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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完善

摘 要: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在網絡環境下受到了新的挑戰,本文在對我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現狀和缺陷進行分析的基礎上,針對網絡環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問題從立法模式、合理使用范圍、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展開論述。

關鍵詞:圖書館立法;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知識產權保護;網絡環境

著作權法體現著著作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合理使用是這種平衡的精髓所在。著作權保護制度要有效的保持與均衡作品的創作、傳播與使用這三個層次的利益,必須通過合理使用權得以實現。合理使用作為一種對著作權權能限制的法律制度,得到現代各國著作權法的普遍認可。
一、 我國《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制度現狀與缺陷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報酬,基于正當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權作品的合法行為。合理使用作為一種對著作權權能限制的
法律制度,得到現代各國著作權法的普遍認可。合理使用的宗旨在于協調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關系,保護作者對其作品的專有經濟權利,促進社會對作品的合法使用,從而最大限度的促進社會精神產品的創造。
  我國對合理使用權的規定采用的是“列舉模式”,這對于具體明確合理使用權的范圍、防止濫用合理使用權無疑具有重要意義。但過于具體的條理規定,不能適應司法實踐的靈活性,并使得一些本來符合合理使用精神的行為被排除在外。經過2001年的修改和2002年《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出臺,對合理使用權的規定更為清晰,縮小了合理使用權的范圍,已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接軌,但與一些發達國家著作權法及WTO,《伯爾尼公約》等國際條約的規定相比,還略嫌寬泛。且內容大多籠統而缺乏細分。
  對于目前網絡環境下產生問題較多或未來很有發展前景的事物,如遠程教育、技術措施,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和支持;最后,雖然擴大了作者的權利,如信息網絡傳播權、技術措施權等,卻使得權利的保護和限制失衡,沒有提及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情形,并使得一些本來符合合理使用精神的行為被排除在外,也沒有達到法律的概括性的功能。
  網絡技術的涌現和普及使得傳統的合理使用制度成為個人侵犯著作權的籍口,一部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流離于著作權保護之外。傳播方式的變革,墮需對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作出調整。為了恢復網絡環境下被打破了的作者與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因此,有必要研究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問題進行研究
二、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的完善
  立法模式是法律制度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是合理的使用制度的重要前提。世界各國針對合理使用在立法上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方式,
--- 以美國為代表的因素主義,在判定對某作品的使用是否屬于合理使用時,考慮使用目的與性質、被使用作品的性質、使用的數量與實質性程度、使用行為給該作品潛在市場價值帶來的影響四個因素。
--- “規則主義立法模式”,以中國為代表,規則主義在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哪些使用行為是合理使用。
  兩種方式相比較,規則主義立法模式比因素主義立法模式更具有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實際操作中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規則主義模式在具體的案件中易于適用。但這種立法模式不能窮盡所有現存的情況,包含不了新的法律問題。
  我國的立法模式采用純粹的規則主義,具體列舉出每一種合理使用行為,使得本來符合合理使用精神的行為被排除在外,難以窮盡其范圍,也就難以達到法律的概括性的功能。在司法實踐中暴露出了缺乏應有的靈活性,技術的包容性和適度的前瞻性。尤其是在網絡時代,這種立法模式更顯得難以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因此,我們應在立法中具體列明合理使用情形的同時,規定一個基本的判斷標準和原則,以適應復雜多變的現實情況。
  (1)、網絡環境著作權合理使用的界定。合理使用制度在網絡環境下面臨諸多困境。網絡環境下合理使用范圍的把握尺度是完善其制度的關鍵。
  (2)、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判斷標準。采用傳統的順序主義和美國四因素相結合的立法模式可避免法律的滯后性,可以使一些本來符合合理使用精神的行為不被排除在外,達到法律的概括性的功能。同時又可以在具體操作上具備更大的靈活性。
三、網絡環境下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范圍的完善
  在網絡壞境下,作者與使用者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矛盾仍然存在,傳統著作權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在網絡環境下仍有其存在的價值。
  由于網絡環境具有作品被數字化、復制無限性、傳輸速度極快等特點,包括:遠程教學中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個人瀏覽時在硬盤或RAM中的暫時性復制;用瀏覽器下載、下載后為個人閱讀進行的打印行為;公益性數字圖書館合理使用作品等情形。我國的著作權法對此并沒有做出對等規定。為適應新技術發展的需要,有必要對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合理使用范圍關于個人使用、數字圖書館、遠程教育和技術保護措施的空白作出適當調整,增加一些新的合理使用情形,以免形成法律的真空地帶。
  1、個人使用中的RAM暫時復制
我國的著作權法己經為解決臨時復制問題提供了制度資源。但是在網絡環境下,在瀏覽過程中所必然產生的暫時性復制問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22條的合理使用制度中,并沒有與臨時復制相關的規定。沒有提供一個合理的利益平衡機制,需要在法律上予以完善。,
同時為保護網絡信息的自由流通和讀者的自由瀏覽權利,應注意區分有目的的網絡暫時復制和因瀏覽網上信息而產生的暫時性復制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計算機系統在用戶信息傳輸過程中產生的自動復制加以區分。前者應當置于復制權的控制之下。而用戶因瀏覽網上信息而產生的暫時性復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計算機系統在用戶信息傳輸過程中產生的自動復制應不受版權保護的制約。
---- 網上瀏覽、信息下載與合理使用權
網上瀏覽是否屬于合理使用取決于所瀏覽內容是否已經商業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96年12月的《版權條約》也認可了網上瀏覽應認定為合理使用,商業使用或可能損害他人利益時除外。
---- 網頁及網站鏈接的合理使用權
  在網頁及其鏈接的合理使用權問題上應該把握原創性和非商業性原則。
  2、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合理使用范圍
  關于數字圖書館,我國著作權立法還沒有提供具體的管理和操作模式。對于數字圖書館的法律地位的認定及數字圖書館與合理使用的關系的明確,缺乏明確的規范,在實踐中缺乏現實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有必要立足我國國情,借鑒他國成熟的立法經驗,對數字圖書館的權責加以重新界定和完善。
  合理使用制度仍然適用于網絡環境下非營利性的公益性數字圖書館。著作權法對網絡環境下數字圖書館用于教學、科研而進行的數量合理的數字化復制的合理使用、對于用于教學、科研的數字化復制作品的傳播范圍、數字化的作品用在在線閱讀和館際之間的借閱應有明確具體限制和規定。
(1) 傳統作品數字化轉換的著作權限制
  我國版權法規定,數字化轉換屬于復制權的控制范疇。為了避免著作權侵權,圖書館為進行網絡傳播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進行數字化轉換時,有必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交納數字復制的著作權使用費。
  (2)數據庫制作與使用
  從理論上講,數據庫作為匯編作品,也可以適用于合理使用。在數字圖書館建設中,制作指南性數據庫如制作聯機公共檢索目錄(OPAC)和期刊目次表(TOC)等自主開發類數據庫,一般不會涉及著作權侵權問題., 在制作源數據庫過程中,所涉及的著作權問題比較突出。多媒體數據庫的制作所遇到的著作權問題更加復雜。
  3、關于技術措施
  我國新《著作權法》對版權保護的技術措施有明確的規定。明確制止那些專門從事破壞版權人技術措施的行為,并追究其侵權責任,但這一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具體性,操作起來十分困難。在完善技術措施的法律保護與合理使用時,有必要針對網絡環境的特點對技術措施加以限制,重點解決技術保護措施的范圍、對破解技術保護措施行為的認定及關于技術保護的限制與例外等方面的問題。
  4、遠程教學與合理使用權
  各國著作權法均賦予教育機構在一定范圍內享有使用著作權作品的自由,但只允許教育機構為教學科研目的的少量復制使用,并且使用方式極為有限(通常只包括復制和翻譯)。網絡遠程教育與合理使用權的矛盾越來越突出。一般而言,非營利性的遠程教育機構在采取一定的技術措施來防止著作權人的利益遭受不合理的損害,并尊重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的條件下,可以獲得合理使用權。
四、完善網絡環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有效工具
  1、法定許可制度
  法定許可制度,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按規定向其支付報酬,并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的制度。幾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權制度的國家都規定了法定許可制度,為了保護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對那些已超出合理使用范圍但又不至于嚴重損害著作權人利益的使用方式,我們有必要采用法定許可進行規范。
法定許可制度是解決數字圖書館合理使用范圍的有效工具,法定許可或許是可以用來協調著作權人、圖書館、讀者利益的新的可行模式。可以很好的彌補單獨授權的不足,使得法定許可適應了網絡著作權保護環境中圖書館的角色定位。
  2、版權集體管理制度
  我國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第八條明確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集體管理對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著作權的保護更為有力。
網絡環境下,由于復制數字作品既便利又快捷,版權集體管理制度具有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了版權集體管理制度,這對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應用無疑是一個有效的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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