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時效制度的本質,是對國家向犯罪人行使刑罰請求權和刑罰執行權的限制。其出發點在于為刑事法律所力不能及、處于刑罰真空中的犯罪人設置的一種補救性措施,以此實現國家利益與犯罪人的合法權益較好的契合。而我國現行追訴時效制度規定的諸多不完善,造成了刑法價值實現上的部分減損。要實現追訴時效制度的法律價值,我們有必要在研究追訴時效制度價值的基礎上對這一制度的內在根據進行合理定位。
關鍵詞:追訴時效 正價值 負價值 定位選擇
本文為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評審委員會立項課題“完善我國追訴時效制度探究”(批準號:0804013B)的成果之一。
追訴時效制度作為一項導致刑罰消滅的替代性制度,實質上是刑事法律對國家求刑權的限制,其出發點在于為刑法力所不及的、處于刑罰真空中的犯罪人設置一種不得已的補救性措施。對于一段期限內無法偵破追訴的犯罪,既不能棄之不理,也不能永久追究,將其終生推向社會的對立面,因而在立法上設立獨特的追訴時效制度,既維護刑法尊嚴,又尊重既存秩序,“兼顧了犯罪人和被害人的權益”。[1]這一制度設置得合理,既能體現現代刑法的立法精神,又有利于發揮刑法的最佳效果,達到設立追訴時效制度的目的。基于此目的,我們有必要對追訴時效制度的價值與定位進行研究。
一、追訴時效制度的價值分析
(一)追訴時效制度的正價值考量
任何一項法律具體規定的創設,都有其深刻的歷史和現實因素。追訴時效制度作為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其價值的考量只有置于刑法的價值范疇內進行考察,才能更易對追訴時效制度的價值作出判斷。
1、刑法的正價值
通說認為,刑法的正價值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刑法的公正性:二是刑法的人道性,三是刑法的謙抑性,四是罪刑法定,或稱罪刑均衡。
第一,刑法的公正性。公正始終被當作人類社會一種最基本的道德理念和價值理想為人們所珍視并追求。刑法的公正又稱公平正義,是指刑法存在的根據,亦即刑罰的發動具有正當合理的根據——刑法的報應與預防必須正當,且應一視同仁地加以適用。公正是刑法價值中的核心,也是刑法的生命力之所在;它涵攝了正當性、公平性和平等性。
第二,刑法的人道性。刑法人道主義的實質命題乃是將犯罪人作為倫理主體對待,而不是作為物理處理。刑法人道主義意味著對人的自主性的承認,其中心思想是:犯罪人是人,因而必須將其作為人,而不是作為手段對待。[2]刑法人道性的基本含義是:適用刑罰時應把犯罪人當人看待,保護其合法權利和人格尊嚴,摒棄殘酷野蠻的刑罰制度,給犯罪人以人道主義的待遇。刑法的人道性包括了寬容性、輕緩性和道義性。
第三,刑法的謙抑性。刑法的謙抑性,是指立法者應當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地預防和控制犯罪。因此,刑法的謙抑性具有限制機能,在現代法治社會,這是刑法應有的價值蘊涵。[3]刑法的謙抑性包括了刑法的緊縮性、刑法的補充性和刑法的經濟性。
第四,罪刑法定性。罪刑法定的確立,是中國刑法改革進程中的一個里程碑。它表明中國刑法由以前舊刑法純粹只關注對社會秩序的維護的單一價值向關注秩序性價值與保障人權價值并重的轉變。它是以形式上的合理性、確定性和可預測性為其基本特征。人們只有能預知自己行為是否違法,是否應受處罰,也才能去遵守它,從而達到制定法律和實施法律的目的。
2、追訴時效制度的正價值
犯罪是對刑法所保護法益的一種侵害,有罪必罰才是常態。使罪犯受到應有的懲罰,被害人心靈的創傷才能得到適當的安撫,社會秩序才會有條井然。然而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紛繁,隨著社會生活節奏的加速旋轉,為了社會的長治久安,對某些陳年往事就沒有必要緊緊死纏,或者為了尊重現實已經形成的秩序狀態等等,各國順應時代發展的需要,紛紛設立了追訴時效制度。因此,對刑法追訴時效制度正價值的研究,有利于追訴時效制度的合理設置。
第一,追訴時效制度體現了刑法及時性的要求。貝卡里亞指出:“懲罰犯罪的刑罰越是迅速與及時,就越是公正和有益”,“犯罪與刑罰之間的時間隔得越短,在人們心中,犯罪與刑法這兩個概念的聯系就越突出、越持久,因而,人們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罰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結果”。“推遲刑罰只會產生使這兩個概念分離開來的結果”。因此,過分追求公正而導致案件審理的嚴重拖延,有可能使公正失去應有之價值。
第二,追訴時效制度體現了刑法維護法秩序的基本追求。一方面,追訴時效制度規定犯罪經過一段時間不再追究,是基于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已經消解,對社會不再具有曾經顯露過的潛在危害性。另一方面,立法機關基于良好愿望而設置的追訴時效制度,如果由于犯罪人難以改造的個性特征,或者由于犯罪行為危害過于嚴重的例外情況,而造成不僅無法達到設置追訴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無法實現立法意圖,而且由于立法過于機械而致使作繭自縛,迫使司法機關不得不放棄懲罰犯罪人的權力同時喪失保障社會公眾的能力,從而使刑法由“善法”轉變為“惡法”的話,那無疑是立法的悲哀。因此,為使追訴時效制度同時適應犯罪人與犯罪行為的共性與個性特征,避免由于刑法的良好期望而求全則悖,避免由于立法技術過于古板而在刑法上留下刑罰真空,[4]立法機關在刑法上設置具有嚴格限制條件的追訴時效例外適用制度,則充分體現了刑法對未來法秩序維護的基本追求。
第三,追訴時效制度體現了刑法人道主義精神,符合謙抑性的要求。刑法謙抑主義發端于法治的人道主義精神, 刑法的容忍主張正是在刑法人道主義的指導下形成的。與抽象的刑法謙抑主義相比較, 刑法的容忍度則是具體的。而以時間上的延遲來換取減少對犯罪的指控,并因此形成的追訴時效制度正是對人們與立法者的容忍度考驗的結果。同時,追訴時效制度規定犯罪經過一段時間不再追究,也體現了該制度對經濟性要求的合理把握。
第四,追訴時效制度貫徹了特殊預防的刑罰目的。
特殊預防是指通過對犯罪人適用和執行刑罰,以預防其重新犯罪。具體表現為:通過刑罰懲罰,使犯罪人親身體驗受刑之苦,不敢重新犯罪;通過剝奪犯罪人繼續犯罪的條件使之不能犯罪;通過改造教育,使其不再重新犯罪。在追訴時效制度之下,雖然犯罪人沒有受刑罰處罰,但事實上已經歷一定的痛苦;由于犯罪人經過長時間后沒有再犯新罪,說明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性;在犯罪經過足夠長的時間后,遭到沖擊、擾亂、破壞的社會秩序已經恢復,受害人及社會公眾的心理失衡狀態業已恢復,犯罪人本人的扭曲犯罪心理也已經恢復正常;因此,沒有特殊預防的必要。追訴時效制度的設立從另一種途徑貫徹了特殊預防的刑罰目的。
?。ǘ┳吩V時效制度的負價值考察
任何事情都有兩面性,追訴時效制度也不例外;規定追訴時效制度亦存在負價值。立法者若過分關注追訴時效制度的負面價值,有可能導致追訴時效制度形同虛設;若忽略追訴時效制度的負面價值,可能有損刑法的正義性。追訴時效制度的負價值表現在:
第一,有害于被害人的利益。社會遺忘說認為犯罪事實因經長久時間而為社會所遺忘,社會秩序也隨之恢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反而是對社會秩序的一種再次破壞而變得得不償失。[5]這種觀點力圖從尊重事實的側面說明追訴時效制度的合理性,但由于其自身的種種局限性,并不足以全面科學地解釋追訴時效制度的設立原因。
第二,有違刑法的公正價值。根據追訴時效制度產生的刑罰后果只有兩種:一種是在時效期限內,刑罰基本按犯罪成立時的罪行嚴重程度配定;一種是時效外刑罰被免除執行。這樣配定的刑罰結果始終停留在一個對罪刑關系宏觀質變的研究層面,違背了量變與質變辨證統一的哲學原理。當追訴時效期滿時,犯罪人的生命、自由等權益都得到自行恢復,而在追訴期限內的任何一個階段,其生命、自由等權益都處于不確定狀態,隨時隨地有可能被全盤否定,哪怕是期滿前的前一天,在人的印象中出現“多年積辛毀于一旦”的斷層現象。這種斷層現象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追訴時效制度的非公正性。
第三,有損刑法的尊嚴。追訴時效制度的規定意圖在于表明刑法的寬和與仁慈,希望通過感悟手段使犯了罪的人能夠自覺悔過自新,重新做人。而現實生活中,不少人非但不能領悟立法規定追訴時效制度的良苦用心,他們反而可能為自己犯了罪沒受懲罰而感到慶幸,嘲笑政府的無能,欣賞自己犯罪水平的高明,認為犯罪成了不需要付出成本的事情,過了“風頭”就可以了事了,甚至還嘲笑法律的漏洞。
第四,有悖刑法的秩序價值與刑事立法的初衷。改善推測說認為,犯罪人犯罪后長時間沒有再犯罪,可以推測犯罪人已經得到了改善,沒有處刑與行刑的必要。[6]這種觀點從犯罪人實施犯罪后一段時間沒有再犯新罪得出犯罪人已經沒有再犯罪可能的結論,更是完全建立在立說人主觀臆想的基礎上,缺乏推斷的有力依據。在許多犯罪中,犯罪人的動機和目的具有極大的趨利性,追訴時效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促使行為人鋌而走險,僥幸逃脫罪罰,此時“犯罪之樂大于刑罰之苦”,這種人再犯罪的危險性更大,而且給有同樣動機的人以示范作用,從而提高犯罪概率。再者,國家求刑權代行機關如果怠于行使權力,其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
二、追訴時效制度的定位思考
基于對追訴時效制度價值的權衡,綜觀我國刑法對追訴時效制度的規定,以下制度有違設立追訴時效制度的初衷。1、有關追訴時效超期適用制度(刑法第87條第4項)。其超期追訴的標準是以刑為標準加以選擇和限制的,即限于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但是應當注意的是,中國刑法典分則中存在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條文相對太多,因此超期追訴的范圍也就太過寬泛。2、有關追訴時效中斷制度(刑法第89條第2款)。這一制度規定:“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該制度對后罪的性質不加區分,因此,追訴期限屆滿后不予追究的范圍較窄,繼續追究的范圍較寬。再者,這一制度的規定側重于對行為人處罰必要性的充分考慮,卻忽略了在訴訟活動進行過程中可能出現時效中斷的情形。這樣規定雖有利于懲罰犯罪,但對犯罪行為人的人權保障是不利的,會把犯罪行為人置于無期限地被追訴的地位。3、有關追訴時效無限延長制度(刑法第88條)。刑法第88條大面積使用了因法定事由而引起的永久性追訴,且不分罪行的輕重、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的大小,不尊重時過境遷,證人難找,證據難尋的客觀現實,不顧及犯罪人逃避以后的自我改造情況,而使所有逃避偵查、審判的犯罪人,在其死亡之前時刻承受著被追訴的危險,這是不公平的?!靶袨槿酥粦獙ζ湫袨樨撠煛?,如果說由于犯罪人逃避審判而導致追訴時效延長還是符合立法精神的話,那么因為司法機關本身的原因卻使追訴時效延長無疑是侵犯了犯罪人的權利。4、有關中止制度的闕如。盡管我國刑法沒有規定追訴時效中止制度,但司法機關的追訴權的有效行使也基本上能夠得到保障,很少因此而使追訴權處于劣勢。但是,我國刑法的現有制度使本來應當作為時效中止的情形成為了不受追訴時效期限限制的情形,就使犯罪人處于無限期追訴的不利境地,背離了追訴時效的立法宗旨。我國現行追訴時效制度規定的諸多不完善,造成了刑法價值實現上的部分減損。
通過對追訴時效制度價值的檢視可以發現,要實現追訴時效制度的法律價值,必須打破現行立法的虛假時效意志,使其最終回到追訴時效制度的原點上。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刑法追訴時效制度的內在根據主要應定位于尊重時間經過的事實之力上,適當考慮刑法的社會保障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