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時報記者徐濤
本報訊昨天,財政部正式對外發布了《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國家投資、資本(股票)溢價等因素導致的國有資本的增加,應在計算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時予以剔除。同時,《辦法》還明確了計算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具體指標。該《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指出,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是指金融企業年末國有資本剔除年度內客觀增減因素影響額后,與年初國有資本的比率。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為國有資本增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為國有資本保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為國有資本減值。
《辦法》同時明確,因國家投資、無償劃入、資產評估、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稅收政策、資本(股票)溢價、會計調整以及其他客觀因素導致金融企業國有資本增加的,在計算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時應當減去相應的增加額。因無償劃出、資產評估、清產核資、產權界定、政策性虧損、會計調整、不可抗力以及其他客觀因素導致金融企業國有資本減少的,在計算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時應當加上相應的減少額。
根據《辦法》規定,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分析指標分為一般性指標和行業性指標。一般性指標包括凈資產收益率、利潤增長率、總資產報酬率、不良資產率等,適用于各類金融企業。行業性指標包括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償付能力充足率、凈資本負債率等。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適用于銀行類金融企業;償付能力充足率適用于保險類金融企業;凈資本負債率適用于證券類金融企業。
下列情形不計算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而直接確定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國有資本年初數為負值、剔除客觀增減因素后年末數為正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為增值;國有資本年初數為正值、剔除客觀增減因素后年末數為負值,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為減值;國有資本年初數為負值、剔除客觀增減因素后年末數為負值且絕對值大于年初數,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為減值;國有資本年初數為負值、剔除客觀增減因素后年末數為負值且絕對數小于年初數,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為增值。
《辦法》還規定,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業應當于每年5月15日前,將規定的材料報送財政部。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5月15日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金融企業分戶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數據和情況說明報送財政部。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7月30日前,將金融企業保值增值的確認結果和檔次反饋給金融企業及有關部門。
《辦法》同時明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辦法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