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2011年是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實施的第一年,本文分析了滬深兩市上市公司披露的2011年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針對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質量低的現實提出了監管層加強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監管、探索制定內部控制重大缺陷合理的認定標準的建議。
【關鍵詞】內部控制 信息披露 重大缺陷 認定標準
2010年4月26日,財政部等五部委發布了《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這些配套指引與《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共同組成了較為完善的中國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按照五部委的要求,自2011年開始,我國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就要對本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評價,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并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2011年深市上市公司中除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要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外,內部控制試點企業(70家公司)也要披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其余公司按規定出具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公司應當至少每兩年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本文對2011年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在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的實施效果進行分析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一、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實施效果
2011年,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都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在指定網站以單獨報告的形式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這種報告方式減少了內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對年度財務報告信息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