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物權公示原則是現代各國物權法關于物權變動所奉行的重要原則,物權法理論一般將物權公示理解為物權變動本身的公示,本文認為,物權變動公示不僅包括物權變動的公示而且應當包括物權本身公示和其公信力,而物權公示其旨在表明權利人通過公示使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悉其權利。
關鍵詞:公示效力 公信力 物權 占有 登記 交付
一、物權公示的性質
物權公示原則,即指民事主體對物權的享有與變動均應采取可取信于社會公眾的外部表現方式的原則。物權的排他性決定了物權的變動會產生排他的效果,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物權的變動規定公開的行為方式。
物權公示究為物權權利的公示還是為物權變動行為的公示?目前尚未對此展開討論。討論這一問題的意義在于確定物權公示制度的內容和范圍,界定物權公示制度的概念,確定物權公示制度在物權法中的地位,以及物權公示是否為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和物權公示的效力。對此,問題一般認為有三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物權公示是對物上權利的公示,本文稱之為“權利公示說”;第二種觀點認為物權公示是對物權變動行為的公示,本文稱之為“行為公示說”。第三種觀點認為物權公示既是對權利的公示,也是對物權變動行為的公示,是二者的統一,本文稱之為“統一說”。
權利公示說從文意解釋的角度出發,認為物權公示是對權利的公示,它公示的是物權的權利主體和權利客體,即物權的歸屬者是誰,物權的種類、對象是什么,這一觀點符合物權公示的字面邏輯,其公示內容是物權靜態,而物權變動行為不是物權公示的內容。
行為公示說認為,物權公示是對物權變動的公示,它公示的是物權的得喪變更的狀況,現今的令著多采此觀點,公示內容是物權的動態,即物權的得喪變更情形,依此說,物權的靜態權屬狀況不是物權公示的內容。
本文贊同權利公示說。此說不僅符合文意邏輯,而且符合實際情況。事實上,物權人的相對人并不關注物權變動的過程,他關注的是物上存在何種權利,有何種限制,權利者是誰。就物權人而言,他向外界表明的是他對何物擁有保種物權,使相對人負有不作為的義務;并不需要向外界表明這一物權得失變更的行為。因而物權公示是對物上權屬狀況的公示,“占有或交付”和“登記”,都只是物權公示的方法而已,而不是物權公示的內容。可見公示的目的是將物權這一絕對權予以公示,使物權法律關系處于公示狀態,而不是公示物權變動行為,不僅物權這一絕對權對采取權利法定原則,必須公示,其它絕對權也是如此。物權變動如何才能有效,與公示方法如事,是物權法定的內容,各國民法對此規定并不相同。登記和交付是否為物權變動之成立要件,有成立要件主義和對抗要件主義之分。在此不再贅述。下面來談談物權公示制度的價值問題。
二、物權公示制度的價值
物權關系在交易頻繁的現時情況下,呈現出紛繁復雜的特性。從靜態角度看,由于占有和行使權利的方式不一,物權關系可劃分為不同的種類。從動態角度看,每一類物權關系又都在在著物權的得喪變更問題,與此相適應,必然要求調整物權關系的所有法律規范組合成合理、清晰、卟以涵蓋物權各個環節的網絡,形成物權法體系,一個完美善的物權法體系至少應符合以下要求,即:基本原則、全面的制度及應變的機能。
基本原則是物權法的核心,是貫穿物權法始終,對整個物權法起指導作用的準則,它們適用于各種物權關系及其各個環節。在物權法基本原則之下,則是一系列具體的物權制度以體現出這些基本原則。每一物權制度的基本內容,可以適用于各類物權關系的相應環節。在物權具體制度之下,則是各類具體的物權規范,它們在物權基本原則的統轄之下,在某一特定的物權制度之內,調整物權關系的各個方面。由于物權具有絕對性,排他性和優先效力的特點,物權法必須遵循以下幾個原則,就物權種類而言,為物權法定,就物權客體而言,為一物一權;就物權權屬狀況而言,為物權公示。
當社會實際生活中有新的物權出現,且為社會普遍認可時,應有適當的為調整,以彌補立法的滯后性,緩和物權法定的僵硬,物權公示制度正起著這種應變機制的作用。新的物權有適當的公示方法時,應予以承認以適應實際生活,彌補物權法定的僵和立法的滯后。
物權公示制度作為物權法的重要性,既是貫穿物權法始終的準則,和物權法定、一物一權構成物權法的基本原則,起著通則性地位和作用,又是物權法一個重要的具體制度,具有極強的應變能力。從此意義上講,物權公示制度是物權法不可或缺的基石,沒有物權公示制度,物權法體系就是極不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