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審計2001.11
衍生金融工具對會計要素確認的挑戰
鄧鳳姣
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來,金融自由化浪潮席卷全球,國際金融市場風險劇增。以套期保值為目標以及為投機而產生的衍生金融工具層出不窮,紛繁復雜。一方面它為企業規避風險提供了有效的管理工具,另一方面其不當使用會給企業帶來災難性后果,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對企業財務狀況及現金流量都會帶來深刻影響,在經濟決策過程中也越來越受到投資者的重視,將其納入財務報表體系的主張已得到越來越廣泛的認可。這同時也使得會計要素確認的傳統理論面臨新的挑戰。
一、對會計要素確認的挑戰
會計報表的基本目標是為信息使用者提供對決策有用的信息。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很強的杠桿作用,如不能在財務報告中進行充分揭示,則可能隱藏巨大的風險,誤導投資者。然而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不符合傳統會計要素確認的三個標準,即定義性,可計量性和可靠性,一直以來主要以表外業務形式存在。
首先分析會計要素確認的定義性。國際會計準則對資產和負債的定義都強調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引起的。而衍生金融工具是衍生于金融資產、商品、指數的一種金融契約,一種承諾,典型例子如期貨合同、遠期交易、掉期合同和期權合同。在合約簽訂日,交易并未實際發生,也不能保證將來一定發生,即使發生,交易也是在未來日期結算。顯然,衍生金融工具不符合會計要素的傳統定義,因而無法在財務報表上反映。
其次分析會計要素確認的可計量性。這是指被確認的項目要能充分可靠地計量。這也是衍生金融工具得不到確認的主要障礙之一。國際會計準則給出了衍生金融工具的兩個基本特征:(1)其價值隨特定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信用等級或信用指數、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2)不要求初始凈投資,或與對市場條件變動具有類似反應的其他類型合同相比,要求較少的凈投資,這意味著在合約到期前,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變動是隨行就市的,其波動幅度有可能是劇烈的,無常的,這使價值計量的準確性受到挑戰;較少的初始凈投資額,加上衍生金融工具到期一般不進行實物交割,而是差額結算,使得與收益對應的成本對象虛擬化,模糊化,計量基礎遭到動搖。
最后分析一下會計要素確認的可靠性。這要求反映在財務報表中的信息是如實的,可稽核的,公正的,不是為某一集團服務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約是在預測股價、利率、匯率等未來行情走勢的基礎上簽訂的。企業行為雖是理性的,但衍生金融工具的這一特性使其帶上了強烈的主觀性,企業不可能以一種超然的姿態來記錄其價值判斷的成果。
二、相關會計準則對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情況
國際會計準則中與金融工具有關的準則有兩個:IAS32和IAS39。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 IAS C)原本想制定一項統一的金融工具會計準則。但在MS第 3 2號準則出臺后,迫于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OSCO)急于建立一套核心準則的壓力,暫出臺了IOSCO第39號準則,作為lAS第32號準則的繼續。IAS第32號準則對金融工具下的定義強調了金融資源及權益工具的轉移,對金融資產和負債的定義也避開“過去的交易和事項”不談。在IAS第對號準則中給出了初始確認和終止確認的標準:當且僅當企業成為合同締約方時,企業都應確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這使所有的衍生金融工具都能在會計報表中以會計要素的合法身份得到確認。
另一個頗具影響和權威的準則制定機構,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也為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做了大量努力,并取得突破性進展。在1998年6月頒布的 SFASI3 3中,將資產與負債定義為代表著一定的未來經濟利益或損失,從而繞開了“過去交易和事項”的規定。該準則還認為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是不斷變化的,只要這種變動能可靠計量,企業就應于期末確認其價值變動帶來的損益,以真實反映企業當前財務狀況。雖然這種處理是有悖于“實現原則”的。
顯然,以上準則制定機構的目標是明確的,就是要將衍生金融工具納入會計報表范疇。但實施的手段卻帶有權宜性。其中金融資產和負債的定義雖為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提供了依據,但這種定義方式只是避開矛盾焦點而已,并未從根本上使之符合資產與負債的定義,從而損害了報表的統一性。
在計量方面,公允價值理論的成熟與發展鞏固了公允價值在金融工具會計處理中的基礎地位,資本市場的發展與完善也為公允價值的確定提供了可靠的保證。然而,即便是資本市場高度發達的美國,其資本市場也只是處于半強式狀態。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代理人與委托人目標的不一致性都會在某種程度上扭曲計量對象的真實價值,使衍生金融工具的可計量性和計量的可靠性受到質疑。
三、關于衍生金融工具確認的再思考
(-)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相關處理的啟示
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與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很多相似之處。首先二者的反映都具有超前性,其最終結果都取決于未來相關因素的變動情況。其次是其金額都具有不確定性。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或有事項比衍生金融工具更貼近資產與負債的特質。如或有事項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引起的,并且在或有事項發生時就能定性地確定其未來的收支方向,能合理估計未來收支數額的區間范圍。而很多衍生金融工具在合約簽訂之時,雖是經過了理性預測的,然而時事多變,未來是損失還是收益在當期甚至臨近交割結算時都無法確切知曉;在購買期權的合約中,企業對將來到底是執行買權還是賣權并不十分肯定。可見其不確定性是貫穿于會存續期始終的。然而國際會計準則規定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不予確認,只在報表附注中合理披露;而規定衍生金融工具全部予以確認。
國際會計準則的這種處理是否妥當還有待實踐的檢驗。但或有資產與或有負債的會計確認經驗是值得我們借鑒的。衍生金融工具與或有事項確認的關鍵障礙都源于不確定性。因此衍生金融工具也可類似或有資產與或有負債的處理,以預期企業資源流動的可能性為標準設置其與金融資產和負債的界限。對在合約期能基本確定未來收支狀況的衍生金融工具,如套期保值業務,實際上應歸為金融資產或負債予以確認;對很可能的現金流出,如經濟的全面衰退致使利率降低,應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而很可能的現金流入只予以披露;對可能的現金流出或流入,則只披露可能的現金流出項目。
(二)會計基本原則對衍生金融工具確認的影響
如果要對衍生金融工具予以確認,并列示于報表,首先要把握以下三個基本會計原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審慎性原則和重要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需要我們在定義資產和負債時能擺脫時間形式的束縛,而把握其風險與報酬實質轉移的標準。有學者建議將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作為資產與負債傳統定義的特例。筆者認為既然要在同一張表中反映對信息使用者同樣重要的信息,最好能通過重新界定資產與負債的內涵與外延的方式達到一種內在的和諧與統一。審慎性原則要求企業在不確定情況下少列資產多列負債。該原則對風險極高的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顯得尤為重要。比如企業在對投機性項目進行確認時。建議企業能對該類項目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進行再確認。同時,企業有必要建立一套系統的、完備的風險評估機制包括風險預警機制,隨時能跟蹤市場行情,合理計提準備項目,以提高企業的風險承受能力與應變能力。最后,重要性原則要求企業對單個高風險的,涉及金額較大的衍生金融工具務必要進行單項確認與列示,并在附注中詳細披露其相關情況。
(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會計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