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本文介紹了當前關于碳排放權確認問題的一些最新進展,并在此基礎上作進一步的相關探討,以期為我國環境會計理論體系建立提供借鑒。
關鍵詞:CDM 碳排放權 確認2008年11月,歐盟通過法案決定將國際航空領域納入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根據歐盟的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歐盟將對所有到達和飛離歐盟機場的航班征收超出配額的碳排放費。中國共有33家航空公司在征收名單之內,據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初步測算,這意味著開征第一年,進出歐盟的中國航空公司將因此增加總成本8億人民幣,并且這一數字會逐年遞增至2020年的30億,此間9年累計支出約176億元。在碳排放領域,歐洲國家代表世界最先進水平,將新興國家甚至美國都遠遠拋在后面。一旦碳排放形成世界規則和市場,交易量驚人,一種說法是“可能超過石油市場”。因此,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問題已提到議事日程。
一、碳會計的最新進展及評述
(一)CDM與碳排放權
CDM是英文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潔發展機制)的縮寫,是“京都協議書”規定的跨界進行溫室氣體減排的三種機制之一,也是唯一的能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容易合作,達到雙贏的機制。CDM的核心內容是,發達國家出資金和先進技術設備,幫助發展中國家實現可持續發展,同時發達國家通過從發展中國家購買“可核證的排放削減量(CER)”從而履行減排義務。
碳排放權,也叫“溫室氣體排放權”,簡單來講就是《京都協定書》提出的每個國家都有一定數量的溫室氣體的排放指標。這就好比是物理中的質量守恒的原理,在《京都協定書》的框架上,所有締約國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是一定的,然后將排放總量以碳排放權的形式使每個締約國有一定指標的排放權。那么,在這個框架內,就可以通過技術升級來降低碳的排放。也正因為如此,碳排放權才有稀缺性,從而能夠進行交換,具有市場價值。
(二)碳排放權所面臨的問題
碳排放權交易作為一種商品的交易形式在近年來得到了比較迅猛的發展。隨著碳排放權成為一種可供買賣的商品,需要對其進行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報告。但目前我國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缺乏對碳排放權及其交易的有關規范,碳排放權交易面臨著諸多的會計問題。
1.碳排放權的確認問題。碳排放權既然可以交易,那么其應該怎么確認呢?是否能確認為企業的資產?如果屬于資產,是分類為流動資產還是非流動資產?又應該確認為哪種資產?
2.碳排放權的計量問題。既然碳排放權應該在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加以確認,那么它該用何種計量屬性進行初始計量?企業在持有期間該怎樣對碳排放權進行后續計量?
3.碳排放權的記錄和報告問題。企業外購和從其他企業獲得碳排放權時,應該如果分別進行會計記錄?出售或者獲得碳排放權時,應如何記錄?會計期末,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是否應該披露企業持有的碳排放權?
(三)文獻資料中關于碳排放權確認問題的討論
在CDM機制下,當排放減量權證簽發后,碳排放權的價值即被承認,由于其被確認的復雜性以及后續減排空間的有限性,使得碳排放權成為具有市場價值的稀缺資源。因此,碳排放權應該作為空間要素予以確認和計量。
1.將碳排放權確認為存貨。張鵬等學者初始研究時認為,對于目前中國CDM項目來說,碳排放權就是為了執行銷售而持有,它的最終目的是出售,這符合了存貨是企業持有的最終是為了出售的最基本特征。故碳排放權應確認為存貨。
2.將碳排放權確認為金融資產。有些學者認為,碳排放權是特殊的經濟資源,它具有自由交易市場,擁有具體產品的定價機制,并始終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價值隨企業自身權益主體的市場價格以外的因素變動而變動,雖與普通的金融衍生產品不同,但確屬于金融衍生產品。因此王艷、李亞培(2008)等認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中金融資產的定義,碳排放權應該確認為金融資產。
3.將碳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有些學者認為,碳排放權與其他的排污權類似,符合無形資產的定義,即“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的非貨幣性資產”。因此,鄒武平(2010)等認為碳排放權與我國現行的土地使用權、一些其他國家的垂釣權或進口配額等確認為無形資產的基本原理類似,因此,應將碳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
二、對碳排放權確認的淺見
筆者認為,首先,將碳排放權確認為存貨,不是很妥當。《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3條規定:“存貨,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由此可以看出,雖然準則沒有明確提出,可按其表達“材料或物料”,存貨應該具有實物形態。可很明顯的是碳排放權不具有實物形態,所以不應將碳排放權確認為存貨。其次,碳排放權對于不同交易主體具有不同的經濟性質,不能一概而論,應該根據交易主體持有碳排放權的不同目的進行具體的分析:(1)如果企業從交易市場購買碳排放權是為了在近期出售,那么該碳排放權應該屬于交易性金融資產,確認為金融資產。(2)如果政府對于企業規定了排放限額,企業從中獲得了排放權。那么該排放限額是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在性質上屬于無形資產,在初始取得時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同時,為了達到政府規定的排放限額而從市場購買的碳排放權,也屬于生產經營所必須,也應確認為無形資產。(3)如果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實際排放已經超過其所擁有的配額,如果不足的配額還未購買時,應當將該不足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處理。(4)如果企業使用獲得的碳排放權尚有剩余,剩余的部分如果結轉至下年自用,那么其仍然是用于企業生產經營使用,確認為無形資產;但如果企業將剩余的碳排放權用于近期出售,由于碳排放權具有活躍的交易市場,且企業持有的目的是為了近期出售,應確認為金融資產。
三、結束語
關于碳排放權還存在很多尚需解決的問題,如政府應該出臺更加完善的執行和監督制度,增大宣傳和教育力度,從而能引起社會更廣泛的關注,加快專業化人才的培養等,這些問題的解決對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也有利于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J
參考文獻:
1.鄒武平.低碳經濟下碳排放權會計問題的探討[J].商業會計,2010,(7).
2.張鵬.CDM下我國碳減排量的會計確認和計量[J].財會研究,2010,(1).
3.彭敏.我國碳交易中的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與計量初探[J].財會研究,2010,(8).
4.王艷,李亞培.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與計量[J].綜合管理, 2008,(12).
5.張鵬.碳減排量的會計確認與計量[J].財會月刊,2010,(6上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