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本文通過系統的介紹、歸納英美兩國的反洗錢模式,總結出這兩個國家在構建反洗錢制度體系時具備的條件,和開展反洗錢工作的優勢與可借鑒學習的地方,并以此為參照,審視我國現階段反洗錢工作與英美等國家反洗錢工作相比的特殊性,并有針對性地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國反洗錢制度、提高反洗錢工作效率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反洗錢;歐美反洗錢制度;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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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統計數據顯示,全球每年非法洗錢的數額約為6000億到18000億美元,約占世界國內生產總值的2%~5%,且以每年1000億美元的數額持續增加。洗錢已成為對國際社會金融秩序的一大危害。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對外開放的逐漸深化、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洗錢犯罪也越來越猖獗。據調查,我國每年洗錢金額高達2000億元人民幣,相當于每年國內生產總值的2%。其中,部分是由一些私營企業或外資企業為了逃稅轉移到國外的,其余多為走私和貪腐收入。由于洗錢犯罪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因此這些數據存在被低估的可能性,實際上,中國的洗錢犯罪情況要更為嚴重。隨著我國加入WTO的五年過渡期結束,金融開放將進一步深化,跨國洗錢犯罪也將越來越猖獗。為了維護國家利益,維持我國金融秩序和金融部門的穩定,我國于2006 年 10 月31 日正式頒布,2007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如何將《反洗錢法》落到實處,,使其真正發揮作用,是相關行業和部門需要關注思考的課題。
二、英美的反洗錢模式
英美作為發達國家的典型代表,既是世界上最早在法律層面對洗錢活動進行監管的國家,也是全球最大的洗錢中心,它們的反洗錢機制和經驗教訓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
(一)英國充分發揮高價值商品經銷商、審計師、會計師、律師、一般公司等微觀主體的力量,共同進行反洗錢事業。倫敦是歷史悠久的國際金融中心,金融行業的從業人員普遍具有較高的金融職業素養,不僅具有相關的金融知識,還很了解本行業的交易特點,擁有很強的反洗錢意識,能夠及時察覺交易異常。政府向銀行業等金融企業的員工發放《反洗錢手冊》,并定期對員工進行培訓,要求行業員工自律,不斷提高員工的反洗錢意識和效率,協助其他國家進行反洗錢調查工作。除此之外,還定點監控可能涉及洗錢活動的場所,比如銀行等金融機構、賭場、審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大型娛樂場所、房地產中介商、珠寶商店、汽車交易市場等,讓反洗錢監督和報告工作成為這些行業的義務。英國還成立了執行協調與評判工作的特別行動組,由內政部官員主持,協調英國反洗錢體系中各行業各部門的工作運行與相互配合,評判反洗錢工作的執行效果。政府還出臺了專門規則來提高上報的可疑交易信息的質量,剔除無關信息,盡可能減少工作量。
(二)美國模式強調多部門積極合作、互相配合、共同監管,擴大打擊范圍,積極開展國際合作。美國反洗錢監管機構包括司法部、聯邦調查局、美聯儲、海關總署、財政部、稅務總署、美國郵政總局和毒品管制局。對于貨幣傳送單位實施注冊制,統一登記管理,從源頭上控制非法資金流入合法企業。非法所得一般都是現金,大額現金要進入銀行系統就會留下記錄,金融機構可以對超過一定額度的現金交易進行上報,形成大額現金交易報告制度,并且建立客戶信用信息庫,根據客戶信息與以往信用交易記錄確定其信用等級,如果某個客戶進行了超過其信用權限和信用等級的交易,就能及時被鎖定。將監管機構、金融機構與主管機構的信息數據進行共享。對于大額現金交易和可疑交易實行報告制度可以把商業信息、執法信息等政府信息與金融交易信息結合起來,綜合分析、深層挖掘銀行賬戶與工商企業的聯系,找出其關聯信息。
綜合分析發現,英美模式作為較成熟的反洗錢監管體系,都強調反洗錢不是某一個部門的工作,而需要各執法機關相互配合、相互監督、相互協調,建立完善的情報收集分析網絡,共同提高執法力度。
三、我國洗錢犯罪的特點
目前我國開展反洗錢工作時間不長,我國的洗錢犯罪與英美等國家的相比,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一)與貪污腐敗行為聯系緊密。目前我國洗錢犯罪的一個重要客體就是各種灰色收入與貪污腐敗收入。也就是說,我國的洗錢犯罪不僅限于金融經濟領域,還涉及到政治領域。洗錢犯罪如果控制的不好,會助長貪污受賄行為,進而會出現嚴重的社會問題。這與英美等國大多數非法資金是恐怖主義融資與販毒收入是不一樣的。
(二)大量流向國外。我國的洗錢犯罪一般都在國內發生,可是為了逃避打擊和制裁,罪犯往往利用留學、購置海外資產、參與國際金融市場等方式將非法所得輸出國門,逃避祖國法律的制裁。目前我國的經濟建設正處于上升時期,急需投入大量資金,可是絕大多數非法資金都經過洗錢活動流向了國外,這與英美等國大多數非法資金經過洗錢后仍留在本國境內是不一樣的。因此,我國開展打擊洗錢犯罪工作必須通過廣泛的國際合作才能進行。
(三)行為隱蔽難以界定。隨著政府打擊貪污腐敗犯罪活動力度的不斷加大,很多犯罪分子采取了更為隱蔽的手段獲得、轉移非法資金。比如很多行賄者通過資助官員子女出國留學、代其購置國外房產、利用進出口貿易抬高或壓低報價等方式為洗錢犯罪穿上了合法的外衣。例如,廈門遠華走私集團,通過子女出國留學、購買國外房地產、轉入國外親友或中立國銀行賬戶等手段將500多億元人民幣洗出境外。再如前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成克杰通過商人將其受賄所得的4109萬元人民幣存入香港的個人賬戶。這些活動雖然涉及大量的資金運動,但卻與合法的出國留學、海外投資、國際貿易沒有明顯的差別,要界定是否是洗錢犯罪,難度很大。
四、深化開展我國反洗錢事業的對策建議
經過對比發現,目前我國還未具備英國那種利用微觀主體自律共同抵制洗錢犯罪的條件。因為反洗錢工作在我國開展時間不長,對于很多相關行業的工作人員來說,反洗錢還是一個比較陌生的概念,不僅不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更未形成堅定的意識。同時,我國也未具備美國那種利用發達的情報網絡抵制洗錢犯罪的條件。因為我國的個人信用制度尚未構建,金融部門、執法部門的網絡化正在建設之中,貨幣電子化程度不大,情報和信息的收集整理缺乏技術支持和制度支持。因此,要增強我國打擊洗錢犯罪的效果,就要探索出一條符合本國實際的道路。
(一)嚴厲打擊貪污腐敗犯罪。我國的洗錢犯罪具有隱蔽、與貪腐聯系緊密的特點。腐敗的動機和目的總是直接或間接地獲得非法收入,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腐敗所得的非法收入必將謀求清洗,使其改頭換面,變成合法收入,以滿足罪犯的各種物質需求。所以,應將反腐倡廉工作與反洗錢工作結合在一起,構建反洗錢與反貪腐相互配合、共同發揮作用的雙贏局面。也就是說,要將組織部、紀檢委等國家機關與反洗錢監管部門聯系起來,進行信息共享,建立反貪腐反洗錢信息數據庫,進而從源頭遏制洗錢犯罪的發生。
(二)構建洗錢犯罪監管體系。目前,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有了抵制洗錢犯罪的法律依據,可是依舊缺乏相應的、有權威性的主管部門。長期以來,中國人民銀行是反洗錢的監管主體,但是央行在調動、協調相關部門配合其行動中缺乏行政權威,以致地方保護主義嚴重,部門間缺乏配合,使得查處洗錢犯罪的行動執行效果不佳。應盡快構建由財政部、央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保監會、證監會、銀監會、國家紀委、稅務、工商、海關總署、外匯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共同合作的反洗錢監管中心,進行洗錢犯罪的全面防范和重點打擊。利用各個部門在相關領域的業務能力和掌握的信息資源,相互配合協調,提高反洗錢的監管能力和執法能力。
(三)盡快出臺反洗錢操作細則,完善反洗錢法律制度。目前,我國反洗錢工作雖然已經有了指導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但依舊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沒有形成較為完善的反洗錢法律體系。相關部門在開展反洗錢工作時沒有具體的操作辦法,尤其是一些非金融行業,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手段。各部門在分工打擊洗錢上游犯罪、實施處罰措施、開展部門間合作等方面沒有具體的、全面的指導或規定。我國應盡快根據參與監管活動的各行業部門各自的特點,參考外國經驗,確立相應的具體執行辦法和法律細則,使得《反洗錢法》真正落到實處。各部門依照與自身專業特長相適應的具體規章制度參與反洗錢活動,可以使工作效率達到最大。
(四)建立有效的反洗錢情報生成分析機制。目前,我國是依靠人工檢測可疑交易的,尚未建立能夠與清算系統相對接的交易監測系統,金融機構反洗錢手段普遍比較落后。應從個人信用制度建設入手,推進金融部門、執法部門、監管部門的信息網絡化、共享化,共同建設信息搜集、溝通和共享通道,為打擊洗錢犯罪創作硬件條件。另外,可以學習美國使用大額交易報告、可疑交易報告等方式,形成反洗錢情報來源。并且建立專業的反洗錢情報分析部門,對可疑交易報告進行分析、判斷,利用情報網絡抵制洗錢犯罪。
表1 2007~2011年反洗錢效果一覽表
年份
可疑報告數量(份)
人民銀行向偵查機關移送線索數(份)
檢查機關起訴/批準逮捕
批準逮捕
提起公訴
件
人
件
人
2007
10965660
554
1
1
3
7
2008
68596792
752
6
9
3
3
2009
42513169
970
5
9
2
6
2010
61582000
133
5
9
6
10
2011
54111200
56
12
20
7
11
合計
237768821
2465
29
48
21
37
資料來源:2007年至2011年政府反洗錢報告
(五)提高行業自律水平和從業人員職業素質。一些銀行為了拉攏客戶、吸收存款推卸反洗錢職責,表面上看是為客戶嚴守秘密,維護客戶權益,實際上是為了自己利益不惜助長犯罪。因此,應建立行之有效的利益保護機制與反洗錢激勵機制,引導商業銀行自覺發揮反洗錢監督作用。另外,我國很多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對反洗錢工作還缺乏深入細致的了解,意識上、經驗上、技能上都不能適應反洗錢的要求。因此,要對相關行業從業人員加大宣傳教育培訓力度,不斷擴充其金融法律知識,提高其對洗錢犯罪的認識和防范洗錢犯罪的專業技能,使其積極有效的參與到反洗錢行動中。
(六)積極開展國際反洗錢合作。我國的洗錢犯罪具有資金流向國外的特點,根據這個特點,應積極實施境外堵截,使得非法所得即使逃出國門也逃不出法律的懲罰。由于我國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經過清洗大多數都流向了英美等發達國家,而這些國家具有發達的金融情報收集系統和全面高效的反洗錢監管體系,因此,我國積極開展與這些國家的合作,可以利用其發達的情報信息體系打擊跨國洗錢犯罪。除此之外,積極加入國際性反洗錢組織,如世界銀行反洗錢項目、IMF 反洗錢項目、埃格蒙特集團、FATF等,通過締結聯盟、簽署承認國際法律成為世界反洗錢體系成員,既可以樹立我國負責任的國際形象,又可以加速國內反洗錢體系的建設,遏制非法所得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