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將其按照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相關的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債權出售給銀行等金融機構,如果根據企業、債務人及銀行之間的協議不附有追索權的(即在所售應收債權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夠向出售應收債權的企業進行追償,所售應收債權的風險完全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承擔的情況下),企業應將所售應收債權予以轉銷,結轉計提的相關壞賬準備,確認按協議約定預計將發生的銷售退回、銷售折讓、現金折扣等,同時確認出售損益。其會計處理為:
出售債權時
借:銀行存款(實際收到的款項)
其他應收款(預計將發生的銷售退回和折讓、現金折扣)
壞賬準備(已提取的壞賬準備)
財務費用(應支付的手續費)
營業外支出——應收債權融資損失(差額部分)
貸:應收賬款(售出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
營業外收入——應收債權融資收益(差額部分)
實際發生銷售退回和折讓時
(1)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所售應收債權相關的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如果與原已記入“其他應收款”科目的金額相等,則應作如下處理:
借:主營業務收入(實際發生的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
財務費用(現金折扣)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可沖減的增值稅銷項稅)
貸:其他應收款(預計的銷售退回和銷售折讓金額)
(2)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所售應收債權相關的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與原已計入“其他應收款”科目的金額如有差額,除按上述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外,還應對差額作如下處理:對應補付給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款,通過“其他應付款”或“銀行存款”科目核算。對應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收回的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款,通過“其他應收款”或“銀行存款”科目核算。
企業上述銷售退回或銷售折讓如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應按《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