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追加投資導致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時,各次投資應合并計算商譽,并對初次投資至投資核算方法變更日之間被投資企業(yè)凈資產公允價值變化中應分享的部分調整長期股權投資。如果投資核算方法變更是由于處置投資引起,則剩余股份應分享的被投資企業(yè)凈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只包括盈利、計入資本公積的事項,不包括被投資企業(yè)資產、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引起的凈資產變動。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時,對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調整應全部記入“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賬戶。
【關鍵詞】成本法 權益法 商譽 長期股權投資
按照現行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由于追加投資或處置投資導致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從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時,應當以原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并在此基礎上比較該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確定是否需要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同時對初始投資日至變更日之間被投資企業(yè)所有者權益變化中投資方所擁有的部分按比例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筆者認為其中有兩個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