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無形資產的財稅問題
(一)無形資產計價、攤銷的涉稅問題處理
企業中所外購的無形資產一般都是根據其購買價款、相關的稅費和直接歸屬于使無形資產達到預定使用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的總和,作為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對于資產交換所產生的無形資產和投資者本人所投入的無形資產應該要有可依據的評估確認的價值作為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但是無形資產的計價并不是入賬價值多就對企業有利,要從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的長短來進行考慮,這方面企業要事先預測,才能合理決策。
根據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準予扣除的無形資產攤銷額只能用直線法來作為計提方法。采用這種方法計算起來十分便利,有利于稅收征管。此外,根據新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由于商譽存在不可辨認性,已不再屬于無形資產范疇。
(二)無形資產投資與轉讓的涉稅問題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企業本身經營活動的一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時候應該在投資交易的時候把它們分解成為依照公允價值銷售相關的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來進行處理。另外,依據當前的政策來看,凡是以個人所擁有的無形資產進行投資入股的是不需要進行納稅的,這樣的處理主要是為了環節企業資金不足的困難。
企業的無形資產轉讓涉及到兩種方式,一種是轉讓無形資產的使用權,另外一種就是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在此過程中,雙方要按照合同金額來計繳印花稅,同時轉讓方還需要依據轉賬金額來計繳營業稅。
(三)無形資產捐贈與受贈的涉稅問題處理
企業對外捐贈可以分為兩種形式,一個是公益性的捐贈,另一個是非公益性的捐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對于那些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允許在不超過納稅人年度會計利潤的12%的范圍內進行稅前扣除,非公益性的捐贈則規定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凡是通過受贈的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那么受贈的企業應該按照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捐贈方式代為支付的有關的稅費確認收入并計算所得稅。企業在接受無形資產捐贈時,雙方可以適當低估無形資產的價值,相應減少應繳納的所得稅,減輕企業稅負。
二、企業經營管理的稅收問題
(一)企業增值稅的稅收問題
第一,因為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都是依據增值稅應納的稅額來附征的,但這兩項費用勢必會增加企業的利潤總額,而且相應得會增加企業所得稅。因此增值稅稅收籌劃的結果不能直接體現出為企業減輕稅負的效果。第二,當前我國的增值稅應納稅款的繳納采取的是發票扣稅法進行計算的,因此專用發票就成為了增值稅管理中重要的一個環節,如果因為籌劃而不能使用專用發票,對于企業來說當前的籌劃方案就不適用了。第三,由于增值稅的征收稅基相對比較寬敞,從征收的范圍來看幾乎納入了所有的貨物,但對于征稅的對象來說,因其征稅所導致的價格提升的替代效應幾乎是零。這就是說納稅人更容易通過提高貨物價格的辦法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身上。第四,根據增值稅計稅的依據來看,對于整個關聯企業來說要想通過轉移定價的方式減輕納稅額很難實現,如果增值額確定的話那么應納增值稅額就應該是確定的,轉移定價只不過是在內部轉移增值稅的應納稅額,除非企業享有增值稅的減免稅政策優惠。第五,因為增值稅屬于流轉稅,是在貨物流通的環節上進行征收的,但這中間還要經過很多的環節,所以并不能體現為企業的最終收益。流轉稅的減少不能夠直接得體現為收益增加,所以用先進的流入增加更能準確評價增值稅稅收籌劃。
(二)企業消費稅的稅收問題
第一,部分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在生產環節和進口環節一方面占壓了企業的資金,另一方面又縮小了稅基弱化了消費稅的能力。第二,消費稅的征稅范圍沒有根據客觀的經濟形勢變化進行及時調整,產生了一些不適應經濟發展的問題。不僅消費稅開征的品目變少了,而且征稅的許許多多的產品的稅收增量變小,不利于稅收收入的持續發展。第三,一些應稅消費品的稅率不合理。部分危害人類生存環境影響人類健康的消費品的稅負過低,調節的力度不夠。第四,部分應稅消費品的計稅辦法不合理導致相同產品的稅負不公。一方面不利于企業公平競爭,另一方面不利于財政收入的穩定。第五,一些關聯性企業轉移定價避稅造成了消費稅收入的大量流失。第六,消費稅屬于中央稅,一些地方政府對于稅收工作不夠重視,造成了大量消費稅拖欠的現象,不利于地方對于征收消費稅工作的支持。
三、我國企業跨國籌資活動的國際納稅籌劃
企業籌資的方式決定了資本結構,不同的方式形成了不同的稅前和稅后的資金成本。企業在籌資的過程當中應該比較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打的資金成本。不同的籌資渠道的資金成本是不盡相同的。我國的跨國企業在跨國籌資中有兩種可以考慮的模式:其一,合理采用債務的籌資模式;第二,組建國際金融公司。
四、我國跨國企業利潤分配活動中的國際納稅籌劃
企業的利潤分配決策涉及到利潤分配的比例、方法和程序以及企業的保留利潤等等方面。跨國企業的利潤分配既關系到投資方和相關國家的利益同時又關系到企業自身的生存和發展狀況。這一分配活動同其他的經營活動同樣會涉及到稅負的問題,所以我國跨國企業在進行利潤分配時也應該進行納稅籌劃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五、企業稅收籌劃的管理體系的構建
(一)籌資稅收籌劃
一般而言,企業進行的籌資活動有兩種情況:債務籌資和權益籌資。債務籌資的資金成本一般比較高,并且存在償付風險,好處就是門檻低,操作起來也簡單,可行性不錯;權益籌資的資本一般比較低,操作起來十分繁瑣,而且門檻比較高,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風險。如果把稅收籌劃的因素算進去,那么權益籌資的優勢將會再一次被削弱;按照規定,權益資本是以股息的形式獲得報酬,通常要被征稅兩次,第一次是分配前作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需要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二次是分配后作為權益資本所有者的股息收入,這需要征收預提所得稅。由此可以看出,權益籌資下,這種重復課稅模式所產生的稅負顯然要高于債務籌資,所以企業應該統籌考慮。
(二)投資稅收籌劃
資企業投資決策的形成過程當中,投資方式的選擇也成為了決定企業稅收后收益是否最大化的一個關鍵性因素。因此,企業可以直接利用我國的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來進行稅收籌劃,來有效地節約投資的成本,為企業增加投資利益。這在某種程度上來說,稅收優惠政策是一種國家宏觀政策上的調控、引導資源流向的體現,這必然與國家的整體戰略規劃和整體構想相符合,企業如果真的能夠合理地加以利用,一定會深受這種政策的利益。比如說,國家對于一些資源性企業給予了稅收優惠,那么企業就可以根據自己的狀況,因地制宜地去改變生產經營的范圍,讓企業自身符合稅收優惠條件,并因此獲得減稅收益。
再比方說,企業在實施對外投資的時侯應該盡量去選取以機器設備、生產技術為注冊資本的合資企業方式,避免直接以房屋建筑等固定資產進行出資。因為后者方式需要繳納高額的土地增值稅、城建稅等等其他附加的相關稅金,既加大了投資成本,也加大了企業支出負擔。
(三)內部交易籌劃
在大型的企業集團中,企業成員之間的內部交易就成為了企業合理避稅的一種重要手段,在這個過程中主要起作用的是轉讓定價,涉及到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技術轉讓等活動,這種方式也是跨國企業經常采用的國際稅收籌劃方法之一。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一個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及買賣雙方都有權根據自身需要,確定所生產、經營產品或勞務的價格標準,只要買賣雙方建立在自愿基礎上,他人就無權干涉,這是一種合法的行為。
(四)資本運作籌劃
就目前來看,企業在資本運作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契稅等,其中資產轉移中的流轉稅和對產權轉移所形成的稅務處理是稅務籌劃的重點。所以,企業要從實際角度出發,從稅收籌劃方面考慮轉移哪類資產以及如何從流轉稅和所得稅綜合籌劃的方面去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六、結論
只有完善了稅收籌劃的管理制度和健全了管理體系,解決了企業運作中財稅疑難問題,資本的運作才能夠順利進行,才能夠真正的實現價值的增值,效益的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