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目前我國對“大小非”減持收入課征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在組織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和抑制集中拋售股票方面的作用尚不夠有效。為此,本文提出將企業股票投資收益由征收企業所得稅改為征收股票資本利得稅的建議,以充分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
【關鍵詞】“大小非”減持 企業所得稅 資本利得稅
為解決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的公平分配問題,股權分置改革的方案之一是對非流通股按照持股比例分為“小非”和“大非”,并據此設置不同的限售期。隨著限售股解禁期的陸續到來,證券市場上出現了大量“大小非”減持收入征稅問題。
在現有的“大小非”解禁安排下,2006 ~ 2011年我國資本市場將逐步實現股票全流通。針對“大小非”解禁期減持收入征稅的問題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和討論。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采取了兩大措施應對“大小非”減持問題:2009年9月部署了全國范圍內“大小非”減持企業稅收專項檢查工作;2009年12月會同財政部和證監會出臺了《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個人轉讓限售股應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