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本文主要對《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在投資性房地產的內涵界定、計量模式的規定、費用化的后續支出以及處置的賬務處理、轉換差額的處理等方面尚存在的不足進行分析,以期使投資性房地產準則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企業會計準則 投資性房地產 計量模式 賬務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簡稱投資性房地產準則)強調與國際會計準則全面趨同,但未能與我國的實際情況有機結合,尚存在待完善之處,本文對此加以討論。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內涵界定不科學
1. 短期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是投機而不是投資。投資性房地產準則規定,投資性房地產包括三種情形:①已出租的房屋、建筑物;②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③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筆者認為此界定不夠全面和嚴謹。投資性房地產準則僅是籠統地規定只要是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就可以被認定為投資性房地產,并未區分是短期持有還是長期持有。土地屬于稀缺資源,在某種程度上來看土地是有價無市的,擁有了土地使用權就擁有了一筆財富。許多企業圈地以后并未進行開工建設從而形成閑置土地,盡管按現行準則的規定,閑置土地并不能認定為投資性房地產,但是這絲毫不影響這些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以獲取巨大利潤。按照《閑置土地處理辦法》的規定,已開工建設但開工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基于此,有些企業就在三分之一以及25%這些限額上做文章,使得指標略微超過限額,這樣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將其購入土地認定為投資性房地產,從而為日后的投機炒作掃清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