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本文通過對新制度中的重要變化進行深入分析,認為新制度相比舊制度,在促進國有資產管理、推進事業單位預算管理、提升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水平和完善事業單位會計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具有積極意義。
關鍵詞:事業單位 會計核算 制度學習
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相較97版舊制度(以下簡稱舊制度),新制度在事業單位的科目設置、會計核算以及財務報表編制等方面都做出了較大的調整,作為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人員,筆者通過對新制度的認真學習,認為新制度在促進國有資產價值管理,推進事業單位預算管理,提升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水平以及完善事業單位會計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具有積極作用。本文結合工作實際就新制度的重要變化提出幾點粗淺的認識。
一、重新確認固定資產的入賬計量口徑,注重國有資產價值管理與實物管理的結合
舊會計制度中對于調入、盤盈及接受捐贈等無償取得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規定較為籠統,在實際工作中可操作性不強,如規定“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重置完全價值入賬”、“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憑據記賬”。由于完全重置價值及同類資產市場價值往往難以取得,在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實踐中,存在大量接受捐贈及盤盈的固定資產不入賬的現象,造成固定資產賬實不符,給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帶來極大困擾,也容易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對此,新制度對無償取得的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有相關憑據的,按照相關憑據記載的金額及相關稅費、運輸費確定,無相關憑據的,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相關運費、稅費確定,無相關憑據且市場價格難以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名義金額“一元錢”入賬,并且規定在會計報表附注中需說明按照名義金額入賬的資產數量及名義金額入賬的原因。這一變化明確了固定資產的入賬計量口徑,且在實際工作中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等于在制度上設置了所有固定資產都要入賬的管理底線,能夠有效確保固定資產賬實相符,為規范國有資產管理,保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提供了制度依據。
二、引入資產耗損科目,跳脫預算會計的限制,滿足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及財務管理的雙重需要
舊制度在較大程度上延續著預算會計的思路,在事業單位的資本性資產價值計量方面尤甚,這種弊端主要體現在對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的核算規定中。舊制度規定事業單位在購買取得固定資產時,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并且在整個固定資產的生命周期中不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這樣的處理就無法反映固定資產隨著時間推移的實物耗損情況,造成了事業單位資產價值的虛增;同樣的,舊制度規定,在取得無形資產時,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在不進行內部成本核算的單位將無形資產一次性攤銷,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而無形資產的受益期限往往是長于一年的,其價值不會瞬間消失,這種處理就在無形中導致了事業單位資產價值的虛減。可見,這些規定僅僅滿足了確認事業單位一定時期事業支出的需要,但是都無法公允反映事業單位實際可支配的資產價值,也就無法滿足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需要。
新制度借鑒了部分企業會計制度的思路,并在其基礎上加以創新,引入了“累計折舊”、“累計攤銷”、“非流動資產基金”等科目,重新設計了資本性資產價值計量的核算方法,在事業單位購入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時,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基金”(或無形資產)科目,計提折舊或者攤銷時,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基金”(或無形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科目。這樣的設計既確保了及時反映事業單位的資金支出情況,又能同時反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因時間推移而發生的價值耗損,值得注意的是,與企業會計制度不同,新制度下計提折舊或攤銷時,未將折舊或攤銷計入當期支出,而是直接減少資產對應的凈資產,避免了同期支出的虛增,又能公允反映事業單位占用的資產價值,滿足了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及財務管理的雙重需要。
三、構建合理的收入——支出——結余的會計科目體系,明晰核算事業單位不同來源的資金收支結余情況
隨著國庫集中支付、財政體制改革、政府收支分類改革的不斷推進和深入,舊制度對于事業單位的收入、支出及結余的核算規定較為粗疏,已漸漸不再適用。新制度在事業單位的收入、支出以及結余的會計科目設置及核算等方面做了較大的改進。
在收入方面,取消“撥入專款”科目,并將“財政補助收入”科目的核算內容界定為“核算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含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將同級財政補助收入與非同級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其他非財政且非專項的資金以及事業單位的經營收入區分開來;在支出方面,增設“其他支出”,取消 “撥出專款”、“專款支出”、“撥出經費”、“成本費用”、“銷售稅金”、“結轉自籌基建”等科目,同時規定“事業支出”科目下要按照“財政補助支出”、“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支出”、“其他資金支出”等資金來源設置明細科目,以分別核算不同來源額資金的支出情況;在結余方面,取消“結余分配”,增設“財政補助結余”、“財政補助結轉”、“非財政補助結轉”、“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等科目,新制度重新理順了事業單位收支結轉及結余分配流程,采用了將上述四類不同性質資金的收支進行平行分類結轉,進而分步進行結余分配的思路。新制度下,事業單位在進行期末會計處理時是分三個步驟進行的:第一步是將財政補助收支結轉入“財政補助結轉”及“財政補助結余”,非本級財政的各項專項收支結轉入“非財政補助結轉”,經營性收支結轉入“經營結余”,其他各類無限定用途的收支結轉入“事業結余”;第二步將可以參與結余分配的“經營結余”的貸方余額及“事業結余”余額結轉入“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結轉后如“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為貸方余額,則繼續通過該科目進行結余分配;第三步將“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余額結轉入“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關于事業單位收入——支出——結余的科目及核算的設置自成體系,能夠有效區分事業單位的同級財政撥款資金、專項資金、經營資金以及其他資金的收支結余情況,并將可分配結余與不可分配結余自然區分出來,符合“財政撥款結轉結余不參與預算單位的結余分配、不轉入事業基金”、“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等部門預算管理規定,有助于細化事業單位財務核算,強化事業單位財政資金監管,能夠更好地推進事業單位的預算管理工作。
四、改進事業單位財務報表體系,提升事業單位會計信息披露質量
與舊制度相比,新制度在財務報表體系構建方面做出了較大的改進,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重新界定事業單位財務報表的內容。新制度規定事業單位的財務報表由會計報表及其附注構成,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和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相較舊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會計報表附注和收支情況說明書等”的規定,新制度理順了財務報表和會計報表的層次,用財務報表取代了舊制度中的會計報表,提升了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信息披露的檔次。同時,新制度取消了收支情況說明書,增設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重點披露事業單位同級財政撥款的收支結余情況,符合我國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也更能滿足單位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的雙重需要。
(二)改進各張報表的項目、結構和排列方式。新制度改進了資產負債表的結構,取消舊制度下的收入、支出項目,將資產負債表中的平衡關系由原來的“資產+收入=負債+凈資產+支出”改變為“資產=負債+凈資產”,更加符合會計基本原理;將表中的資產和負債按照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的分類列示,同時取消報表的左右邊界線,這些改進都令新制度更加符合國際慣例。
新制度將收入支出表的格式由原來的橫式改為縱式,并借鑒企業會計制度,將事業單位的收入支出及結余采用分塊分步的方式列示出來,在新制度下,收入支出表的信息披露順序是:第一,列示財政補助收支及其結轉結余;第二,列示當期剔除財政補助收支及經營收支之外的事業收支及其結余;第三,列示當期經營收支及結余;第四,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第五,計算除去財政撥款結轉結余之外的收支結余(含非財政補助結轉);第六,剔除非財政專項結余,即非財政補助結轉,計算得到當期可分配的結余資金;第七,進行結余分配,最終計算得到當期結存的事業基金。
(三)重視會計報表附注的披露。舊制度中對于會計報表附注的規定非常有限,僅在規范事業單位會計報表內容時有所提及,在實際工作中,事業單位對會計報表附注往往并不重視,甚至從未編報。新制度則對報表附注給予了明確規范,要求事業單位應就單位的重大投資、借款、重要資產處置情況等能夠影響會計報表理解的重大事項做出說明。新制度對會計報表附注的規范完善了事業單位的財務報告體系,有助于提升事業單位會計信息的完整性和有用性。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