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稅早在1954 年問世于法國。從流轉稅改革而來,其增值稅征稅范圍極廣,對工業生產、批發、零售環節, 農業和提供勞務服務實行廣泛征收(包括農、工、商、建筑、服務等行業)。法國的成功經驗就是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稅收征管制度。英國同法國比較相像,在1973 年將購買稅和特別就業稅調整合并為增值稅,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征稅范圍較廣,農業、工業、批發、零售、服務各交易領域普遍征收增值稅。免稅分不可抵扣的免稅(只免銷項稅金)和可以抵扣的免稅(零稅率)兩種。零稅率主要適用于食物、水、書籍等商品和勞務及所有出口商品和勞務。
亞洲國家
韓國是實施增值稅改革比較成功的國家之一。于1977 年實施消費型增值稅。納稅方式有兩種:一是一般納稅(類似于我國一般納稅人),二是簡化納稅和特別納稅(針對個體經營商按照流轉額征收,類似于我國的小規模納稅人),都實行10%的單一稅率。征管方式較先進,主要依賴計算機,較早建立納稅登記制度。印度尼西亞用增值稅方案(包括增值稅和奢侈品消費稅)取代了銷售稅,是成功的典型,它對所有商品征收增值稅、奢侈品消費稅和進口關稅。
臺灣方面
臺灣增值稅征稅范圍。臺灣的增值稅首先將各種貨物和勞務全部納入征稅范圍,然后采用列舉法規定免稅范圍,主要包括銷售土地、農田灌溉用水、文教科衛與新聞出版及金融保險等行業的部分勞務。由于征稅范圍極其廣泛,相對來說稅制反而比較簡便。對于內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比較繁瑣的現狀,臺灣給了我們提供了很好的借鑒的方向。
筆者認為,在上述所有的國家中,對我國最具有借鑒意義的是德國。德國于1968年1月1日正式推行增值稅,到80年代中后期以收入型增值稅取代地方營業稅。在德國增值稅是共享稅,按照確定的比例在各級財政部門之間進行分成,這個比例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的。聯邦和各州一般每兩年就要進行一次磋商,將各方的財政收支比例充分分析后,為了加以平衡,將會對增值稅如何分配的比例作出調整。
可見,德國的增值稅發展趨勢跟我國是很相像的,對于稅收在國家和地方的分成方面,德國給了我們很好的建議。我國可以嘗試著讓各級政府定期作出財政報告,每隔一段時間召開公開會議,針對各級政府財政收入報告,對稅收分成比例進行重新調整,以平衡各級政府的需求。這樣一來就可以解決增值稅改革在全國推廣的一個大難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