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浮動抵押制度有利于銀行取得更廣范圍的抵押物,有效降低了抵押權的運行成本,但同時加大了銀行作為債權人所承擔的風險。本文認為銀行在信貸業務中可以通過慎重選擇抵押人、及時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根據自身需要設計擔保合同條款、及時固化浮動抵押等措施來控制風險,以維護自身權益。
【關鍵詞】浮動抵押 銀行信貸 風險控制
我國在2007年制定《物權法》時引進了發源于英國平衡法的浮動抵押制度,該制度的靈活運用,豐富了現行法規的債權擔保方式,方便了企業融資。但浮動抵押制度對債權人來說有較大的風險。浮動抵押制度多在銀行信貸業務中應用,分析浮動抵押對銀行信貸業務的利弊影響并探討銀行對浮動抵押風險控制的可行措施具有重要意義。
一、浮動抵押制度的特點
浮動抵押又稱企業擔保、浮動擔?;蚋觽鶆肇摀?,它是指抵押人(即債務人)以其現有的和將有的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制度。在這種制度下,抵押人在抵押期間可經營處分抵押物,當法定或約定情形出現時,債權人有權以抵押人現存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81條、第189條、第196條的規定,我國浮動抵押制度與普通抵押制度以及國外的浮動抵押制度相比具有以下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