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第一條指出: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發生的直接相關費用,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如果該合并屬于控股合并,在個別財務報表層面就將其計入管理費用,則意味著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不包含直接相關費用,這樣處理存在著一定的不合理性。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在個別財務報表層面將其計入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而在合并財務報表層面再將其計入當期損益。
【關鍵詞】直接相關費用 控股合并 非同一控制 謹慎性原則
一、《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的相關解答
2006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第十一條規定: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成本包括購買方為進行企業合并支付的現金或非現金資產、發行或承擔的債務、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等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以及企業合并中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之和。即: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發生的與企業合并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為進行合并而發生的會計審計費用、法律服務費用、咨詢費用等,應當計入企業合并成本。
其后2010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第一條指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購買方為企業合并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購買方作為合并對價發行的權益性證券或債務性證券的交易費用,應當計入權益性證券或債務性證券的初始確認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