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素有“聚寶盆”之稱的柴達木盆地,既是我國少數民族聚集區,同時又是生態脆弱區;既是經濟社會發展相對落后區,又是自然資源富集區。隨著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無節制的對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導致該地區資源枯竭、生物多樣性減少和瀕危物種的消失,生態環境惡化,嚴重阻礙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和區域生態安全。因此,建立資源開發補償機制可以促進該地區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柴達木 資源 補償
一、柴達木盆地資源資源賦存情況
柴達木盆地蘊藏著極其豐富的鹽類礦產和一些非金屬礦產,在全省以至全國都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全國99%以上的鎂鹽,96%以上的鉀鹽,80%以上的鋰礦和湖鹽礦,66%以上的芒硝,近50%的鍶礦和石棉礦都集中分布在柴達木盆地。在其已上表的39種礦產中,石油、天然氣、鋰、鍶、鹽礦、鉀鹽、鎂鹽、硼礦、天然堿、碘、溴、銣、云母、長石、硅灰石、制堿用石灰巖等16個礦種的保有儲量占全省各相應礦種保有儲量的100%;鉛、鋅、芒硝、石棉、滑石、銦、鎘等礦種的保有儲量占全省各相應礦種保有儲量的70%以上。柴達木盆地中15種主要礦產資源保有儲量的潛在價值達159668.44億元,占全省礦產資源潛在總價值的92.39%,約占全國礦產資源潛在總價值的16.40%。而且柴達木盆地鹽類礦產為主的各類礦產資源配置比較齊全,儲量高度集中,在國外頗為少見,不愧為中國的“聚寶盆”。
二、柴達木資源開發存在的問題
1、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水平相對較低,開發模式仍處于低層次和粗放型階段,資源回收再利用和綜合開發使用效率低,產業效益不明顯。
2、產業融合水平不高,產業鏈短,精深加工能力不足。
3、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矛盾日益尖銳,生態環境十分脆弱。
三、建立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資源開發補償機制的目的
所謂的資源開發補償機制,是指為了實現資源型地區可持續發展,在資源開采的不同階段(依資源開發程度可分為成長期、鼎盛期和衰退期),通過采取建立資源開發補償資金等一整套補償措施和扶持辦法,支持礦產資源勘探與合理開發、保護和恢復被破壞的地質環境和生態環境以及經濟轉型。資源開發補償機制旨在維護區域之間、行業之間的公平。2007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明確指出:在資源開采過程中,遵循市場規律,采取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引導和規范各類市場主體合理開發資源,承擔資源補償、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要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明確企業是資源補償、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的責任主體。對資源已經或瀕臨枯竭的城市和原中央所屬礦業、森工企業,國家給予必要的資金和政策支持,幫助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補償社會保障、生態、人居環境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欠賬。因此建立資源開發補償機制的目的不僅可以實現資源型地區的經濟、社會及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同時可以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
四、建立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資源開發補償機制的建議
1、按照“誰受益、誰補償”明確補償主客體
直接補償主體包括:企業、國家和地方政府。企業作為經濟組織,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按照利潤最大化原則,通過生產經營活動獲得最大的經濟收益,因此理所當然成為直接的受益者;國家作為國有資產管理的代表,是我國全民所有制生產資料(包括礦山、森林、河流等)的所有者,因此也是直接受益者;地方政府作為所在地礦產資源的實際管理者,在資源開發過程中行使管理者的權利,并從中直接受益。
間接補償主體包括:資源性產品的使用者和生態環境的受益者。資源性產品的使用者不管是集體還是個人,雖然沒有從資源開發過程中收益,但通過對資源性產品的最終消費,從而獲得一定的收益;由于青海省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中所處的特殊地位,尤其是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作為三江源生態保護區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生態狀況對下游地區經濟利益有著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良好的生態環境對下游地區可以帶來間接的經濟收益。同時,在資源開發過程中,柴達木地區作為資源富集區,向國內其他地區尤其是發達地區輸送了大量的資源和能源,為這些地區的經濟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因此,這些地區必然成為柴達木資源開發的間接受益者。
2、推行礦產權的有償取得,完善資源稅制
通過拍賣采礦權,實施礦產權的有償取得,明晰自然資源的產權,使礦產的經營權真正掌握在有實力的企業中,有利于充分調動采礦者資源的利用率。改革資源稅制,以實際資源的開采量進行收繳,拓展資源稅的使用范圍,將資源稅真正用在對環境、生態資源的補償上。
3、加快改革,建立政府干預下市場化的資源價格形成機制
由省政府或專業機構組織相關專業人士進行系統地調查研究,根據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等發展情況,結合青海省實際提出并制定相應地改革方案,抓緊推進資源價格改革步伐,切實建立起反映市場供求、資源稀缺程度以及污染損失成本、代內與代際公平成本的價格形成機制。主要措施包括推進市場化導向的資源產品定價機制改革、完善政府宏觀調控、大力推進配套改革等,同時注意在總體設計基礎上的分步推進。配套改革主要應包括:其一,加快培育、完善基礎市場、產品市場和期貨市場等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資源市場體系,促進資源產權、資源產品自由流動,并發揮和強化期貨市場規避價格異動風險和引導價格形成的基礎功能。其二,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培育礦業權評估機構、專業經紀公司等市場中介組織,以促進資源市場交易效率和交易深度的提高。其三,加快資源企業改革,通過加快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激勵和約束機制,使企業更加自覺地接受市場價格的引導。其四,推進財稅體制改革,制定并實施有利于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保障資源價格改革的順利進行。
4、建立資源可持續發展基金,促進資源永續利用
為避免出現“礦竭城衰”的局面,由省政府和地方政府牽頭,共同研究,從全省及柴達木地區的實際出發,以全省的產業結構布局和經濟發展戰略為依據,規劃柴達木地區產業轉型,大力培育和發展接續產業,實行工業帶動農業、服務業,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多頭并進,促進資源開發地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目前山西等省已開征能源可持續發展基金,這對柴達木地區具有借鑒意義。征收的資源可持續發展基金可由省政府設立專門機構統一規劃支配,省級留成部分,可用于全省資源勘探、地質勘查和地質災害的防治以及省級資源型企業關閉后的安全管理和關閉補償等;州、縣(市)級留成部分,可以用于促進資源有效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和鄉村公路建設,礦區流域治理,居民搬遷安置,新農村建設和農村低保、救助等。
5、加大國家對資源開發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轉移支付制度作為政府間財政關系的支柱之一,是中央政府在公共性財政體制基礎上對地方政府實施制衡的重要財政手段,又是財政政策的核心內容。鑒于是全國13個試驗區中惟一以民族自治區為整體的試驗區,也是我國最西部的試驗區,屬于經濟欠發達地區。全省城鄉居民收入均低于全國全省平均水平,從構建和諧社會和區域協調發展出發,應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同時,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地處三江源生態保護區,生態環境脆弱。近年來,隨著資源開發,環境破壞嚴重,環境治理問題欠帳較多,歷史遺留包袱沉重。因此,國家應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具體規定一定時期內轉移支付在全省財政支出的比例和遞增比例,以確保國家財政向青海轉移支付的份額,從而形成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重點支持青海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并參照世界上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以法律形式對有關政府間轉移支付事宜做出明確規定,使其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努力將政府間轉移支付納入規范化的法律軌道上來。
另外,青海地域遼闊,礦產地廣布,但分布極不均勻,已知礦產絕大部分分布于北緯36°線以北,該區集中了上表礦床的86%,保有儲量潛在價值99%以上。在礦種分布上大致有北煤、南砂金、西鹽類和油氣、東非金屬礦產的地域分布特征。地處青海的西北部的柴達木盆地蘊藏著極其豐富的鹽類礦產和一些非金屬礦產,在全省以至全國都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全國99%以上的鎂鹽,96%以上的鉀鹽,80%以上的鋰礦和湖鹽礦,66%以上的芒硝,近50%的鍶礦和石棉礦都集中分布在柴達木盆地。在青海經濟發展的現階段,之所以造成各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資源稟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省內財政支出時,也因該考慮向其他地區的轉移,一方面確保各地區經濟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為進一步優化全省的產業結構和產業布局調整、柴達木地區產業鏈的延伸以及產業重點轉移提供條件。
6、加大國家政策支持力度
1、國家應加強對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優勢產業發展的支持與協調,在土地征用、環境評估、審核程序、金融支持等方面,實施導向性的政策措施,支持柴達木地區發揮資源優勢,大力推進特色優勢產業發展,促進地方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2、加大對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的政策支持力度。國家有關部門應專題研究促進柴達木地區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機制,加大投資力度,利用價格杠桿推動其發展。對該區循環經濟項目給予直接投資或資金補助、貸款貼息、財稅優惠以及水、電價格優惠等。同時,建議國家在礦產勘查方面向柴達木地區予以重點傾斜,設置專項地勘資金,在一定時期賦予青海收取境內石油天然氣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權利。對鐵路、公路、電力、水源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公共服務項目給予政策、資金支持、簡化程序,提高效率,通過柴達木試驗區為西部地區發展循環經濟探索和積累經驗。
3、加大對柴達木循環經濟發展的科技支持力度。高度重視柴達木資源開發利用的技術瓶頸,制定規劃,增加研發投入,整合各種科研力量,支持企業同國內外有實力的科研院所聯合協作,組織精兵強將聯合攻關,力爭多出成果,出大成果,盡快攻克鹽湖資源開發的關鍵技術,開發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達到全國乃至世界先進水平,具有市場競爭力的項目和產品。
總之,我國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制,一方面在打破自然資源地區壟斷、在全國范圍內自由配置的同時,另一方面也失去了對資源所在地利益的保護。由于改革開放之初,國家對我國東部沿海地區的政策支持,不僅使廣大的西部地區對東部沿海地區的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而且使東部沿海地區積累了適應現代經濟發展所需要的比自然資源更重要的包括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的社會資源,而這類資源正是廣大西部地區所缺乏的。因此,建立健全以政府為主導、以經濟和政策補償為基礎的資源開發補償機制,不僅是縮小發展差距、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而且也是促使地區、行業、部門協調發展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