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凈殘值進行了重新定義,其中強調了“現值”概念。本文依據這一規定,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折舊計提方法加以修正,使承租人對租賃固定資產的相關會計業務處理更加真實、可靠。
【關鍵詞】融資租賃 固定資產 擔保余值 凈殘值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是指承租人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租入固定資產,并且出租人將與固定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也隨之轉移給承租人。按照會計核算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在租賃期內視為承租方的一種資產,在會計業務處理中應將其作為企業的一項固定資產入賬,同時確認相應的負債。2006年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要求,企業應當對所擁有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根據固定資產的使用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限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的系統分攤,即對固定資產由于磨損和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或構成企業費用的那部分價值的補償。其中“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余額,因此,凈殘值預計數額是否準確,直接關系到應計折舊總額,繼而影響到企業的相關成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