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實際成本法下,材料購進過程中發生短缺與損耗,要根據損耗原因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1. 合理損耗。處理原則:按實收數量和總成本入賬,提高單位成本,不另作賬務處理。會計分錄為:借:原材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銀行存款/應付票據等。
對于供應單位而言,貨款尚未承付且未作賬務處理時,填寫“拒絕付款理由書”,連同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主動退還銷貨方,由銷貨方按實際數另開發票。借:原材料(實際入庫材料的實際成本),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應付票據等。供應單位貨款已經承付,或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時,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索取“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將證明聯轉交銷貨方,由銷貨方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借:原材料(實際入庫材料的實際成本);貸:在途物資。借:應付賬款(短缺材料的價稅合計),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短缺材料負擔的增值稅額)(紅字);貸:在途物資(短缺材料的采購成本)。
對于運輸單位而言,填寫“賠償請求單”,就短缺部分的成本和增值稅額向運輸機構或過失人索賠。借:原材料(實際入庫材料的實際成本);貸:在途物資(實際入庫材料的采購成本)。借:其他應收款(索賠短缺材料的價稅合計);貸:在途物資(短缺材料的采購成本),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短缺材料負擔的增值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