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自然權利的發展是從一個權利概念和權利主體不斷擴展的過程。本文通過對自然權利發展歷程的考察,認識到自然權利的發展是一個緩慢但必然要經歷的過程。
關鍵詞:自然權利;發展歷程
一、天賦權利中的自然權利淵源
天賦權利思想中,其權利范圍不止于人。“自然法所高揚的天賦理念是能夠延伸到自然的權利上的,并且這種延伸是歷史所經歷的或必然要經歷的實在過程?!?br />
古希臘羅馬哲學家有關自然的概念,是相對于人為法則而言的,盡管他們并沒有直接講“自然界的權利”,但是他們認識到人的存在先于政府,這種先于政府存在的自然狀態,是根據一定的定向于生存的生物原則組織起來的。在古希臘羅馬哲學家看來,人類在荒野中并不是唯一的存在,人類有生存的權利,動物也是一種復雜的生命形式,與環境共生,也應受到法律的保護。R·納什認為,古希臘羅馬的哲學家,提倡在法律上保護動物,這意味著動物有后來哲學家所說的內在的價值或自然權利,這種權利來源于自然作為一個整體的思想,從而設定了人類應該尊重動物的道德命令。①
二、人類中心主義的自然權利
基督教出現以后,大自然在西方倫理學中備受歧視。越來越多的人相信大自然沒有任何權利,非人類存在物的存在是為了服務于人類,并不存在寬廣的倫理共同體。人與自然之間的恰當關系是便利和使用,也就是說大自然的唯一價值是工具性和功利性,是根據人的需要來確定的。我們可以在《創世紀》中找到根據,即上帝給予了人類統治和無節制地掠奪大自然的權利,即人類在所有生物鐘擁有特權,人類與自然隔離并超越這個世界。人類高于自然,且由上帝授意支配和控制自然。這意味著天賦權利不是起源于普遍適用于人與動物的基本的公正原則,它代表的是一套反映人類利益的人為規則。
人類中心主義分為強勢和弱勢兩種。
強勢人類中心主義認為,只有人才具有內在價值,其他自然存在物只有在其能滿足人的興趣或利益的意義上才具有工具價值。并且,非人類存在物不是我們的倫理體系的原始成員,道德只與理性存在物有關;道德自律能力是獲得道德權利的基礎,非人類存在物不具有道德自律能力,因而認為它們擁有道德權利是不恰當的。
弱勢人類中心主義認為,自然存在物的價值并不僅僅在于它們能滿足人的利益,它們還能豐富人的精神世界,有的人類中心主義甚至承認,“人不是所有價值的源泉”“自然物也擁有內在價值”。②并且,他們在承認人的優越性的同時,也承認其他有機物也是生命聯合體的成員,主張套用“貴族與其臣民的關系模式”來理解和處理人與其他生物之間的關系,要求貴族(人類)承擔起保護起臣民(非人類存在物)的高貴責任;或主張把“己欲立而立人”這一道德金律推廣到人與自然的關系中去:人希望自然怎樣對待他,人應該怎樣對待自然。
由上述可以看出二者雖然有一定區別,但都以人類為中心,以人類的利益為目的。
三、非人類中心主義的自然權利
與人類中心主義相對應的還存在一種非人類中心主義。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動物權利論--道德關懷和權利主體的范圍由人擴展到動物
動物權利論率先將道德關懷的范圍擴展到人以外的存在物。將非人類利益與價值定位于感覺能力,據此只有中樞神經系統發達的動物才應受到人類的道德關懷。這種理論源自19世紀功利主義哲學家邊沁的一個觀點:動物感受痛苦的能力使它們有權不受人類的任意侵害。此種觀點被辛格和雷根繼承。辛格的動物解放論秉承的是邊沁的功利主義。辛格認為,快樂即善,痛苦即惡;凡帶來快樂的就是道德的,凡帶來痛苦的就是不道德的。而雷根代表的動物權利論師承于康德的道義論傳統。在他們看來,人們用來證明人擁有權利的理由與用來證明動物擁有權利的理由是相同的:每個人都具有平等的道德權利的根據是由于每個人都具有一種內在價值,具有這種價值的存在物必須被當作目的本身,而不是工具。人擁有天賦價值源于人是有生命、有感覺、有意識的生命主體,而動物(至少某些哺乳動物)也具有成為生命主體的特征,因而動物也擁有值得我們予以尊重的天賦價值。它們的這種特征及由此而來的權利決定了人類必須以一種尊重它們天賦價值的方式來對待。
(二)生物中心論--道德共同體和權利主體的范圍擴展到所有存在物
生物中心論認為,不僅動物有權利,而且所有生物一般說來都有其自身的內在價值,因此都應受到同等的尊重。生物中心論的代表人物泰勒在《尊重大自然》一書中寫道:“采取尊重自然的態度,就是把地球自然生態系統中的野生動植物看作是具有內在價值的東西”,即“尊重自然”就是尊重“作為整體的生物共同體”,尊重“生物共同體”就是承認構成共同體的每個動植物的“內在的價值”。泰勒認為 ,生命體之所以具有內在的價值,是因為生命體是“具有其自身的善的存在物”。他區別了靠評價而被承認的主觀價值與作為客觀價值而存在的“善”,由此主張只有生命體才是具有自身“善”的存在。生物中心論雖然關心個體,但卻否認人對物種本身和生態系統負有直接的道德義務,這與現代生態學對生物之間的相互聯系、相互依存以及由生物和非生物組成的生態系統的重視和強調是不協調的。。
(三)生態中心論--人類道德關懷和權利主體的范圍擴展到整個生態系統
以萊奧波爾德為代表的“大地倫理學”以擴展道德共同體的邊界作為其崇高任務。其致力于改變人類的地位,從人類是大地—社會的征服者,轉變為他是其中的普通成員與公民。這意味著人類不僅要尊重共同體的其它同伴,而且要尊重共同體本身。以挪威哲學家奈斯為代表的“深層生態學”提出了深層生態學理論的兩個“最高規范”:“自我實現”和“生物中心主義的平等”。其中“生物中心主義的平等”的基本要義是:“在生物圈中的所有事物都有一種生存與發展的平等權利,有一種在更大的自我實現的范圍內,達到它們自己的個體伸張和自我實現的形式的平等權利”。以羅爾斯頓為代表的“自然價值論生態倫理學”,提出了一種自然價值論的生態倫理學體系,其也強調“必須關注構成地球進化著的生命的幾百萬物種的福利”。由此,道德關懷和權利主體的范圍擴展到了整個生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