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內部審計2001.12
談制約內部審計發展的主要因素
張麗萍 李志文
因素之一:內部審計的組織隸屬關系不合理
我國設置內審機構的股份制企業中,其隸屬關系主要有兩種形式,即:(l)隸屬于董事會;(2)隸屬于監事會。內部審計隸屬于董事會是我國公司制企業的普遍形式,其優點是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較強的獨立性,但也有不足之處,主要是因為董事會只是對企業財產擁有法人所有權,并不具體行使管理職能,因此很難應付業務隨時變化的需要,不利于加強對內部審計的領導。在內部審計隸屬于監事會的情況下,由于監事會是企業的監督機構,它對董事會和經理層進行監督,而內部審計從站在維護企業法人所有權的立場上講,其人員必須是企業內部職工,它只能聽從總經理的安排,不能審查總經理的行為。這樣二者之間就會發生矛盾,從而導致領導關系上的混亂,制約內部審計的進一步發展。
因素之二:內部審計的定位制約了其職能的發展
由于政府審計對內部審計發展的強力推動,使得內部審計的地位界定有所模糊,致使很多人認為,內部審計是企業外圍的委托代理關系的必然產物,是公司治理結構中重要的監督機制。在這種觀點的影響下,一方面,企業的經理人員對內部審計工作并不重視,對于內部審計的人員配備、工作條件、信息流通渠道等各個方面不予以支持,甚至個別經理人員將內部審計視為“眼中釘”,根本就不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即便是迫于上級主管部門的壓力建立了內審機構,也只是流于形式,形同虛設。另一方面,內部審計人員自身也處于雙重身份的尷尬境地。在我國,對于內部審計人員的職能定位一直是監督與服務并舉。內部審計既要監督企業管理當局的行為,又要為其服務,這本身就將內審人員置于兩難境地,可操作性很差。內審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左右為難,究其原因,乃是內審人員身份的雙重性所致。內審人員一方面代表國家行使監督職能,另一方面,又是企業內部管理人員,必須為企業管理當局服務,這種身份上的矛盾使內審人員進退兩難。
因素之三:當前內部審計的方法、內容及范圍制約了審計效率的提高
我國已經加入 WTO,“入世”以后的經濟環境要求內部審計要為企業的管理層在改進企業發展戰略等重大問題上發揮作用提供咨詢,即內部審計領域將由過去的財務審計逐步擴展到績效審計和審計咨詢,與此相適應,舊的審計方法已不能滿足新形勢的需要。目前,企業內部審計還是采用傳統的審計方法,未能跳出“就賬查賬”的圈子,以財務審計為重點的內部審計將不能直接協助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增強競爭力,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嚴峻經營環境挑戰下必將會逐步失去其往日的作用。再加上目前內部審計采用的審計方法基本上是對會計科目進行逐筆審查,審計效率低下,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也不相一致。因此,在這方面不同程度地制約了內部審計的發展。
當今社會已由工業經濟轉向知識經濟時代,特別是當我國加入WTO后,不僅具有先進管理手段的西方大公司要進來,而且,國內的企業也會走向信息化、網絡化,社會經濟更加緊密地融入現代國際經濟之中,在這種情況下,內部審計要走向世界,與國際接軌,就為內審人員提出了一個嚴峻的課題——復合型的內部審計人員,即:懂財務會計,又要懂經營管理;懂工程技術,又懂經濟和法律。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內審工作面臨新環境、新問題時充分發揮其應有
的職能。
(作者單位:山西省長治市審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