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在我國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對利潤的規定下,相關會計恒等式出現邏輯矛盾。本文對造成會計恒等式出現邏輯矛盾的具體原因進行了理論分析,并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思路。
【關鍵詞】會計恒等式 全面收益觀 會計要素
會計恒等式演化到今天,已成為反映各會計要素之間邏輯關系、揭示各會計要素數量增減變化關系的重要表現形式,同時也是會計核算、財務報表編制等會計實務工作的重要理論依據。國內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認同的會計恒等式主要有兩個:①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②收入-費用=利潤。會計要素是會計恒等式存在的基本條件,而且會計要素的變化將對會計恒等式產生重要影響。我國現行會計要素的劃分和定義來自于我國目前指導會計工作的權威規范——2007年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理論上講,會計要素的任何變化都應該以滿足現行會計恒等式為前提,或者會計要素發生變化之后應該有新的會計恒等式與之相對應。但是,按照我國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對會計要素的劃分和定義,會計恒等式(一)不受影響,但會計恒等式(二)已不能成立。這可能會對會計理論、會計實務以及會計教育產生一定的影響。本文試從理論上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問題的解決思路。
一、現行會計準則下會計恒等式的邏輯矛盾
按照我國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