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于境內的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投資者從境內被投資單位獲取的股息、紅利或轉股收益。
(一)居民企業投資者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 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權益性投資單位獲取的股息、紅利或轉股所得屬于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1)符合免稅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可以作為免稅收入確認的權益性投資收益需符合以下條件:投資單位和被投資單位都是居民企業;投資單位直接投資于被投資單位;若被投資單位是公開上市公司,則投資單位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所取得的投資收益。居民企業獲取的符合上述條件的股息、紅利或轉股所得,是被投資單位按正常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的分配,為避免雙重征稅,該利潤作為投資收益分回投資單位后,可以作為免稅收入,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2)不符合免稅條件。居民企業從境內被投資單位獲取的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股息、紅利或轉股所得,應以被投資單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實現,按投資單位適用稅率,全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非居民企業投資者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或場所的,或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內被投資單位獲取的股息、紅利或轉股所得屬于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其企業所得稅處理方法為:(1)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非公開上市公司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配股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2)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公開上市公司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配股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其稅務處理方法視投資持股時間的長短而定:若非居民企業連續持有被投資單位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個月)以上取得的投資收益,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若該投資持股時間在一年(12個月)以下,其獲取的投資收益要作為應稅收入,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3)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其從中國境內被投資單位獲取的權益性投資收益,按10%的稅率全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由支付人作為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時從該投資收益中代扣代繳。
二、來源于境外的權益性投資收益稅務處理
來源于境外的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投資者從境外被投資單位獲取的股息、紅利或轉股收益。納稅人從境外獲取的投資收益一般均已繳納或負擔了來源國的所得稅額,為了避免發生國家間對同一所得的重復征稅,同時維護我國的稅收權益,稅法規定,我國在對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權益性投資收益行使稅收管轄權時,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以抵免限額為限扣除在境外已繳的相關稅款。而抵免限額是指境外所得按照我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是計算境外所得應納稅款時準予扣除的實繳境外稅款的限額。
(一)居民企業投資者獲取的境外投資收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居民企業投資者從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我國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應依法繳納我國企業所得稅,但該項所得已在境外直接繳納和間接負擔的所得稅額,可以在規定的抵免限額標準內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具體稅務處理方法為:(1)確定居民企業可予抵免的境外所得稅額。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繳納和間接負擔的境外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進行抵免。即: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稅額 = 直接抵免額 + 間接抵免額。其中,直接抵免額是指企業直接作為納稅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主要是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在來源地被源泉扣繳的預提所得稅。間接抵免額是指境外企業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潤繳納的外國所得稅額中由我國居民企業就該項分得的股息性質的所得間接負擔的部分。間接抵免額=(子公司實際繳納的稅額+符合條件的由子公司間接負擔的稅額)×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的股息(紅利)÷子公司稅后凈利。(2)確定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投資收益,依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該抵免限額按分國不分項的原則計算,計算公式為:某國(地區)所得稅抵免限額=居民企業境外某國(地區)投資收益所得÷(1-被投資單位境外適用所得稅率)×居民企業境內適用所得稅率。(3)確定境外所得稅實際抵免額。居民企業在境外一國(地區)可予抵免的所得稅稅額低于所計算的該國(地區)抵免限額的,應以該項稅額作為實際抵免額從企業應納稅總額中據實抵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應以抵免限額作為實際抵免額進行抵免,超過抵免限額的余額允許從次年起在連續五個納稅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4)計算居民企業抵免境外所得稅額后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居民企業境外投資收益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居民企業境內外投資收益按我國所得稅法應納稅額-境外所得稅實際抵免額。
[例]我國境內甲公司在A國設有子公司乙,擁有50%的股份。2010年度,甲公司在我國境內獲利50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25%;乙公司獲利20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15%,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0%,故乙公司在A國繳納所得稅30萬元(200×15%)。根據收益分配方案乙公司從其稅后利潤170萬元中按股權比重分給甲公司股息85萬元,甲公司就該股息在A國被扣繳預提所得稅8.5萬元(85×10%)。
甲公司可抵免所得稅額 = 直接抵免稅額+間接抵免稅額=8.5+
30×85÷170=23.5萬元
甲公司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85÷(1-15%)×25%=25萬元
由于甲公司在A國的可抵免所得稅額小于該國的抵免限額,所以該項股息收益的境外所得稅實際抵免稅額為23.5萬元
因此,甲公司從乙公司取得的股息抵免境外所得稅額后實際應納所得稅額=85÷(1-15%)×25%-23.5=1.5萬元
(二)非居民企業獲取的境外投資收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可以就其取得的發生在境外、但與其有實際聯系的投資收益屬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我國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其在來源地直接繳納的境外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抵免,具體計算方法與居民企業相同,只是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額僅涉及直接抵免稅額;而非居民企業的其他境外收益不屬于我國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不需繳納我國企業所得稅。
[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廳自然科學研究計劃項目(2011C790001)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
[4]財政部:《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
[5]國家稅務總局:《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