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由于我國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征稅存在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稅基交叉,往往發生重復征稅問題。本文通過舉例說明如何消除重復征稅,以完善所得稅制。
【關鍵詞】所得稅重復征稅 免稅制 雙稅率制 扣除制 歸集抵免制
重復征稅是指國家對同一征稅對象征收多種稅或多次征稅。具體地說,它是指同一征稅主體或不同征稅主體對同一納稅人或不同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或稅源進行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征稅行為。重復征稅使不同納稅人在稅收待遇、地位方面有所不同,從而影響納稅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和社會分配,對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也會相應產生不利的影響。而且重復征稅違背了稅收中性原則,使本已處于效率狀態的資源配置變得缺乏效率。為此,本文探討消除重復征稅的方法 ,為完善所得稅制度提供借鑒。
一、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重復征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的規定,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按照承包、承租經營合同(協議)規定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適用5% ~ 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2011年9月1日起為七級超額累進稅率)。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后,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 ~ 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