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本文選擇滬深三家上市公司作為實例,說明一些上市公司通過投資性房地產進行盈余管理,以達到避免虧損、業績下降或退市風險警告的目的。因此認為,為了降低上市公司利用投資性房地產進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從會計準則制定角度看,必須限制投資性房地產與自用房地產之間進行轉換的時間間隔,為公允價值應用制定更加嚴格的約束條件;從監管的角度看,必須聘用專業人士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進行評估,且監管人員需要特別關注投資性房地產所占比重大、變更后續計量模式、當年新增或減少投資性房地產較多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
【關鍵詞】投資性房地產 盈余管理 成本模式 公允價值模式
一、投資性房地產計量模式選擇現狀
自2007年《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CAS3)實施以來,上市公司均將持有的符合投資性房地產確認條件的資產重分類為投資性房地產進行核算。從表1可以看出,有40%以上的上市公司擁有投資性房地產,而投資性房地產核算及報告方法是否恰當,將影響投資者決策的正確性,并對資本市場的發展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