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國際上,反洗錢法律和機制較健全的國家一致將信托公司中的“大額交易”與“可疑交易”的信息披露作為反洗錢工作地突破口。早在1986年,美國的《控制洗錢法》規定逃避現金交易報告制度的結構性交易行為為犯罪;規定金融機構應該采取“知道你的客戶”原則;規定金融機構因依法報告導致的民事侵權訴訟有法定的豁免權。英國1993年《刑事法令》有關章節規定信托公司的工作人員、律師、會計師有信息披露義務,還明確規定這種依法的披露不構成對任何保密義務的違反。澳大利亞1988年制訂的《現金交易申報法》規定,交易額超過1萬澳元的貨幣交易,除法定的免除情況外,都必須向指定機關提供詳細的交易情況報告。
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以及《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明確了反洗錢信息披露的法定義務主體和監管主體。但就目前我國信托公司的反洗錢信息披露的實踐來看,仍存在諸多問題。其原因是多方面,最為根本的是相應的激勵機制不完善,信托公司對信息披露的義務尚未有效內化。因此,如何進一步完善信托公司反洗錢信息披露的激勵機制,促進信托公司提高信息披露的主觀能動性和效率性,已成為當前推動反洗錢工作建設的重點。
一、信托在反洗錢信息披露中的成本與收益分析
(一)成本有形化與收益無形化之間的矛盾
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對我國金融機構反洗錢信息披露義務做出了明確規定: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二是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后、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后,應至少保存五年;三是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等。
但事實上,信托公司履行上述法律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時,必須付出巨大的成本:一是制度成本;二是雇員成本;三是檢查成本;四是失去客戶的成本;五是檔案管理成本;六是技術投入成本。
與這些成本相對應的是信托公司的收益,大致可以概括為四種方面:一是避免運營風險,運營風險是指由于信托公司內部制度的不完善、工作人員的失誤以及外部事件對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二是銀信合作等方面得到的收益,即信托公司將通過與銀行的合作并建立良好關系,有利于其從銀行獲得票據信托、信用證信托支持;三是避免名譽風險,主要是指信托公司因杜絕洗錢行為而避免的可能聲譽受損,以及由此帶來的穩健經營的名譽;四是避免銀監會處罰,對于不能按要求對客戶的身份和業務進行嚴格檢查的信托公司,銀監會必然會對其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機構及相關職員的刑事責任。
對比信托公司在反洗錢信息披露中所承擔的成本與收益,可以看出,信托公司從事反洗錢信息披露的成本是一種經濟層面的成本,具有直接化和有形化的特點,而所能獲得的收益則是一種政策調整的補償和聲譽,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顯現,具有間接化和無形化的特點。這種有形化與無形化之間的不對稱性,使得信托公司在進行信息披露時缺乏充足的動力。
(二)成本內部化與收益外部化之間的矛盾
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道格拉斯·諾斯認為“當某個人的行動所引起的個人成本不等于社會成本,個人收益不等于社會收益時,就存在外部性?!逼渲?,當個人成本小于社會成本就存在負外部性;當個人收益小于社會收益時就存在正的外部性?,F代經濟學認為外部性是導致市場失靈和社會福利損失的重要原因。
信托公司進行反洗錢信息披露是典型具有正外部效應的活動。信托公司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有利于促進反洗錢工作,對于維護社會經濟穩定,保護國家財產安全,提高經濟金融效率都有巨大推動作用,會產生正面的社會效益。但從信托公司自身角度來看,信息披露的收益并不能在短期內引起自身利潤的增長,信托公司加大反洗錢力度必定會增加對客戶信用資質的審查,加強信息的分析和監測,原來相對寬松的管理變得非常嚴格和復雜,可能會損失一部分客戶資源,減少信托資產規模。而且所有查出的贓款將上繳國庫,反洗錢的成本得不到補償,有悖于其“受人之托”的經營目標。
因此,在反洗錢信息披露制度安排中,信托公司如果不能得到相應的補償,就有可能造成反洗錢信息供給的不足。其結果是大量的黑錢逍遙法外,非法所得無法追回,公眾利益和政府利益都得不到有效的保護。
二、激勵機制與信托公司最優信息披露決策
(一)“成本補貼制度”與最優信息披露
前文述及加大反洗錢信息披露會導致信托公司成本的增加,卻不會直接導致其收益的增加。信托公司在面對增加信息披露的高昂成本和放縱洗錢可能帶來的收益時,其理性的選擇是降低信息披露的力度,因此引入成本補貼制度,對信托公司進行反洗錢信息披露成本合理補貼,有利于信托公司增強信息披露力度。
假設信托公司的業務由正常業務X和洗錢業務Y兩部分構成。信托公司加大反洗錢信息披露力度會減少洗錢業務Y收益,而且會直接增加制度成本、雇員成本等其它成本(),但短期內信托公司放縱洗錢不會導致成本直接增加,即假設信托公司縱容洗錢的運營成本、聲譽成本甚至懲罰成本短期內不會顯現。這時信托公司的總收益為:
(1)
式中:()為合法業務收益率,表明洗錢業務的收益率大于合法業務。
信托公司的總收益狀況可以用圖1表示,橫軸代表總業務量,縱軸代表其總收益,曲線為總收益曲線。
由圖1可知,當信托公司不進行信息披露,犯罪分子利用信托公司洗錢的規模為Y,此時信托公司的總收益為,同時不要支付信息披露的其它成本,信托公司的總利潤也為;當信托公司進行信息披露時,犯罪分子利用該機構洗錢的規模降為,信托公司的總收益為,同時不要支付信息披露的其他成本(),信托公司的總利潤降為。這時,給信托公司提供的成本補貼才能實現信托公司反洗錢信息披露的激勵相容。
(二)“沒收財產分享制度”與最優信息披露
考慮引入“沒收財產分享制度”對信托公司反洗錢信息披露決策的影響。“沒收財產分享制度”是指銀監會把收繳的贓款所得的一部分支付給提供信息方的一種激勵制度安排。理論上,這部分的激勵收入可以看成信托公司放縱洗錢的機會成本:,其中t(t>0)為分享系數,t越大信托公司分享的份額越大,對信托公司的激勵越強。引入“沒收財產分享制度”后信托公司容忍洗錢的總成本為:
(2)
考慮激勵機制后,信托公司能夠容忍的最優洗錢規模為:
(3)
由于t>0,比較公式(2)和公式(3)可知。又因為,有,即??梢?,由于信托公司洗錢時存在運營成本和聲譽成本,銀監會只需要提供少于洗錢者愿意提供的傭金比例作為對信托公司反洗錢的成本補貼和激勵,就可以降低其縱容的洗錢規模,加大其信息披露力度。
(三)“信息披露績效打分制度”與最優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績效打分制度”是指銀監會定期對信托公司反洗錢信息披露工作情況實行打分和通報,并建立相應激勵措施的制度。“信息披露績效打分制度”通過影響信托公司的聲譽成本、機會成本進而影響公司最優容忍度和信息披露力度。
首先,前文曾假設信托公司聲譽成本系數c為常數,但“信息披露績效評估制度”的建立將定期對信托公司反洗錢的工作狀況進行打分和通報,使得一些對反洗錢信息披露態度消極的信托公司很快為公眾所了解,從而增大了其聲譽成本系數c。
其次,由公式(3)可知,信托公司最優洗錢縱容規模與其聲譽成本系數之間是負相關的,即聲譽成本系數的上升,信托公司最優洗錢縱容規模下降,信息披露力度增大。
最后,“信息披露績效打分制度”還可以設立相應的獎勵措施,譬如:打分等級較高的信托公司可以更容易地獲得較高的信托公司評級。這些措施將增大信托公司容忍和放縱洗錢的機會成本。
三、結論與建議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在缺乏相應地激勵機制地情況下,銀監會只有通過加大查處力度和處罰力度才能提高信托公司反洗錢信息披露的力度。但在我國尚處于轉軌時期,銀監會不能一味采取強制性約束,在強化監管力度,提高監管水平的同時,應當更加注重激勵機制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建立激勵相容信息披露制度體系。
第一,建立反洗錢信息披露成本補貼制度。第二,建立沒收財產分享制度。為有效激勵和保護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積極性,國家應制定相應的洗錢非法收入分享制度給予獎勵。第三,建立信息披露績效評估制度。對做出重要貢獻的信托公司給予較高打分,并將打分結果與信托公司的評級和優惠政策掛鉤。同時,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基金,對為反洗錢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物質和精神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