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國際貿易中,進口貨物經常出現短少、殘損、品質不良或規格不符等情況,出現這種情況時,經貿易雙方協定后,進口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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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免稅進口。本文將對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海關監管的政策和企業申報時應注意的各種問題予以總結,向各出口企業及報關單位介紹如下。
一、貿易方式簡介
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是進口貨物在海關放行后,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與原貨物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海關監管方式代碼為3100。
二、海關監管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2號)規定: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相同貨物,進口時不征收關稅。海關在審核申報無代價抵償貨物免稅進口的隨附單據時,主要審核證件包括:
(一)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的發票,裝箱單。
(二)原進口貨物報關單,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或者原進口貨物交由海關處理的貨物放棄處理證明。
(三)原進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征免稅證明》。
(四)貿易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免費補償或更換的相關說明。
(五)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六)海關要求的其他單證。為進一步確保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監管嚴密到位,可由船公司出具的貨物短少或殘損證明(即“抵補單”),作為原進口貨物存在短少或殘損問題的參考材料,進口企業必須憑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辦理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免稅通關手續。
三、申報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應注意的問題
問題一、應嚴格按照文件和相關規定向海關提交相關單證。例如個別企業在辦理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手續時,以各種理由不提供正本“原進口貨物稅款繳款書”等單證,海關無法判定原相關貨物繳稅情況,達不到監管要求無法辦理通關手續。
問題二、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必須提供針對原進口貨物存在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問題的檢驗證明。進口企業在發現其進口貨物存在問題時,應立即通過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對貨物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明,然后向進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更換貨物等后續工作;如不能提供針對原進口貨物存在問題的檢驗證明,海關依法不能為其辦理無代價抵償免稅進口手續。例如某企業前期自美國進口一套反應釜,貨物放行后企業發現其存在殘損問題,與國外賣方協商后將反應釜退運出境,以無代價抵償方式申報免稅進口同等數量型號的反應釜。但由于企業對原進口貨物沒有通過商檢機構進行檢驗,
而后商檢機構以原貨物已退運出境,無法檢驗其實際狀態為由,拒絕為其出具貨物檢驗證明,因此企業無法向海關提供原進口貨物檢驗證明。對此情況海關無法判斷其殘損問題,不能為貨物辦理無代價抵償免稅進口。
問題三、申報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時所提供的檢驗證明,必須標明原進口貨物的名稱,具體規格型號,否則海關無法辨別是否為原貨物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不能辦理免稅通關手續。
例如,某公司前期進口12臺電機,分為4個集裝箱裝運。由于船公司操作失誤,在中轉港漏裝1個集裝箱。隨后船公司補發該集裝箱,企業以無代價抵償方式申報免稅進口3臺電機。企業通關時提供商檢機構出具的原進口貨物短少1個集裝箱的檢驗證明,但是證明中只顯示原進口貨物漏發1個集裝箱,沒有顯示短少貨物的具體名稱、數量、型號等參數,海關無法判斷前期具體有哪些貨物短少,因此不能為其辦理免稅通關手續。海關責令其提供商檢機構出具的原短少貨物詳細的檢驗證明。
又如,某企業前期進口一批設備,貨物放行后企業發現國外賣方漏發2臺電機,經協商后國外賣方補發2臺電機,以無代價抵償方式申報免稅進口。企業通關時提供商檢機構出具的原進口貨物短少2臺電機的檢驗證明,但是證明中只顯示短少電機的部分型號,海關驗貨后發現實際貨物的型號與檢驗證明只有少部分一致,無法證明其為原漏發貨物。海關責令其提供商檢機構出具的帶有原短少貨物詳細規格型號的檢驗證明。
問題四、嚴禁在無代價抵償貨物中夾帶一般貿易貨物。
部分企業將無代價抵償貨物中夾帶一般貿易貨物,經海關查獲后將依法處理。例如,某公司以無代價抵償方式申報自日本進口液壓閥等貨物,海關經布控查驗發現實貨夾帶應屬一般貿易進口的液壓閥一套。海關責令企業將夾帶貨物轉為征稅進口處理。
四、總結
對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實行免稅監管,是國家以關稅條例為依據,為減少國內企業損失,避免出現重復征稅而設置的優惠通關政策。因此國內企業在申報無代價抵償貨物免稅進口時,應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確保隨附單據齊全有效,注意免稅監管的各項重要問題,這樣不但盡可能減少自身損失,同時也將保障通關環境和諧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