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是由政府主導的制度創新的產物。代表政府實施監管的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和司法部門在該制度的發展變革中分享著此消彼長的監管權。在不同監管主體、監管方式的更替中,監管對審計質量的保證程度也必然不同。如何分配不同監管主體的監管權、權衡不同監管方式的優劣,尋求一種適合我國國情的監管模式以最大限度的保證審計質量,是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和政府監管的發展方向。
【關鍵詞】審計制度 政府監管 審計質量
一、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與政府監管關系的回顧
1. 財政部與審計署的監管及其權力分配。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改革開放所引發的招商引資的熱潮,導致了對注冊會計師審計服務的迫切需求。為適應這一經濟環境,1980年12月財政部頒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其中要求合資企業在納稅年度內向稅務機關附送在中國注冊登記的公認會計師的查賬報告,從而為恢復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1980年12月23日財政部發布了《關于成立會計顧問處的暫行規定》,規定會計顧問處是由各級財政部門組織成立、不具有獨立產權的事業單位,從而標志著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開始恢復重建,也確立了財政部作為注冊會計師最初直接監管部門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