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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國證券稅收制度的路徑選擇

摘要:我國證券稅制比較單一,并且存在不完善及內容不合理等缺陷,這導致我國證券市場中稅收法律制度的宏觀經濟調控功能及收入分配公平等功能未能得到充分的發揮,證券稅收法律制度亟需完善。本文通過對我國證券稅制現行規定的闡述,分析了我國證券稅制的現狀及存在的缺陷,并嘗試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證券稅制 證券財產稅 證券交易稅


一、引言
證券稅制是國家在證券市場中無償取得收益的一種分配方式。證券稅制,一般是指對有價證券(股票與債券)的交易行為、交易所得、投資收益,以及遺贈有價證券所確定的征稅原則、征稅制度、征收管理辦法的總稱。證券稅制的內容一般包括證券稅制的構成要素和證券稅制的種類。其構成要素也就是稅法的基本要素,即課征對象、納稅人、稅率設計、期限及減免稅的情況等等。
證券稅收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例如,按照稅基的不同來分類,可以把證券稅收分為以下三類:一是流轉稅,主要在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環節。證券發行環節一般是對公司法人發行的證券所征收的印花稅及對金融機構發行收入征收的營業稅;證券交易環節是針對證券的交易行為,以交易額或交易差額為計稅依據的稅收。二是所得稅,證券所得可分為兩個部分:一是證券投資所得,即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利息等;二是證券買賣的差價所得(也叫資本利得)。對于證券投資所得,一般的做法是并入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中作為普通所得來征收,沒有設立獨立的稅種。三是財產稅,指的是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財產,列為財產稅的課稅范圍,具體表現為證券的遺產稅和贈與稅。一般情況下,開征證券遺產稅的同時也伴隨著開征證券贈與稅。
二、我國證券稅制的現行規定
目前我國證券稅制由證券營業稅、證券交易印花稅和證券所得稅三部分構成。
營業稅主要是針對提供證券發行服務、買賣金融商品等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從事證券發行服務、買賣金融商品等交易活動的納稅人,就其營業收入按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財稅[2009]111號文件規定,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的個人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印花稅主要是針對證券交易行為。從2008年9月19日起,在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時,對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單向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證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主要是針對證券持有所得和轉讓所得。證券所得主要有兩部分組成:一是證券買賣的價差增益即證券交易所得(也稱資本利得);二是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即證券投資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文件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按照20%的稅率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實行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對企業的財產轉讓收入、對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的轉讓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其中的財產轉讓收入就包括有價證券、股權的轉讓收入。但是對上市公司持有的國家股、法人股股利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對持有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2012年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1號文件),延續了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的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相關優惠政策。
三、我國證券稅制的現狀
我國的證券稅制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也就是說,我國證券稅收是以印花稅為主體、其他稅收為輔助的一個稅收體系。
(一)證券發行環節的課稅現狀
證券發行環節的征稅是針對申請發行的證券所課征的登記許可稅、資本稅和印花稅等稅收。我國的證券一級市場(即發行市場)的征稅,目前僅就股本部分征收印花稅,其他征稅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對于股票的發行并非完全不征稅。如果企業溢價發行證券,并且把溢價收入作為企業的自有資金的話,則按“營業賬簿”稅目課征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對于國家發行的國債則免征印花稅。
(二)證券交易環節的課稅現狀
證券交易環節的征稅是針對已經發行的證券在證券市場上交易時所課征的稅,是以證券交易金額作為課稅依據的。我國對于證券交易環節的課稅主要是針對股票交易(包括A股和B股)所征收的交易印花稅,目前我國尚未對公司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及國債回購的交易征收印花稅。我國股市印花稅稅率在過去的二十多年(1990-2012年)一直在不斷的調整,期間有起有落。對證券市場的調控主要是通過對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調整來實現的。
(三)證券所得的課稅現狀
對證券所得的征稅,分為對企業征稅和對個人征稅(即資本利得稅)。在證券交易環節我國對企業征收所得稅,對個人免征個人所得稅。在證券投資環節,我國對企業投資者征收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者的證券投資所得,按照20%的稅率暫減按50%的比例稅率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所得征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投資者從證券公司集合理財產品中取得的分紅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尚不明確。
(四)其他證券交易的征稅現狀
我國尚未開征證券的遺產稅和贈與稅,在這方面也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只是《個人所得稅法》在征稅對象第十條“偶然所得”中規定,對個人偶然所得或難以界定應稅項目的所得,由主管部門確定課征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稅。對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及一般企業的營業收入,國家是按照金融保險業的稅目來征收營業稅的,征稅對象為證券業的營業收入額,目前的營業稅稅率是百分之五。對于個人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的,是不征收營業稅的。
四、我國證券稅制的缺陷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證券市場的規模在不斷擴大,但證券稅制的建設缺乏明確、長遠的目標,缺乏完整性和系統性。結構不合理、稅收政策工具單一、稅負不公、重復課稅和稅負過重現象嚴重,導致其在籌集財政收入、抑制證券投機、調節社會分配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等方面的功能弱化。
(一)系統性和前瞻性缺失
1.我國現行的證券稅收大多是針對證券市場運行中所暴露的一些具體問題所采取的變通性措施,在設計證券稅制時只是采取一般稅種向證券市場領域簡單延伸的方法,并沒有考慮到稅收之間的相互銜接,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稅制體系。
2.我國證券稅制的設計缺乏前瞻性。如隨著金融創新的不斷出現,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印發〈金融保險企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其中第七條、第十四條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包括: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實際經營中,金融保險業出于風險的需要,對金融產品的配置要在風險、收益相對較低的債券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和風險相對較高的股票等浮動收益類產品之間進行組合買賣,按照上述分類計算營業稅,盈虧不能相互抵減,稅負較重,不利于證券行業的長遠發展。
3.此外,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我國的證券稅制對證券市場出現的新的交易形式(如優先股、抵押保證證券、期權等)如何課稅,還缺乏相應的規定和研究。
(二)證券稅制結構不合理
我國的證券稅制結構不合理,本文從市場運行的不同環節來分析稅種設置的缺陷。
1.尚未建立證券所得課稅的體系。我國目前僅對交易環節企業買賣證券取得的差價征收企業所得稅,尚未對個人買賣證券取得的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這表明證券稅收在調節個人投資者收入方面作用有限。
2.尚未建立以增值稅為主體的證券流轉稅制。目前我國實行的是以營業稅為主體的證券流轉稅制,國家出臺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方案》,暫未涉及金融保險業。
3.遺產贈與稅制缺失。證券是一種財產,我國未對證券的繼承和贈與課征稅收,這導致部分繼承人和受贈人不需要勞動就取得高額收入并且不用納稅,會進一步加大社會的貧富差距和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4.存在重復課稅現象。一是對已分配利潤重復征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證券收益首先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然后公司用稅后利潤進行分紅派息,如果這部分利潤分配到個人手中,這部分股息和紅利則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出現重復征稅的問題。二是IB代理業務重復征稅。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簡稱IB業務),目前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尚未對期貨公司的IB業務做出允許其扣除支付給證券公司報酬后的差額作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的規定。期貨公司在IB業務中取得的手續費收入需要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而其中的一部分如果作為IB報酬支付給證券公司,則證券公司對取得的該部分IB收入也需要繳納營業稅。期貨公司和證券公司對該部分IB報酬重復繳納營業稅。
(三)證券稅制效率不高
由于我國證券稅種的設置不完善,沒有相對獨立的證券稅制對證券市場進行全方位的綜合調控,尤其是證券交易環節所得稅的缺失,使得證券稅制對證券市場過度投機行為的調節不得力。我國雖然能夠根據二級股票市場的狀況來相應的調整交易印花稅的稅率,但是這些調整對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現象的影響并不明顯。
五、政策建議
從世界各國證券稅制的發展經驗來看,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成熟和壯大,稅收制度會以流轉稅為中心逐步轉向以所得稅為中心,我國證券稅制也將走向這樣的國際趨勢。
(一)改革證券交易環節流轉稅
1.取消交易環節印花稅,代以證券交易稅,完善流轉稅制。將我國當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更名為證券交易稅,并將其確立為獨立的稅種,嚴格的區分其與一級市場上的證券發行環節印花稅。經過嚴格界定后,證券印花稅只是對一級市場證券發行時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或合同課稅,而證券交易稅是對證券二級市場“零售”環節征收的流轉稅。
2.加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減少交易環節重復征稅問題。
(二)開征證券所得稅
1.我國的投資所得稅采用抵免制,既能最大限度地消除重復征稅,又能與國際常規做法趨同。抵免制就是在對個人取得的股息和紅利征稅時,允許將被投資公司所分配的股息和紅利所得已經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從個人的應稅所得中全部或者部分的抵免。
2.逐步開征資本利得稅,證券稅制從流轉稅為中心轉向以所得稅為中心。為了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并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可對證券利得采用低稅率。依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可將證券資本利得稅的稅率定為5-10%。
3.在全面開征資本利得稅后,從中小投資者的立場出發,設置一個合理的免稅基額。在每一個納稅年度內規定一個數額為基準,低于這個數額的資本利得可以免稅,這樣既維護了稅負公平,又保護和鼓勵了中小投資者。
(三)開征證券財產稅
證券財產稅,也就是針對證券的繼承和贈與所開征的遺產贈與稅。為體現稅法的公平性與合理性,我國應設計合理的起征點和超額累進稅率。證券持有人提前將有價證券變現的,在繼承或贈送現金之時仍應對現金財產征收遺產稅和贈與稅。
(四)建立避免重復征稅的機制
針對重復征稅問題,歐美國家主要采取兩種方式來消除或緩解重復征稅:一是實行扣除制或雙稅率制。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許公司從應稅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雙稅率制又稱分率制,即對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稅率征稅,對留存收益按高稅率征稅。這樣做也部分減輕了重復征稅,但公司的額外負擔并未減輕,因此很少采用。二是實行抵免制和免征制。免征制是指股東個人所得的股息或紅利收入不作為個人的一項所得,免除繳納個人所得稅。在我國,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既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征稅,并與國際常規趨同。免稅制雖然可以做到徹底消除重復征稅,但會減少財政收入,在目前我國不宜采用。J

參考文獻:
1.劉佐.中國證券稅制的發展[J].稅務研究,2007,(11).
2.聞媛.關于我國證券稅制體系構建的分析與思考[J].財經論叢,2007,(3).
3.王妍.論我國證券稅收制度的重構[J].經濟問題,2009,(1).
4.宋琳,倪慶東.淺論我國證券稅制改革的方向[J].稅務研究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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