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波動產生了未實現的投資收益,分別計入所有者權益和當期損益,本文通過實例分析了這種會計處理將帶來多方面的問題。同時還指出,未實現和已實現投資收益在利潤表中的披露也存在問題。最后,針對前述問題給出了相應的解決建議。
【關鍵詞】未實現投資收益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資本公積 盈余管理
除基于戰略目的的長期股權投資外,我國上市公司以獲利為目的參與證券市場進行短期投資的現象非常普遍。因此,研究上市公司投資收益會計核算與披露的合理性顯得尤為重要。
一、什么是未實現投資收益
現行會計準則要求企業采用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投資進行計量,資產負債表日未處置的金融資產,由于公允價值的波動產生了未實現的投資收益,而實際處置時產生的投資收益即為已實現的投資收益。因此,企業投資金融資產產生的投資收益分為已實現的投資收益和未實現的投資收益兩類。
企業進行長期股權投資也會產生投資收益:成本法下實際取得的現金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是與現金流入基本一致的投資回報;而在權益法下,依據被投資方的凈利潤和持股比例確認的投資收益,是與現金流入相脫節的“虛”利潤。采用權益法確認投資收益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投資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雖未實際收到但已經實現,并不屬于我們所說的未實現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