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2011年央行發布的《金融工具統計分類及編碼》等四項行業標準,與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中相關內容存在若干差異,本文對金融工具定義、分類標準和幾個具體項目進行分析,比較二者的差異,最后提出幾點思考。
關鍵詞:金融工具 統計分類 會計準則
我國央行于2010年1月發布了《金融工具統計分類及編碼標準(試行)》,該標準中的金融工具統計分類按照同國際慣例接軌的原則進行劃分,并結合我國金融業務、會計準則和金融業綜合統計需要進行細分。2011年4月2日,央行發布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的《金融工具常用統計術語》、《金融工具統計分類及編碼》、《金融工具統計計值第1部分:存款》、《金融工具統計計值第2部分:貸款》等四項行業標準,《金融工具統計分類及編碼標準(試行)》自上述標準發布之日起廢止。上述標準是專門針對金融行業對金融工具進行統計時使用,具有很強的針對性,而會計準則主要規范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且未特指某一行業或特定企業。本文對上述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和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準則》)進行了比較和分析。
一、定義
《標準》中所稱金融工具是機構單位之間簽訂的,可能形成一個機構單位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機構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性工具的金融契約,包括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權益性工具和或有工具。
《準則》中所稱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標準》在定義中提到“可能”形成金融契約,換言之也有可能不形成,因此后面多出一個“或有工具”。而《準則》中的金融工具確指形成合同,不存在或有的情況。
二、分類標準
《標準》將金融工具分為13個大類:黃金、特別提款權、通貨、存款、非股票證券、貸款、股票和其他股權、金融衍生產品、保險技術準備金、其他應收應付、國家外匯儲備占款、委托代理協議、或有金融工具。《標準》主要是按金融工具的流動性特征、債權人、債務人關系形式的法律特征、或有和非或有性特征、風險性特征和期限性特征對其進行分類。
《準則》中的金融資產通常是指企業的下列資產: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貸款、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等;金融負債通常指企業的下列負債:應付賬款、應付票據、應付債券等;權益工具通常指企業發行的普通股、認股權等。《準則》要求企業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和風險管理要求,將取得的金融資產或承擔的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分為以下幾類:(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2)持有至到期投資;(3)貸款和應收款項;(4)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5)其他金融負債。上述分類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標準》對金融工具的分類包括現期金融工具和或有金融工具,這是與《準則》相比最大的區別,現期金融工具是指具有明確的價值,其交易發生不依賴未來特定條件的實現,具有非或有性特征的金融工具;或有金融工具是指交易和價值依賴未來特定條件的實現,具有或有性特征的金融工具。《準則》對金融工具的分類里不包括或有金融工具。
三、幾個具體項目的比較
(一)股票和其他股權
《標準》中所指金融工具涵蓋了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權益工具主要是指股票和其他股權,在此大類下設兩個小類:資產方股權和權益方股權,前者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夠用貨幣計量并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流入、主要是參與其他企業利潤分配的權益性資產;后者是指企業出資人所有的、代表企業自身凈資產的權益。從字面上理解資產方股權應該為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方股權就是所有者權益。而《準則》中長期股權投資并沒有作為金融資產,權益工具也僅限于企業發行的普通股、認股權,范圍比較小。
(二)金融衍生產品
《標準》中所指金融衍生產品是與另外一種特定金融工具、指標或商品相聯系的,可以獨立在金融市場上針對特定的金融風險進行交易的金融工具,包括遠期和期權。《準則》中衍生工具是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其價值隨著特定利率、金融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變量為非金融變量的,該變量與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關系。(2)不要求初始凈投資,或與對市場情況變動有類似反應的其他類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凈投資。(3)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準則》中衍生工具包括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以及具有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一種以上特征的工具。對比之后可以看出,《標準》中金融衍生工具的定義較為簡單,所指內容較《準則》要少。
(三)保險技術準備金
《標準》中所指保險技術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而將保險費予以提存的各種金額,包括住戶對人壽保險準備金和養老基金的凈股權以及保費預付款和未決索賠準備金,包括壽險準備金和非壽險準備金。其中壽險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將來要發生的壽險業務保險責任而提存的資金準備;非壽險準備金是保險公司履行非壽險業務未了責任所需要的資金準備。
《準則》把保險合同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其中,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適用于非壽險原保險合同,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適用于壽險原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簽訂再保險合同的情況下,再保險分出人還應當確認應收分保準備金。通過比較可以看出,《標準》中保險技術準備金的劃分雖較為簡單,但所指內容比較寬泛,且將保險技術準備金納入金融工具的范疇。
(四)金融資產減值準備
《標準》中金融資產減值準備是在其他應收應付大類下的小類,是指金融性公司按規定對金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后,對可能發生的損失計提的資產減值損失準備。《準則》明確要求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金融資產減值準備從會計的角度看應是金融資產的備抵項目,在《標準》中列為其他應收應付項目下似乎不易理解。
(五)或有金融工具
《標準》中的或有金融工具是在一個或多個條件實現后才引起支付要求或提供其他有價物質要求的金融契約,包括擔保和承諾。擔保是由債務人或債務人委托的第三人向債權人做出的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保障債權或部分債權實現的安排。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承諾是指金融性公司對交易對手的未來融資活動所作的不可撤消的安排,做出承諾的金融性公司在合約規定的未來特定事項發生時負有支付義務。《準則》中擔保和承諾是或有事項,當或有事項結果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同時滿足負債確認條件,應在表內確認為預計負債,且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加以披露。如果不滿足負債確認條件,企業不需確認負債核算,但需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為或有負債加以披露。在《標準》中或有金融工具屬于金融工具的一類,而《準則》中或有事項不作為金融工具來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