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由中國總會計師協會組織,由“中國總會計師體制與機制研究課題組”對中國總會計師現狀的抽樣調查報告顯示,在我國的國有企事業單位、上市公司、民營企業、集體企業、社團法人、行政機構等七類不同所有制性質的各類經濟成分中,有70%的單位按《總會計師條例》要求設置了總會計師崗位。這說明,在我國現階段,各單位比較重視總會計師崗位的設置。但是,調查報告同時揭示,在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中,總會計師的地位一般,排名靠后或末位,有的單位總會計師還不是班子成員。本文擬就中國總會計師在單位領導班子中,應當如何定位發表意見,以期助推中國總會計師行業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一、提升中國總會計師的地位的理由
毋庸置疑,市場經濟越發展,總會計師越重要。而彰顯總會計師“重要”的首要標志就是其在單位領導班子中的地位。如果一個單位的總會計師在班子成員中排名末位,甚至不是班子成員,其發揮應有作用的可能性是極小的。
(一)“一把手”不懂財務
在我國,許多單位的“一把手”是不懂財務的。隨著市場經濟不斷朝著深層次發展,總會計師不再主要從事傳統會計的事務性工作,其工作著眼點必須向單位價值管理、風險管理、信息管理以及人力資源成本、環境成本等方面轉型。因此,一個單位總會計師的職責必須盡快實現戰略轉向,尤其針對我國許多單位“一把手”不懂財務的現狀,提升總會計師在班子成員中的地位,使之責、權、利相匹配,對于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至關重要。
(二)財權和事權集一身現象嚴重
財權和事權集中在單位“一把手”身上,就意味這個單位是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實踐證明,這是十分可怕的。據中國總會計師現狀調查報告顯示,在被調單位中,有31%的單位因上級主管部門沒有任命而未設總會計師崗位,有29%的單位因一把手直接管理而未設置總會計師崗位,有18%的單位因領導指數有限制而沒設置總會計師崗位,有16%的單位因“領導不重視”未設總會計師崗位,有8%的單位因沒有合格人選而未設置總會計師崗位,有5%的單位因其他原因沒有設總會計師崗位。這些沒有設置總會計師崗位的單位,無疑是由“一把手”直管財務;而問題嚴重性還在于,那些設置了總會計師的崗位,所謂的總會計師也只是組織日常的會計核算,并不參與單位的重大決策以及風險價值管理。顯然,這些財權和事權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無論是否設置總會計師崗位,總會計師的地位和作用無從談起。
(三)排名靠后或末位現象比較普遍
從中國總會計師現狀調查報告可以看出,我國設置總會計師崗位的單位,在班子成員中,總會計師排名靠后或末位問題比較突出,嚴重制約總會計師作用的發揮。因為在中國,單位領導班子的排名帶給職員或員工的就是權力的等級信息,也標志著其在人、財、物決策中所處的地位,具體表現在發言權、審批權、決策權等權力的行使上。如果總會計師排名靠后或末位,其發言權、審批權、決策權必定受限,因而制約其作用的發揮。
(四)總會計師權小責大
根據《總會計師條例》的有關規定,單位“總會計師具體組織本單位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保護國家財產”。這可以看出,總會計師的責任十分重大?,F行的《總會計師條例》本身確實賦予總會計師一定的權力,但在實踐工作中,大多總會計師根本無法行使其應有的權力,權小責大現象十分普遍,責任和權力不相匹配。如何改變中國總會計師隊伍權小責大的現狀,穩定總會計師隊伍并提升其在市場經濟風云多變、風險頻增情況下的地位和作用,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和難題。
二、提升中國總會計師地位的途徑
從以上的闡述中可以看出,中國總會計師在單位的地位從總體上說是不高的。怎樣才能從根本上提升中國總會計師的地位,以期在復雜多變的經濟活動中更好地發揮作用,筆者有如下建議。
(一)確立中國總會計師的法律地位
目前,體現中國總會計師法律地位的法律法規,只有1990年12月14日國務院頒布的《總會計師條例》(下稱條例)和經修訂后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下稱會計法)?!稐l例》受限于計劃經濟體制,許多條款已不再適應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經濟管理工作,應予以修訂;《會計法》只在第二十一條關于會計報告的陳述中,提到了:“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條例》和《會計法》對于總會計師權限和地位的規定缺乏剛性,亟待修訂。
1.修訂《會計法》
首先,在《會計法》第一章總則中補充以下條款:規模以上的國有、集體、民營企業(公司)、縣級(含縣市級)以上的發生財政性收支的單位及所有的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本法設置總會計師崗位;修改第一章總則第四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修改為:“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由總會計師對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由單位負責人對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只有在法律層面提升總會計師的地位,并賦予相應的職責和職權,才能為總會計師發揮作用奠定堅實的基礎。
2.修訂《總會計師條例》
現行《條例》第一章總則第六條賦予了總會計師重大職責:“總會計師具體組織本單位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保護國家財產”。而在現實工作中,由于總會計師所處地位偏低,權小責大的局面若不改變,其保護國家財產的作用難以發揮。為此,建議《條例》第三條“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修改為“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在領導班子中排名第二位,主管審批財務收支工作?!薄稐l例》第六條中的“總會計師的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應當支持并保障總會計師依法行使職權”修改為:“總會計師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必須支持并保障總會計師依法行使職權”。只有在法律層面確立總會計師的地位并依法保障總會計師行使職權且不遭遇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的無端干預,總會計師作用必將越來越大。
(二)盡快建立中國總會計師的市場遴選機制
伴隨著經濟發展的全球化趨勢,以及越來越復雜的市場格局,總會計師的地位越來越高、作用越來越大已成必然。經過多年的磨練和培養,我國有一批具備總會計師資格的人選,建議國家財政部門盡快建立總會計師資格認定,聘任及考核的專門辦法,把總會計師交給“市場”,并建立總會計師人才檔案,并盡快出臺中國總會計師市場遴選機制方面的暫行規定,已達到以下之目的。
(1)存在財政性資金收支的應當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取消上級或主管部門任命,改為去市場上遴選合格的總會計師。
(2)規模以上的應當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強制性要求必須在財政、勞動國稅、地稅、國土、環保等部門的監督下,執行總會計師市場遴選機制,從市場上聘用總會計師崗位。
(3)所有的上市公司必須在證監會的監督下從總會計師人才市場上招聘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
(三)建立中國總會計師獎懲機制
在我國,反腐倡廉工作任重而道遠。
如果能夠讓千千萬萬個單位的總會計師發揮應有的作用,那么許多經濟犯罪會消滅在萌芽中。若《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能夠給予總會計師地位以法律保障,總會計師必然能夠在其特定工作崗位及時發現并制止犯罪。因為,任何經濟犯罪都表現為單位資產流失或被侵占、挪用、而總會計師利用其“職務之便”和專業眼光,完全可以及早發現并采取措施。為了讓總會計師在經濟領域發揮其預防犯罪的作用,建議國務院在修訂《條例》的基礎上,制定并出臺《總會計師獎懲條例》作為《條例》的補充,以此進一步實現總會計師的“權、責、利”相結合。筆者認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階段,是經濟犯罪的高峰期,預防手段很多,其中若能夠把總會計師在預防經濟犯罪的功能發揮出來,必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發揮總會計師作用、助推中國經濟良性前行
全社會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各級政府怎樣把有限的資源進行合理配置是事關國計民生、實現經濟良性前行的關鍵??倳嫀熥钋宄粋€單位的財務收支的合理性、會計信息的真實性、重大項目的可行性、以及各種資源使用的有效性。為了讓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快速駛上良性軌道,總會計師必須發揮以下作用。
1.“攝影師”的作用
真實反映和監督單位財務部門真實反映這個單位的收入、支出、成本、費用、損益。
2.“攝像師”的作用
從動態角度,記錄、分析經濟活動的全過程,發現并解決問題。
3.“U盤”的作用
存儲、收集單位內、外部所有影響經濟活動的各種因素,為預測和決策積累歷史的和現實的依據。
4.“電子狗”的作用
總會計師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可以像“電子狗”一樣,對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提前預警。
5.“導航”的作用
從經濟視角出發,總會計師可以成為一個單位的“導航”人。引導單位合理分配人力資源、物力資源和財力資源,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優化配置,創造最大、最優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