支出配比后的結果,為實現“增值收益最大化”,公積金管理者會想方設法降低支出或增加收入。公積金中心常規的做法包括個人貸款的發放、國家債券的購買、銀行存款的及時收回與運用。所以,我們要做的是盡快建立全市場法律制度體系,加強法規的執行力度,為追求增值收益創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和社會次序。
2、增值收益目標是一個總體目標、總體思路,是住房公積金中心理財工作的努力方向,具有指導性意義。所以,一個重要任務就是讓公積金中心輕裝上陣,甩掉各種不必要的包袱,集中精力辦好國家給予的管理職能,一個心思管好公積金,而“增值收益最大化”此時是最起碼的行為約束。
五、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目標-增值收益最大化
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其根本目的是使其繳納的住房公積金能夠隨時滿足職工在住房方面的需要,但是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者,不僅是要滿足職工個人購房的需要,而且還是穩定我國住房價格,增強購房能力,合理引導住房消費,滿足廣大中低收入困難家庭購房的需要。因此,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中心的增值收益必須按嚴格的規定進行分配,即:首先應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其次計提上交財務的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然后將余額作為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的建立;而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的建立,就是國家為滿足廣大中低困難家庭購房的需要而建立的住房補助。因此,積聚更多的增值收益將是公積金中心服務于社會,創造社會價值的體現。
1、為了能使住房公積金能夠保值增殖,獲取較大的收益。如何才能使管理者這一愿望能夠達到預期的效果,這就需要我們能夠正確選擇住房公積金的財務管理目標,使公積金中心的增值收益達到最大。我認為,個人也好,公積金中心也好,在選擇財務管理目標時,主要是考慮其公積金中心長期、穩步、健康發展的需要。因此,公積金中心應考慮其長期發展目標,而“增值收益最大化”財務管理目標正好是公積金中心長期、穩步、健康發展的需要。
2、從財務管理本身來看,如果“增值收益最大化”作為財務管理的長期目標成立、那么,作為公積金中心而言增值收益是代表公積金中心整體價值的唯一來源,正是基于上述認識,我認為“增值收益最大化”作為公積金中心的財務管理目標,既是財務管理的必然要求,又具有現實可行性。
3、作為職工個人,雖然關心公積金中心的“增值收益”,但更關心其繳納的公積金的安全性,而公積金中心“增值收益最大化”既反映了職工個人對公積金中心的期望,又反映了公積金中心外部對公司的評價;同時,還與整個社會的經濟目標得到了較好的融合。
因此,將公積金中心財務管理的目標定位于“增值收益最大化”,能為公積金中心的理財活動,服務于民、造福于民,從而在更廣闊的視野和更長遠的考慮上發揮了統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