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財會月刊》2011年第7期刊登了榮樹新同志的《報賬還款時收款收據金額填寫小疑問》(簡稱“榮文”),探討了借款人報賬結清原借款時財務部門開具收據的兩種方法。榮文案例如下:張山原借款2 000元購買辦公用品,后憑票據報銷1 900元,并交回余款100元,結清原借款。榮文認為應按2 000元向原借款人開具收款收據,并在收據備注欄注明“單據1 900元,現金100元”字樣。
筆者認為該方法不妥,違背了可靠性原則。理由如下:首先,該方法有違陳述真實性。陳述真實性是可靠性原則的重要方面,任何一項計量或敘述,都要與其所要表達的現象或狀況一致或吻合。這就要求每一筆會計記錄都要以客觀的事實為依據。財務部門收到的現金明明是100元,卻開具2 000元的收款收據,顯然違背了陳述真實性。其次,該方法有違可驗證性。可驗證性是可靠性原則的另一重要方面,要求會計信息經得起復核和驗證。在備注欄里注明“單據1 900元,現金100元”也有失嚴謹。收到現金時,一般情況都是出納先開收據,然后會計入賬。1 900元的報銷單據往往是由會計人員審核的,而開收據的出納人員沒有審核職能,這樣出納直接開具2 000元的收據是存在風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