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 隨著《京都議定書》于2005年正式生效,排放權交易體系近年來發展迅速。我國已成為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供應大國,實體將需要在會計報告中反映碳排放權交易事項,但目前尚未出臺相應的會計準則。本文結合國際會計準則制定機構的最新動態及國內外實務中的會計處理,分析基于CDM的碳排放權的確認和計量問題。
【關鍵詞】 碳排放權 碳減排量 清潔發展機制 會計確認 會計計量
根據1997 年簽署的《京都議定書》,發達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承諾在2008年至2012年期間,將六種主要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比1990年消減5.2%。為達到這一減排目標,該議定書還創造性地引入三種靈活的減排機制:聯合履行(JI)、清潔發展機制(CDM)和國際排放貿易(IET)。
JI和IET是發達國家之間的碳交易機制,而發展中國家目前只能參與基于CDM的碳排放權和自愿減排市場的交易。CDM允許發達國家的實體在發展中國家開展減排項目,并以項目產生的減排量抵減其在本國的減排義務。該機制下項目開發實體獲得的減排證明為“經核證的減排量”(CERs)。
目前我國已成為申請CDM項目最多的國家之一。根據公開數據,在聯合國CDM項目簽發總量中,我國已經占到近50%的份額。這主要是一方面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絕對總量”的限排;另一方面,近年來我國日益重視節能環保,提出了2010年單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少10%等國內減排約束性目標,從而給那些高耗能、高污染的重化工企業或從事再生能源生產的企業機遇,這些企業可以通過采用環保技術手段減排,并將CERs出售給發達國家來獲取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