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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我國財產稅有關問題的思考

摘要:物業稅的提出使財產稅的改革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本文分析了現行我國財產稅存在的稅收收入不足,稅種繁雜,征稅成本高等問題,提出了財產稅采用財產市場價值作為計稅基礎,整合稅種,擴大地方政府財產稅的立法和管理權限等建議。
關鍵詞:財產稅 物業稅 財產市價


一、財產稅概述
財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占用人或使用人所擁有或支配的應稅財產,就其數量或價值征收的一種稅。財產稅屬于對社會財富的存量課稅,其通常不是課自當年創造的價值,而是課自以往年度創造價值的各種積累形式。財產稅多屬于直接稅,即對使用、消費過程中的財產征收,基本上不與其他行為發生經濟關系,稅負不易轉嫁。我國現行財產稅屬于地方稅,稅種主要有:房產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和契稅。
財產稅是對“財產”征稅,其與商品稅、所得稅共同構成了現代稅制的三大課稅體系。財產稅是最古老的稅種,作為現代稅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發揮著重要作用:第一,籌集財政收入。豐富的稅源和穩定的稅基賦予財產稅很強的收入效應,是地方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第二,公平社會財富分配。財產稅以財富存量作為計稅依據,使其彌補了個人所得稅無法對資產存量課稅的空缺,從而具有較強的調節貧富差距的功能。第三,優化資源配置。財產稅會使資源得到合理配置,能使閑置的資源得到重新利用,不僅有助于減少財富的過度累積,更可刺激有效需求,進而推動經濟增長。
二、我國財產稅的現狀
稅制的建設應遵循一定的原則。首先,稅收的征收應保證政府的財政收入,并能隨著國民經濟的增加而自動增加,以滿足政府的各方面支出;其次,稅收應體現公平原則,相同的人繳納相同的稅收,條件不同的人承擔不同的稅負,保證稅收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第三,稅收的征收應有利于經濟效率的提高,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然而,我國現階段的財產稅在以上方面存在著欠缺,沒有發揮其應有的效能。
(一)財產稅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比例較低。財產稅是對“財產”進行課稅,具有稅基較窄且不具有流動性、稅源相對充足廣泛、稅收收入穩定可靠、不易發生周期性波動、便于地方征管等特性,世界各國為了征管便利和提高地方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效率,將財產稅作為地方稅收的主體稅種。然而我國財產稅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比例較低,首先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采用的是定額稅率且稅率過低,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房屋的原值,因此導致財產稅的稅收收入缺乏彈性,不能隨著土地和房屋價格的上漲增加稅收。其次,現行的財產稅征收范圍較窄。如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僅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房產征稅,對農村房產和個人住房不征稅。同時財產稅還規定了許多的免稅項目,過窄的課稅范圍和過寬的免稅項目導致了財政收入的減少。
(二)財產稅在資源配置中未發揮積極作用。我國現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的征收采用的是定額稅率,這樣一方面降低了財政收入,征收的稅額與價格日益增長的土地獲取的收益嚴重不符,使財產稅對土地的過度占用抑制作用不大,從而降低了對資源的優化配置效用。
(三)稅種繁雜,存在重復課稅現象。重復課稅是指在同一納稅期間對同一課稅對象或稅基課征性質相同或相近的稅。在我國現行財產稅中,對土地課稅設置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兩個稅種,房屋出租收入既征收房產稅又征收營業稅,存在重復課稅現象。
(四)財產稅的稅收成本較高,行政效率偏低。在分稅制財政體制下,我國的地方政府只有征管權而無立法權。過度的稅權集中難以適應財產稅區域性特點,降低了行政效率。同時我國稅收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完善,目前的財產登記制度不健全,對私有財產的登記更是欠缺,從而導致稅源的大量流失,加大了財產稅的征收成本。
三、完善我國財產稅的建議
(一)發揮財產稅的收入籌集功能,加大地方財政收入。加大財產稅的稅收收入,應改變財產稅中的計稅基礎,將以面積為基礎的定額計稅依據轉變成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計稅依據,能比較客觀地反映財產價值和納稅人的承受能力,提高財產稅的收入彈性,緩解地方政府面臨的巨大的財政壓力,同時使土地得到更為有效的運用。適時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遺產稅與贈與稅屬于對財產轉移課征的稅收,是財產課稅體系中的重要稅種。無論是從完善稅制、增加財政收入、縮小貧富差距、保障社會穩定,還是從與國際接軌等各方面考慮,我國都應及時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
(二)整合稅種,制定合適的稅率。由于房和地通常具有不可分割性,我國早已確立了房屋產權與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的原則,足以說明土地稅和房產稅可以整合為一個稅種,合并現行的房產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及土地增值稅,以此為基礎開征新的財產稅,并以房地產的市場評估價值為稅基對產權持有者征稅。制定合適的財產稅稅率,根據我國各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巨大差別,我國財產稅稅率確定的最佳選擇應是中央確定一個稅率幅度范圍,由各地區根據各自的經濟發展水平、房地產市場狀況、稅基大小、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和地方政府年度預算等因素來確定本地區適用稅率。這樣可以硬化預算,減少稅收征管過程中的隨意性。
(三)擴大地方政府財產稅的立法和管理權限。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國家,各地財產稟賦差異較大。財產稅的主要課稅對象是財產中的不動產,因其具有非流動性,與地方關系緊密。擴大地方政府財產稅的立法和管理權限,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地制定適合于本地區實際情況的財產稅法。因此,可以增加地方政府關于財產稅的稅率調整、稅收減免及征收管理的權限,發揮好財產稅對地方經濟的調節作用。
(四)財產信息登記制度和評估制度的完善。財產稅的稅收流失比較嚴重,財產信息的缺失是主要原因。因此,稅務部門應建立專門的稅務信息系統,建立完善的征稅信息登記制度,采用層次分析方法,將所有財產劃分為不同的類型進行數據統計與征收。同時,要注重財產信息的改變,關于財產權屬、應稅價值等信息應妥善保存并不斷更新。財產稅向市場價值計稅依據的轉變,其征稅基礎是對財產價值的正確評估,因此必須建立完善的財產評估制度。制定評估的法規和操作規程,設置專門的獨立的評估機構,采用科學合理的評估方法,對征稅財產的價值作出正確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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