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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貿易稅制國際競爭力提升的路徑研究

摘要:稅制對于國際競爭力有重要影響。但是目前在涉及對外貿易的稅制還存在貨物貿易退稅不徹底、非中性稅收頻繁調整和服務貿易不能退稅等問題。而且我國在妥善應對涉稅貿易摩擦的能力和防范對方貿易稅收競爭的能力等方面都有待提高。為提升中國貿易稅制國際競爭力,應該以科學發展為導向,盡快完善出口退稅制度,做到稅收的相對穩定性、適度競爭性和逐漸偏中性,加強稅制的國際協調能力和完善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等立法。
關鍵詞:出口退稅 貿易稅制 國際競爭力 路徑


我國現行稅制中對貿易競爭力起直接影響的是進出口環節的相關流轉稅收,主要包括關稅、國內稅和出口退稅。這些稅收作為進出口產品與勞務價格的組成部分,直接影響我國產品與勞務的競爭力。另外,企業所得稅雖不直接對產品或勞務征收,但它影響企業的稅后利潤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所得稅優惠還能起到直接的出口補貼作用,因此對我國的貿易競爭力也起著重要的影響作用。
一、我國現行貿易稅制的競爭性問題分析
在貿易稅制當中,出口退稅的影響最大。雖然我國出口退稅的整體情況較好,但從競爭力的角度看,我國現行出口退稅的競爭性存在一些不足,體現在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兩方面。
(一)貨物貿易退稅不徹底
出口退稅是一國政府對出口商品退還其已征收的增值稅,使商品以不含稅價格參加國際市場競爭,促進本國商品出口。本質是為了解決國際貿易中出口國與進口國對同一商品的雙重征稅,確保公平競爭的需要,是經濟全球化下國際稅收協調的核心成果,是稅收中性原則在國際貿易領域的體現。GATT/WTO相關協定為出口退稅提供了合法依據。GATT第6條第4款規定:“在任何締約方領土上的產品進口至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上時,不得由于此類產品被免除在原產國或出口國消費的同類產品所負擔的稅費或由于退還此類稅費而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第6條的補充規定也指出,退還與所繳數量相等的國內稅,不能視為出口補貼。因此,出口退稅制度是WTO認可的一項基本貿易制度,已被國際社會廣泛地采用,如法國、德國、英國、意大利、希臘和韓國等都實施出口退稅政策。而實行零稅率的徹底退稅,最有利于保護本國產品的競爭力,是最能體現出口退稅的稅制競爭力的理想模式。許多國家都把出口退稅作為一種中性的貿易制度,基本都是“應退盡退”,而我國例外。
(二)頻繁調整的“非中性”出口退稅制約了我國貿易競爭力
我國出口貿易對出口退稅有著較強的敏感性,因此我國政府多年來一直把出口退稅作為政策工具頻繁使用。從出口退稅政策的演變路徑來看,無論是退稅范圍,還是退稅率的頻繁調整,都比較復雜,因為它受到了多重因素的影響和制約。背后的關鍵原因是我國政府給出口退稅賦予了較多的職能和期望,導致它離“中性”本質越走越遠。出口退稅政策頻繁變動說明我國尚未找到出口退稅的規律,尚未明確出口退稅的目標和依據。“身兼多職”的出口退稅在很大程度上已經由一項基本的貿易制度演變成為政府調控出口和產業結構的政策工具,成為了我國一項最不穩定而倍受質疑的稅收政策。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的貿易效應究竟如何,現行出口退稅是否真正有利于增強我國的貿易競爭力?以下分別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進行考察。
1.宏觀層面:制度競爭。出口退稅的競爭力在宏觀層面體現為我國促進出口的稅收制度競爭。現行出口退稅政策雖然能以退稅率的提高為代價換來部分出口產品價格的下降,刺激其出口。但這種促進出口的競爭作用非常有限。而且,在以歐美為代表的主要進口市場需求普遍疲軟的金融危機形勢下,有退稅作支撐的我國出口企業降價競銷還有兩個不可忽視的負面效應:一方面,當退稅率提高后,外國進口商會對我國的出口商品進行壓價,在“博弈”后拿走相當部分的退稅利潤,部分財政收入實際是“補貼”了國外進口商。另一方面,在貿易保護主義再次抬頭的國際經濟新形勢下,我國出口企業憑借退稅再打價格戰,容易產生事實上的補貼效果,給他國留下把柄,進而招致更多針對我國產品的反補貼調查,增加貿易摩擦風險。
上述事實與觀點都凸顯了我國現行出口退稅的一個“怪圈”:由于一直都沒有實現“零稅率”退稅,不能體現充分的出口競爭力。因為出口退稅的定位不明確不清晰,總是徘徊、糾結于政府的各種調控目標之間。我國為調節出口而頻繁調整退稅率,反而授人以柄,招致反補貼等貿易摩擦,遭遇貿易救濟措施,帶來出口貿易損失。為彌補出口損失,再次提高退稅率,出口多了又引來反補貼調查。
2.微觀層面:價格競爭。出口退稅的競爭力在微觀層面直接轉化為我國產品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價格競爭力。一項稅收制度是否具有競爭力,穩定性和持續性應是基礎。而我國的出口退稅多年來嚴重缺乏穩定性,退稅率頻繁調整和大幅度波動。出口退稅是我國稅制的組成部分,理應遵循稅收的確定性原則,政府征退多少稅,應盡可能讓納稅人能夠預期。出口退稅的頻繁變動帶給企業的負面影響有三:一是使企業難以在與進口商談判時準確核算成本,對企業經營和談判能力造成困擾,給出口企業帶來了經營上的政策風險,使它們無法形成合理的政策預期,干擾或扭曲了其決策,不利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長期規劃和可持續發展;二是政府不能足額退稅給企業,導致征稅與退稅的差額計入出口商品的產品銷售成本,削弱了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三是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企業等靠退稅來謀生存的惰性。在國際貿易中有了比較優勢并不一定有競爭優勢。競爭優勢主要取決于一個國家的創新機制,取決于企業的后天努力和進取精神。我國應對金融危機的出口退稅政策雖然可以在短期內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財務成本,增加其價格競爭力,但這仍然是傳統的以低廉成本為基礎的價格比較優勢,并沒有促進企業提高創新能力進而形成競爭優勢。故從長遠來講,這種出口退稅的稅制競爭力不可持續。
(三)服務貿易不能出口退稅,削弱了出口競爭力
我國的服務貿易近年來一直處于逆差狀態,雖然原因眾多,但其中的稅收因素不能忽略。我國現行稅制中對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增值稅,而對其他大部分勞務征營業稅,增值稅與營業稅的并存導致的重復征稅是我國現行稅制的嚴重缺陷。這不僅使增值稅與營業稅的界限不易分清,增加稅制的復雜性和操作難度,更重要的是,營業稅主要按營業額全額征稅,存在重復征稅,增值稅鏈條也因大部分勞務征營業稅而中斷,無法進行準確抵扣。反映在出口環節上,出口勞務由于前面環節的重復課稅而無法實現“零稅率”,不能進行出口退稅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國服務貿易“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的價格競爭力。
二、中國貿易稅制競爭力的能力有待加強
(一)妥善應對涉稅貿易摩擦的能力需要加強
入世后我國的稅收制度及稅收政策多次被貿易伙伴國質疑、指控為不符合WTO規則,投訴至WTO的爭端解決機構。從結果來看,既有我國妥協、默認違規而和解的,也有磋商解決的,還有敗訴的。說明作為比較年輕的WTO成員國,我國在防范與應對涉稅貿易爭端方面的經驗不足、能力較弱。隨著后金融危機時代全球性貿易保護主義的升溫,針對我國的涉稅貿易摩擦可能會有增無減,那么如何更妥善地應對就成為了一個重要的現實問題。
(二)防范對方貿易稅收競爭的能力需要加強
隨著國際經濟競爭的日益加劇和后金融危機時代的新一輪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抬頭,我國出口產品近年來頻繁地遭遇諸多貿易伙伴國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等特別關稅。這些反補貼調查的頻繁出現意味著我國面臨的貿易摩擦已進入新階段,遭遇新問題。
其他國家頻繁采取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的形式來限制我國產品進口,可看作是一種貿易中的特殊的稅收競爭形式。表面上是以特別關稅的形式來抵消所謂的不公平貿易競爭,維護本國的貿易利益,實質上卻是貿易保護主義,對我國產品出口施加新的不公平競爭,這是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面臨的更嚴峻挑戰。朱智強(2006)指出,我國近年面臨著較為嚴重的傾銷與國外反傾銷的雙重威脅,總的來看,外國對華反傾銷訴訟以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案件要遠遠高于我國運用反傾銷貿易保護措施,即所謂“外多”而“內少”。事實上,其他國家對我國采取貿易救濟措施并非意味著他們對我國的出口就沒有貿易保護,沒有傾銷或補貼,只是由于我國在國際經濟貿易活動中缺乏經驗,更多地是被動挨打,而較少主動出擊進行反抗,維護本國利益。說明在防范貿易保護主義,特別是防范及應對他國的貿易稅收競爭行為,我國現行稅制尚缺乏應對機制。
三、提高中國貿易稅制國際競爭力的具體建議
(一)以科學發展為導向,盡快完善出口退稅制度
為切實增強我國對外貿易競爭力,應該以科學發展為導向,盡快完善出口退稅制度。科學發展的出口退稅制度至少應該具備以下三個特征:
1.機制相對穩定。在全球化視角下,我國應將出口退稅作為消除雙重征稅的基本貿易制度來對待,而不是作為經常調節出口的貿易政策工具來使用。盡管基于我國現階段國情,調整產業結構和轉變貿易增長方式的需要,還需要實施一定程度的“差別退稅”,但這種差別性也應該通過制度來體現,而不應讓退稅率因出口形勢的變化而頻繁調整。盡快形成相對穩定的退稅機制,有利于減少微觀主體的政策風險,減輕稅收對其生產經營決策的扭曲作用,從而促進企業競爭力的提高。
2.稅收競爭適度。我國曾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時以提高退稅率來帶動出口增長,都只是應對金融危機的權宜之舉,收益不大,成本卻不小。在全球需求蕭條的大背景下試圖通過增加出口退稅來促進出口大幅增長是不現實的。而且,以提高退稅率來換取出口產品的價格優勢,不僅對增強我國貿易競爭力是杯水車薪,還會招致反補貼調查等貿易摩擦,得不償失,因此這種非科學性的稅收競爭須適度。建議對現行以促出口為主的出口退稅政策目標進行調整,重新定位于調整產業結構為主、促進出口為輔,尋求轉變貿易增長方式、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科學發展的稅收競爭新路徑。
3.功能逐漸偏中。出口退稅的本質是減少對貿易的扭曲作用,促進公平競爭。完善我國出口退稅制度,應把逐漸實現“零稅率”的徹底退稅作為改革目標,原則上對所有貨物“征多少退多少”,最大程度地體現出口退稅的稅制競爭力。從宏觀角度看,近年來出口退稅被我國政府賦予了太多期望,承擔了太多角色。在“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促進國際收支平衡”四大宏觀調控目標中,除了穩定物價以外,出口退稅同時在為其他三大目標服務,還肩負產業調控的任務,可謂任務繁重。出口退稅是調節出口的貿易政策工具,但非唯一,應該逐漸給出口退稅“減負”,將它目前所承擔的過多功能適當分解給其他更優的政策工具來實現。
在調節出口方面出口關稅是比出口退稅更優的政策工具,理由如下:
其一,在理論上,如果要對某種產品的出口加以控制,應當通過征收出口關稅,或提高該產品出口關稅的稅率來加以調節。因為WTO雖對進口關稅有限制,對出口關稅卻沒有限制。如果用降低增值稅的出口退稅率來取代出口關稅使用,這種稅收的“缺位”與“越位”,既不符合國際貿易商品應在消費地納稅的國際慣例,也與增值稅應在進出口環節體現中性原則和實現零稅率不相符合。其二,在實踐中,如果我國可以對“兩高一資”等限制出口的產品繼續征收出口關稅來代替退稅率的頻繁變動,那么無論是出口退稅的稅收管理成本,還是企業的納稅遵從成本都會大大減少,還可增加一部分稅收收入。
從促進服務貿易發展的角度,還需要加快稅制改革步伐,盡快把營業稅并入增值稅。因為現行營業稅與增值稅并存,無論是對稅制本身和稅收管理,還是對服務貿易出口的影響都是弊端明顯。應借鑒國際慣例,盡快取消營業稅,對所有貨物和勞務統一征收增值稅性質的貨物與勞務稅,這樣有利于建立完整的增值稅環環相扣鏈條,徹底消除雙重征稅,并對出口勞務實現“零稅率”,最大限度地提高出口勞務的競爭力,促進我國服務貿易快速發展。這樣的增值稅才是真正能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要求的具有競爭力的優良稅種。
(二)加強稅制的國際協調能力,妥善應對貿易摩擦
我國入世后遭遇的多起涉稅貿易爭端案件說明我國稅制與WTO規則的沖突與協調問題不可忽視,特別是隨著全球性金融危機后新一輪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升溫,不排除還有潛在的類似稅收風險。近兩年對華涉稅反補貼調查案件的急劇增加就是征兆。發達國家要求全球經濟再平衡,所以中國制造業出口仍將是全球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目標。我國面臨貿易摩擦的態勢將呈現常態化、復雜化和多樣化。因此我國亟待進一步深入研究WTO規則,加強我國稅制與WTO規則的合作性協調,及時梳理并修改與WTO規則不相符的稅制,目前重點是可能觸犯SCM協議的各類稅收補貼政策。如截止2010年外國發起的40多起對華反補貼調查案件中的絕大多數案件都有稅收項目,被外界關注的稅收政策總計接近70項。因此我國急需清晰界定多邊和雙邊規則下制定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法律風險邊界,盡量防范涉稅風險。
(三)完善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等立法,增強稅制的反有害競爭性
自2004年我國進入貿易摩擦高發期,我國經常疲于應對貿易伙伴國的各種指控,頻繁遭遇反傾銷反補貼調查與制裁,貿易損失不小。其實我們自身應該加快完善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等立法,更多地主動采用貿易救濟措施來保護本國產業和產品,也能對他國濫用貿易救濟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就稅收而言,特別需要深入研究貿易伙伴國的稅法體系與稅收優惠政策,一旦發現它們設置的稅收壁壘或稅收補貼有違WTO規則,對我國貿易利益造成有害稅收競爭時,我國可以同樣地質疑甚至指控,利用雙邊或多邊機制來實施回擊。主動出擊是最好的防范。提高我國稅制反有害稅收競爭的防御能力,能更有效地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增強我國的國際競爭力。J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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