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拍賣是指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拍賣企業根據法律規定屬于拍賣當事人,他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從事受托財產的拍賣業務。個人通過拍賣市場轉讓字畫、瓷器、玉器、珠寶、郵品、錢幣、古籍、古董等物品,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筆者就拍賣行為的相關涉稅政策進行梳理,發現拍賣業務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處理,現拍賣業務的稅務處理進行總結如下:
(一)拍賣業務的營業稅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第二條規定:“對拍賣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續費征收營業稅。”基于此規定,無論拍賣公司是向委托方收取傭金,還是在委托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根據《拍賣法》的規定可以向委托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的規定,拍賣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該按營業稅“服務業”稅目,5%的稅率申報繳納營業稅,并向委托人或買受人開具服務業-代理業發票。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著作權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4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多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2號)的規定,具體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受托拍賣的財產屬于委托人自己創作的文字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進行拍賣轉讓的,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國稅發[1993]149號文的規定,屬于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下的“轉讓著作權”項目,應按5%的規定繳納營業稅;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著作權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44號)、文的規定:“擁有無形資產所有權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所有權人“)授權或許可他人(以下簡稱”受托方“)向第三者轉讓”所有權人“的無形資產時,如”受托方“以”所有權人“的名義向第三者轉讓無形資產,轉讓過程中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所有權人“承擔,對”所有權人“應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轉讓費依”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對”受托方“取得的傭金或手續費等價款按照”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項目征收營業稅;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者轉讓無形資產,轉讓過程中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均由”受托方“承擔,對”所有權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轉讓費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轉讓費,均按照”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因此,在拍賣中,如果拍賣公司是以委托人名義向買受人轉讓無形資產,而且強調轉讓過程中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所有權人”承擔的,對委托人應按照拍賣公司向買受人收取的全部轉讓費依“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對拍賣公司取得的傭金或手續費等價款按照“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拍賣公司是以自己的名義向買受人轉讓無形資產,轉讓過程中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均由拍賣公司自己承擔,對委托人向拍賣公司收取的全部轉讓費和拍賣公司向買受人收取的全部轉讓費,均按照“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而《拍賣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所以,對于受托拍賣的財產屬于委托人自己創作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享有著作權的標的物的,應對委托人按轉讓無形資產征稅,對拍賣公司只就實際取得的傭金收入按服務業-代理業征稅。在開票上,委托人直接將轉讓無形資產發票開具給買受人,拍賣公司按實際收取的傭金開具服務業-代理業發票。當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多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2號)的規定:對個人轉讓著作權,不征收營業稅。因此,對于委托人是個人的,可以到稅務機關直接開具轉讓無形資產發票,而享受免交營業稅的待遇。
2、受托拍賣的是屬于證照變更或產權過戶的房產和土地的,根據《拍賣法》的規定,是由委托人、買受人應當持拍賣人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手續。因此,應對委托人按其取得的價款,如果是土地,則按轉讓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如果是房產,則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而拍賣公司只就實際取得的傭金收入按代理業繳納營業稅。在開票上,委托方應直接開具轉讓無形資產發票或銷售不動產發票給買受方,并憑發票到相關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而拍賣公司按實際收取的傭金收入開具服務業-代理業發票。
(二)拍賣業務的增值稅問題
拍賣公司受托拍賣的屬于動產的,如委托方不擁有著作權的字畫,瓷器、玉器、珠寶、郵品、錢幣、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涉及到增值稅的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第一條規定:“對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征增值稅。”因此,對于拍賣公司拍賣其他性質的動產的,稅法上是將其視同為受托代銷商品,按受托代銷商品進行增值稅處理的。根據現行增值稅法規定:受讓人(拍賣公司)為委托人代銷貨物,其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對其從購貨方(買受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均應當征收增值稅。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罰沒物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69號)第一條規定:“執罰部門和單位查處的屬于一般商業部門經營的商品,具備拍賣條件的,由執罰部門或單位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公開拍賣。其拍賣收入作為罰沒收入由執罰部門和單位如數上繳財政,不予征稅。對經營單位購入拍賣物品再銷售的應照章征收增值稅。”因此,對于應稅貨物,買受人支付的傭金已連同拍賣價款計繳增值稅;若是代執法部門拍賣罰沒動產,須向國稅部門申請或減免增值稅并獲批復后,僅對買受人支付的傭金計繳增值稅。在開票上,拍賣公司應按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向買受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全部開具普通發票,按4%繳納增值稅,只有對委托方收入的傭金收入按服務業—代理業開具發票,繳納營業稅。
在這種情況下,拍賣公司是在按向買受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開具普通發票確認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后,如何取得成本發票進行企業所得稅扣除?既然對于動產拍賣是按委托代銷商品處理,則委托方也要按拍賣公司轉付給他的拍賣標的的價款向拍賣公司開具普通發票繳納增值稅,在稅務處理上,委托方銷售動產應按銷售舊貨處理,即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規定,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因此,委托方應根據以上規定開具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給拍賣公司,并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拍賣業務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關于拍賣業務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文中明確規定如下: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800元(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下)或者20%(轉讓收入額4000元以上)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財產拍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該項財產最終拍賣成交價格為其轉讓收入額。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還規定:“納稅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拍賣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并按規定向拍賣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四)拍賣物品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對于企業通過拍賣方式取得的物品,如果是用于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的,應按拍賣支付的價款和傭金費用確認資產的賬面價值,并按規定進行折舊或攤銷,在再次轉讓時,應確認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企業通過拍賣方式取得的其他收藏品,如古玩、字畫等,僅僅是為裝飾或營造企業文化角度而購入的,企業購買時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攤銷時,入“管理費用——文化建設費用”會計科目,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果企業將這些再轉讓,應確認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其他部門取得拍賣收入的稅務處理
1、電信部門拍賣手機、電話等“吉祥號碼”,按“郵電通信業”繳納營業稅。
電信部門在提供電信勞務時,往往對某些吉祥、易記的電話號碼采取公開拍賣的方式轉讓。這種行為仍屬“郵電通信業”的征稅范圍,其營業額為拍賣收入及其他收入的全額,不得從中作任何扣除。
2、公安部門拍賣機動車牌照,交通部門拍賣公交線路運營權不繳納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公安部門拍賣機動車牌照,交通部門拍賣公交線路運營權,這兩種行為均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因而不征收營業稅。
3、土地管理部門以拍賣形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繳納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此種形式廣泛存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中,但這種土地使用權拍賣行為屬于土地出讓行為,不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4、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活動(包括拍賣行為)不繳納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復函》(國稅函〔2005〕869號)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活動屬司法活動,不具有經營性質,不屬于應稅行為,稅務部門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活動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