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強干部的管理監督,促進廉潔自律,力求從源頭上搞好黨風廉政建設而開展的一項重要舉措。本文從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與防范等工作實際出發,針對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審計風險和難點問題進行了剖析,提出了加強和改進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積極防范審計風險的措施。
關鍵詞:國有企業 經濟責任審計 難點對策
為對單位主要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對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進行綜合性、全方位的系統審計,中國平煤神馬集團制定了《中國平煤神馬集團資產經營者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和《關于做好經濟責任審計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審計的實施辦法》(簡稱雙審計),同時將反腐倡廉工作納入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工作中。具體采取“一級督一級、上級審下級、同級查同級”的審計組織模式,充分發揮“聯合審計、委托審計、分片審計、互查互審”等多種形式的審計職能作用,力求不斷加大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強度和力度,擴大和延伸審計覆蓋面。集團層面所開展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主要為集團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分公司的企業領導人,而集團所轄中層單位內部的審計對象,則由中層單獨設立的審計部門和“劃片”審計機構實施。本文結合實際就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難點進行分析,并提出了幾點對策。
一、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主要難點
(一)“事后審計”的單一性直接影響審計作用的發揮
現行經濟責任審計多為單一的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因受種種因素制約,“事中審計”幾乎未曾開展起來。因企業干部調整的無規律性和集中“調干”批次性,且經濟責任審計屬綜合性的全面審計,工作量大、審計期間長,往往造成審計項目的“扎堆”和“應接不暇”,難免影響審計的工作質量和效果。尤為關鍵的是,干部任免制度尚不能做到“先審后離”,往往難以發揮審計應有的作用。
(二)審計評價與責任界定難
一方面,由于審計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審計的深度和廣度不夠,所涉及的層面過窄,審計評價質量難以保證。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超越權限的全面評價。對一些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業績加以確認,且該責任是否與經濟責任無關也難以界定。2.狹隘片面的簡單評價。認為任期經濟責任與通常的財務收支審計沒有差別,同樣采用先講成績、再談問題的方式對其進行評價。往往僅對領導人所在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并進行相應的簡單、片面評價,既不客觀又有失公正。3.審計內容過多,造成審計評價目的不明確。為了避免矛盾,審計評價往往僅就事論事,泛泛而論。4.目前并未建立一套比較健全的、便于操作的、規范性的評價體系。未對如何評價、具體評價哪些經濟責任審計指標、用何種標準進行評價以及評價辦法加以界定,使操作具有一定的困難。
另一方面,企業領導人的經濟責任難以界定,涉及經濟責任的歸屬、準確掌握經濟責任產生的時間、識別當時的環境和條件、分析造成經濟責任產生的原因以及經濟責任的性質等問題。大多數情況下,由于被審計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時間長、事項多、經濟環境復雜等因素,很難十分明確地對經濟責任進行界定。
(三)企業黨政領導應同崗同責
在國有企業運營的具體過程中,黨委書記和行政負責人共同享有企業的最高決策和領導權,僅在具體事務的日常處理中才有所側重和分工,尤其是在“三重一大”事項上難分高低,個別單位還會出現黨務領導的“絕對控制權”現象,即其行政負責人僅為名義執行者,無權對日常事務進行管理。企業黨政領導任期屆滿時均應實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而在審計實踐中僅對行政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需要注意的是,開展對黨務負責人的離任審計時,也將遇到一些操作環節的實際問題和困難。
(四)審計結果未能得到充分的重視和運用
對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其結果作為組織部門考察、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之一,理應得到充分的利用。但目前由于現行干部任用、管理模式的“先離后審”所限,缺乏足夠而明確的法規保證,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往往落實難、效力差。此外,由于原領導即被審計人已經離任,新任領導剛剛接手工作,雖然也希望審計人員全面、徹底地反映前任領導遺留的潛在問題,以便了卻舊賬、劃清責任,但卻可能以種種理由拒絕處罰,增大了審計處理的難度。
(五)審計追究、問責、整改難
在審計實務中,被審計單位往往不重視審計結論的落實和整改,更做不到防微杜漸、引以為戒,導致審計職能作用弱化以及審計成本加大。更為關鍵的是,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問責、追究難,不是被審計單位現任領導不愿接受對單位的經濟處罰,就是相關責任人推諉、拖延、消極應對。尤其是審計報告下達后,審計部門需要建立審計回訪制度,針對需處理處罰事項跟蹤監督并落實,實務中往往因審計任務重、人手缺而流于形式,直接影響了審計責任追究、整改的效力和效果。
二、做好經濟責任審計的幾點對策
(一)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堅持實行“雙審計”
因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特殊,經濟責任審計缺乏企業主要領導人的重視與支持則很難開展。為此,企業應建立健全由組織、紀檢、監察、人事和審計等有關職能部門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升格或高配經濟責任審計部門,由集團主要領導牽頭,加強組織領導,制定議事規則,規范審計程序,明確成員職責,嚴明審計紀律,使各有關部門能夠協調運轉、相互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確保牽頭部門具體負責管理、協調、指導、監督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同時,審計實踐中還應實行經濟責任審計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審計的“雙審計”制度,將反腐倡廉工作融入到經濟責任審計中。
具體實施“雙審計”時,組織部門應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始終起主導、統領和推動作用,并注重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企業領導人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參考依據;紀檢、監察部門則從加強企業領導人管理和廉政建設的高度提出要求,參與檢查企業領導人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及《國有企業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若干規定》的情況和廉潔自律、“三重一大”制度等的執行情況;審計部門按照企業領導人管理崗位職責、廉政建設等方面的要求,牽頭組織、落實審計方案,會同紀檢監察、財務資產、人力資源、經營管理等部門共同進行現場審計,及時溝通審計情況,共同研究問題,力求出具及時、公正、真實的審計結果。
(二)經濟責任界定要審慎和明確
1.分析主觀與客觀的責任。責任人為牟取個人和小團體利益,因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官僚主義、玩忽職守等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屬主觀責任;由于受不可抗力影響或國家經濟改革過程中有關條例、措施不完善,宏觀經濟政策調整等客觀原因,使單位經濟決策、經濟活動的效果受到影響的屬于客觀責任。對于客觀因素影響,審計評價時應予以注明,對于由于政策性盈虧引起的情況,應做出相應的分析、調整和說明。
2.分析集體與個人責任。決策者既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決策團體。不能簡單地將企業一項決策的成功與失敗歸結于單位領導個人。由于集體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集體負責;由領導者個人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個人負責。對于決策程序不規范、提供決策的依據不全面、不真實等,也應由領導者個人負責。
3.分析工作失誤與舞弊責任。審計評價時應嚴格區分一般的錯誤與故意的舞弊行為。可從兩方面進行衡量。一是需要衡量行為的性質。如果經過分析,確定行為的發生確實是無意識的,則可將其視為錯誤;如果行為的發生是有意識的,即經過策劃和預謀的則應評定為舞弊問題。二是需要衡量行為的結果。如果經審核認定,雖然發生了不應有的行為,但該行為并未使公共財產遭受損失,個人也未獲取私利,則可以評定為失誤;如果行為的結果使國家蒙受損失,或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或弄虛作假,有意欺騙,則可評定為舞弊。
4.分析直接責任與領導責任。對主觀責任、個人責任和舞弊責任應界定為直接責任;對客觀責任、班子責任和工作失誤可以界定為主管或領導責任。
(三)審計評價要重點突出、言之有據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突出四個重點:一是財務活動評價。對整個任職期間的財務收支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評價。二是關注是否存在重大決策失誤。重點對投資行為的規模、結構、決策程序、資金來源、資金管理、效果效益等情況進行評價。三是企業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重點對各項業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廉政建設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四是個人執行財經紀律和廉潔自律情況。
(四)積極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實現審計“關口”前移
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的機制是經濟責任審計落實的有效保障。作為今后經濟責任審計的一種主要工作方式,其審計的方式和內容需要不斷的改進、完善,審計的定位和目標也必須不斷的發展、深化,任中審計期限根據企業負責人的任職時間長短和有關企業負責人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來確定。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意義主要在于:一是實現監督關口前移,有利于及時發現問題;二是便于問題的整改,有利于促進問題的解決;三是適應企業負責人管理監督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審計成果的轉化利用。
(五)積極探索“先審后離、審后再任”的干部任用新方式
要使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真正落到實處,使審計結果發揮出約束干部勤政廉政、真抓實干、績效實在等根本性作用,就必須改進現行的干部管理和任用辦法,積極探索干部使用“先審后離、審后再任”的新方式并進行試點,明確“先審后離”的基本操作規程和用人制度。即在組織部門確定某個干部新的任用前,建議組織部門預留一定的考察期限,留出一段正式任命的“到任緩沖期”,首先接受原崗位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為經濟責任審計留出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待審計結果形成后,落實違紀事項整改,完成前后任交接,組織部門參考并根據審計結論予以正式任命和獎懲,以保障組織部門干部進行任免的嚴肅性和審慎性。
(六)創新審計形式,積極推行“委托審計”和“邀請審計”
充分挖掘基層單位的審計力量資源,采用集團總部委托審計形式,“劃片”集控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使集團各層面、各板塊、各分片的審計任務得以落實。同時,積極探索業界其他單位的相互邀請審計,盡量回避“人情干擾”,并實現審計的業務交流、相互取經,力求不斷加大審計工作力度,延展、擴大審計覆蓋面。
(七)積極借助政府審計和社會中介審計的力量
企業應有勇氣摒棄“家丑不可外揚”的習慣性思維,只要事先溝通和達成一致的審計目的和利益共識,變被動地接受上級審計為積極主動地邀請政府審計和聘用社會中介對某一離任項目進行深度審計,非但不會對企業造成利益損害,反而會大大提高審計的嚴肅性、權威性,提高審計的工作質量和效果,進而引起企業各級在任干部的高度重視,激發管理企業的責任感和積極性,有效達到企業規范運作、廉潔從政、有效內控、防范經營風險的積極目的,進而不斷加大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力度和權威性,以期提高審計結果的質量和有效性。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