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會經費的收繳
一、 建會為什么要收繳經費
工會組織的性質決定了其經費的主要來源應該也必須由職工群眾自身創造。新建企業的職工同公有制企業的職工一樣,不但在政治上需要通過組建職工群眾自己的組織,維護自身的利益,而在經濟上需要把自己創造的勞動力價值體現在自己的組織上,工會經費正是體現職工勞動力價值的重要形式之一。在我國雖然工會經費不是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但它是將職工個人勞動收入的一部分依法提留下來,撥給工會,它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工會組織的保護和支持,體現了對職工集體權益的保障。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民營企業、合資企業,同其它經濟組織一樣,其提供物質產品或勞務服務的價格中自然包括了工會經費,如果不能依法撥交工會經費,無形中等于占有和剝奪了職工的一部分政治經濟權益。所以不論何種所有制企業,均應依法組建工會,依法計撥工會經費,這是職工群眾政治經濟權益的具體體現。與此同時,依法組建工會的單位,其工會會員還應按個人工資收入的0.5%繳納會員個人會費,繳納會費的目的一是表明做為工會組織的成員應盡相應的經濟義務,二是會費體現了會員群眾互助共劑,團結合作的組織精神,三是為加強會員的組織觀念,個人也應按期繳納一定的會費。
二、 工會經費的收繳有什么規定
我國1950年頒布的《工會法》,1992年修訂后新的《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以及全國總工會、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關于新<工會法>中有關工會經費問題的具體規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文件都明確規定,凡中國境內建立了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機關行政方面要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經費,這是應盡的法律義務,它體現了國家對工會的一種法律保護和支持。北京市總工會、北京市財政局京工財字(1992)92號文《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撥交工會經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所有依照中國法律成立了工會組織的外商投資企業,企業行政方面每月按全部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2%向本企業工人組織計撥工會經費。近幾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非公有制經濟成份有了較快發展,一些街道、鄉鎮在具備條件的民營、私營和股份合作企業中也逐步組建了工會。為了保障這些企業工會開展工作有必要的經費來源,這些企業也必須按照新《工會法》第36條第2款的規定精神,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經費。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共中央統戰部、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總工發(1995)15號]《關于在私營企業組建工會和開展工會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私營企業,應依據《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每月按本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的總額的2%撥繳工會經費。北京市總工會為推動全市新建企業工會工作健康、順利的發展,也下發了《京工財字(1999)104號》文件,規定了新建企業建立工會組織與撥交工會經費必須同時依法推進,規定了新建企業基層工會和工會聯合會組建初期給予適當返還和獎勵,以鼓勵、支持、促進新建企業工會和工會聯合會的組建與發展。
三、 怎么收繳好工會經費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多種經濟成份并存,要收繳好工會經費,必須正確運用好各種手段,做好這項工作。
1、 堅持依法治會,依法收繳工會經費,加大宣傳和工作力度。工人經費是受法律保護的,按時撥交工會經費是新建企業應盡的法定義務,它不是老板或雇主的恩賜,而是職工按勞分配中應得的權益。由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工會經費,我們要站在維護新建企業廣大職工利益和工會組織合法權益的高度,依法做好新建企業向工會撥交工會經費的工作。
2、 上級主管工會應定期檢查、督促新建企業向工會撥交工會經費。新建企業大多屬于多元投資主體組成,在利益的分配、調整上也不同于國有經濟。受根本利益驅使,其撥交工會經費的主動性不強。加之這些單位多為點多、面廣、分散、組建時間不長,工會經費撥交難度較大,這就要求各上級主管工會通過深入細致的工作檢查、督促、幫助新建企業打好撥交工會經費的基礎,必要時可尋街鄉一級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支持與配合,開展工作。一些上級工會通過與新建企業簽訂協書、責任書等形式,定期檢查,逐戶落實,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3、 收繳工會經費應建立相應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收繳工會經費是一種組織行為,亦應采取相應機制和手段。對那些基礎工作比較好,能夠及時足額撥交經費的,主管工會可通過考核、制定獎勵辦法,給予一定的物質和精神獎勵。在日常工作中,把經費收繳工作納入工會總體工作中去考核評價,甚至建立工會經費一票否決制,以約束工會經費的依法撥交。鑒于新建企業職工收入的透明度不夠高和人員流動性比較大、工資總額不易掌握的特點,主管工會執行中可參照全市或區縣平均工資水平,通過與新建企業簽定協議書等形式,把撥交工會經費工作落到實處。
工會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一、 工會經費必須依法獨立管理、自主使用工會經費是職工勞動所得的一部分,其所有權屬于各級工會組織,由各級工會委員會自主管理和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5月16日《法復(1997)6號》的司法批復中已明確規定,工會的經費一經撥交所有權隨之轉移,屬于工會組織所有。工會經費與企業經營資金無關,不應將工會經費視為所在企業的財產。它是工會組織的活動和工作經費,不是廠長經理的小金庫,也不是職工的福利金。為管理好工會經費,全國總工會制定了工會經費的管理辦法,包括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工會會計制度、基層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工會經費管理體制和經費分成的有關規定等一系列制度規定。新建企業的工會同樣要執行這些規定,即使企業因某種原因被變賣、兼并或破產,其工會經費也不能隨企業財產一并被變賣或列入清算范圍,而只能由上級工會決定其工會經費和財產的處置。工會經費的獨立管理主要體現在基層工會經費要單獨核算,單獨建立帳戶。工會經費招執行工會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工會財務實行民主理財,工會經費開支由工會財務委員會民主討論,工會主席“一支筆”審批。
二、 工會經費的管理分配原則
依中國工會章程,工會經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按工資總額2%計撥的工會經費是屬于中國工會組織共有的經費,它在工會組織內部按一定比例進行分配和管理,新建企業依法建立的工會,也是中國工會的基層工會組織,而不是各自獨立的工會,它提取的工會經費也是各級工會組織的共有財產。按全國總工會和北京市總工會有關規定,新建企業組織基層工會留用的工會經費原則上不低于工會經費總額的60%,具體比例由上級主管工會核定。其會員繳納的會費應全部留在新建企業基層工會使用。對于職工人數較少的新建企業,需按地域或行業組建工會聯合會,其基層留用的工會經費可交由工會聯合會統一管理,但工會聯合會應定期(至少每半年)向所屬工會會員群眾公布一次經費收支情況。
對于具備一定條件和規模,能獨立對新建企業履行管理職能的工會聯合,可按不低于經費總額10%的比例,給工會聯合會留用一定的工作和活動經費。但工會聯合會應按工會財務管理體制的要求,向上級主管工會編報預、決算,執行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和制度。
三、 工會經費的使用原則和開支范圍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堅持為職工服務的原則,新建企業工會為增強其組織的凝聚力,更應注意堅持這一原則。工會是群眾辦事的組織,必須牢固樹立為職工服務的思想,盡可能地把更多的工會經費用于職工群眾活動方面,以體現工會組織的作用,增強基層活力,讓職工群眾滿意。基層工會和工會聯合會的經費,應更直接地用于開展一些讓職工看得見、摸得著的活動,把工作辦好、辦實,讓職工群眾受益。工會經費不得用于非工會活動的開支,不得支付社會攤派費用,不得為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拆借或抵押,企業行政方面也不得擠占、挪用工會經費。
新建企業的經審工作
工人經費審查工作是工會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是根據《工會法》和《工會章程》規定,對選舉產生它的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負責,為履行其職責所進行的工作。
一、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職責和任務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必須履行工會會員大會或工會代表大會的委托,其職責是代表和維護廣大會員利益和工會的合法權益,代表廣大會員對同級工會的經費收支、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審計,對工會財經法紀的貫徹執行情況和工會經費合理使用及同級工會所屬個事業管理的一切經濟活動進行監督。以協助同級工會收好、管好、用好工會各項經費,管好工會財產,嚴肅工會財經法紀,提高工會各項經費使用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更好地為職工群眾服務,為發展工會企事業服務。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任務當前主要有八項:
1、 審查同級工會預算及審查審計同級工會預算執行情況,并做出恰如其分的評價,定期向工會會員大會和工會代表大會報告審查審計情況。
2、 定期審查審計同級工會各項經費收支、財產管理及工會所屬企事業管理情況,行使對同級工會財務的內部審計職能。
3、 督促同級工會認真執行財經法經及工會各項財務制度,督促同級工人發揚財務民主,定期公布帳止或定期向工會會員大會或工會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4、 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會員和職工對工會經費使用的意見,積極參與和支持工人財務改革,幫助完善工會財務管理。
5、 工會主席換屆或離任及工會財務、財產管理人員工作調動時,應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及有關財務、財產工作交接的監交工作。
6、 當企業結構調整或破產引起工人組織產生變動時,應事先做好工會資產的清查審計工作,協助工會做好資產管理和移交。
7、 堅決同鋪張浪費、貪污盜竊國家和工會財產的現象做斗爭。對模范執行財經法紀,工作成績顯著的財務和事業管理人員建議同級工會予以表彰和獎勵。
8、 接受工會會員大會或工會代表大會監督,定期向大會報告經審工作。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提請大會審議通過。
二、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組織體系和工作網絡由各級工會會員和會員代表大會按工會章程規定,在選舉同級工會委員的同時,選舉產生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一般情況下依會員人數的多少,可選舉3-11名委員)。各級經費審查委員會按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由于工會經費實行獨立管理,上下級工會經審會這間也與工會財務上下級關系相一致即建立獨立的審查監督制度,按工會章程規定有下級工會的經審委員會有對下級工會經審工作檢查監督和指導的職能。各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在建立時應及時制定議事規則和工作、學習制度、發揮委員會集體力量,搞好自身建設,不斷健全,規范和完善各項審查監督制度,培訓工會經審人員,保證各級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質量,形成整個工會系統的獨立的經費審查組織體系和上上級工會經審組織的工作網絡。
三、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權力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在履行職責時應賦予的權力一般有:
1、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有權參加同級工會會員大會或工會委員會。經審會主任有權參加同級工會常委會或工會召開的有關財務工作的會議。
2、 對被審查的部門或單位有權調閱各種帳目、憑證、報表及有關文件,有權向有關人員調查或質詢有關審計事項。
3、 對被審查的部門或單位違反財經法紀有關責任人員,有權建議給予紀律處分、經濟制裁或追究刑事責任。
4、 在審計中,做出的審計結論與同級工會意見不一致時,有權報送上級工會和上級工會經審會進行反映和處理。
四、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義務和工作要求
1、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在進行審查審計工作時,要遵守客觀獨立的原則,秉公辦事,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工會決議及財務為準繩,做出實事求是的結論,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和意見。
2、 在審計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時,要在廣泛征求廣大會員意見的基礎上,召開經費審查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并應寫出書面的審計意見或會議記錄。
3、 在進行各項審計事項后,依據審計工作規范,要寫出書面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單位或部門的意見,會簽后報同級工會委員會。
4、 要與工會財務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和部門保持經常聯系,改進工作。
五、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條件
根據工會經審人性質,其成員應由工會工作者,基層代表及財務和審計的專業人員組成。其成員應具備的條件是:所有的成員必須是工會會員;熱愛并熟悉工會工作;有密切聯系群眾的長處;有一定思想水平和議事能力;能堅持原則、奉公守法、公正廉潔;懂得財務和審計專業知識的成員組成。其選配的程序和方法按工人章程的規定要與同級工會委員會相同。做到同時推薦,同時選舉,同時報批。因此,在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建立前,要依據經審工作任務和本單位實際情況,選配合適的人員,發揮經費審查委員會整體作用。
根據全總和市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各級工會的主席、財務部門的負責人、管錢、管物的人員不得擔任同級工會的經費審查委員。會員人數在200人以下的基層工會,可以選舉經費審查委員1-2人。經費審查委員會在進行實務審計時,若審計力量不足聘請若干積極分子承擔審查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