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總則
(一)為客觀公正地評價高級會計專業人員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鼓勵會計人員刻苦鉆研業務、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多出成果,更好地發揮會計人員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根 據《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會計專業人員的實際,制定本條件。
(二)本條件適用于我省企事業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專業人員。
(三)按照本條件經評審合格者,表明已具備高級會計師的業務水平和能力,其職務聘任與工資待遇由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二、申報條件
(一)凡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 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二)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
1、獲得博士學位,擔任會計師職務二年以上;
2、獲得碩士學位,擔任會計師職務四年以上;
3、大學本科畢業,擔任會計師職務五年以上;
4、擔任會計師職務五年以上,參加會計師資格考試合格。
5、擔任會計師職務五年以上,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省、部級以上先進會計工作者稱號;
(2)主持或主研的財會科研項目獲省、部級科研成果二等獎以上;
(3)本人獨立或為主撰寫過3萬字以上的會計專著并公開出版;
(4)本人獨立撰寫或為主撰寫過2篇以上有較高學術水平的會計專業論文在省級以上的公開學術刊物發表;
(5)在會計工作實踐中,對本單位做出了重大貢獻的業務骨干或參與經營決策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財會部門負責人;
(6)在特大型企業擔任總會計師或擔任財會部門負責人三年以上;在大型企業、地(廳)級事業單位擔任總會計師一年或財會部門負責人五年以上;在中型企業、縣(處)級事業單位擔任總會計師三年以上或財會部門負責人七年以上。
(三)獲取和處理信息能力
1、熟練掌握一門外語。按有關文件規定參加全國職稱外語相應級別考試,其考試成績符合省人事職改部門的有關規定要求。
2、了解計算機基礎知識,掌握計算機操作技能,在會計實踐中能運用計算機進行會計信息的搜集、處理和分析。在全省計算機知識統一考試之前,通過考核確認;統考之后,通過考試確認。
三、評審條件
(一)基礎及專業理論知識
1、具有系統、堅實的會計專業理論和相關的理論基礎知識,熟悉財政、稅務、金融和基建、企業財務管理等相關知識;
2、了解國家宏觀經濟改革的方針政策和各項經濟改革措施,熟悉與會計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通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財務會計制度。
3、了解國內外經濟發展趨勢和會計專業發展方向。
(二)工作經歷與能力
1、必備條件
(1)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提出解決本單位有關問題的措施和辦法,具有調查研究、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2)熟練運用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解決過會計專業領域內重要或關鍵的疑難問題,保證了財會工作目標的實現;
(3)針對會計工作發展的新形勢,提出與之相適應的會計工作重點、方式和方法;
(4)解決過本單位財會工作與其它工作配合、協調中的重大問題;
(5)具有組織、指導中級會計人員學習會計業務,考核其業務工作的經歷和能力。
2、任會計師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為主參與制定、編寫過地(市)、行業或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兩個以上規章、制 度和中、長期會計工作規劃;
(2)主持承辦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審計、資產評估或其它咨詢服務業務五項以上;
(3)主持或承擔由省部級以上財會部門下達的財會科研課題一項以上。
(三)業績與成果
1、任會計師期間,取得下列業績之一:
(1)通過會計工作參與經營決策,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避免了重大的決策失誤,免于重大經濟損失;
(2)為企事業單位提供高質量的會計咨詢服務,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避免了重大的決策失誤,免于重大經濟損失;
(3)在非因主觀原因已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情況下,能按照會計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各項會計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挽回經濟損失,或將經濟損失控制到了最小范圍;
(4)組織實施行業性會計調查,所反映的問題具有典型性或預見性,提出的建議對行業會計工作具有指導意義,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財會部門采納;
(5)主持制定過一個地區一個行業或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的財會工作制度、管理辦法、工作計劃或長遠工作規劃,經實施證明切實可行;
(6)提出過具有創造性的會計工作方法,在資金的籌集、投放、回收、管理以及資產的保值、增值等方面做出了成績,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7)主持或承擔的會計科研課題,在理論上有創新或獨到的見解,對會計工作具有指導意義,其成果經同行專家鑒定,達到省內先進水平。
2、任會計師期間,完成以下著述之一:
(1)作為第一撰寫人,撰寫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會計分析報告二篇以上,報告定性準確,處理意見適當,建議切實可行;
(2)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發表二篇以上獨立完成的、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會計專業學術論文、調查報告;
(3)公開出版過會計或相關專業的著作或譯著,本人獨立完成的著作在3萬字以上,或譯著在6萬字以上;
(4)作為主要作者,編寫過一部會計專業教材,被地、市級以上財政部門選用。
四、附則
(一)本條件所規定的專業理論知識,為國家教委所規定的全日制大學教學大綱要求的內容,未獲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需經過答辯認定。
(二)本條件所規定的“必備條件”與“成果”,須經地、廳級以上財會部門確認。
(三)本條件所規定的“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均含達到省定標準和參加全國 注冊會計師考試合格。
(四)本條件中所列的申報條件和評審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五)本條件所稱“以上”均含本級。
(六)本條件規定的“會計師”資格,均含審計師:“會計專業”均含審計專業。
(七)本條件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八)本條件從公布之日起執行,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件不符的,以本條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