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情況下,我們認為中小企業規模小、數量多、生產經營靈活多變、所以只要產品能夠獲得,生存下去就沒什么問題,而管理咨詢專家卻不這么認為,因為從而目前理論上認為中小企業的財務治理目標為一是利潤最大化;二是企業價值最大化。認為中小企業財務目標應是利潤最大才能使之避免淘汰;“利潤最大化”目標簡單、明確目操作性強。認為中小企業財務目標應是企業價值最大化可以避免企業財務決策短期化行為,考慮了企業的社會責任,將企業的盈利性與社會責任相統一,有利于調動各方而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共同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而奮斗一,促進其快速發展。但是管理咨詢專家認為如此劃分有失片面,不能很好的給予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以指引。
一、中小企業應有的財務治理導向機制
財務治理導向機制也稱財務治理目標機制,是指與企業目標相一致的引領企業財務活動和確定財務安排的方向。建立明確的財務治理導向機制,為中小企業的財務制度安排和具體的財務管理活動提供參考,只有明確了目標,才能決定如何實現目標。目前,將中小企業的財務治理目標簡單的歸結為利潤最大化或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觀點都太片面。一方面未能考慮企業資金的時間價值和風險價值,可能導致企業財務決策短期行為;另一方面未能考慮中小企業不同階段的產權變化。在中小企業創業階段,所有者與經營者大都是集于業主一身,資本與勞動合為一體,產權關系簡單,財務治理的主體(業主)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成為必然。但隨著企業的發展,必然要吸收外部資金,此時企業就成為一個多邊契約關系的總和:股東、債權人、經理層和雇員等。如果試圖通過損傷一方利益而另一方獲利,結果都將導致矛盾沖突如職工罷工、債權人拒絕提供貸款、股東拋售所持股份等,這些都不利于企業的持續發展。
二、中小企業財務治理目標與大中型企業的對比分析
隨著20世紀90年代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的企業治理理論的發展,企業已不僅僅是股東的企業,而是利益相關者締結的一組合約。凡是向企業提供了資源;承擔著企業經營風險的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債權人、供應商、雇員、政府和社區等與企業有利害關系的集團等,共同組成一個利益共同體,都應該分享企業的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因此,企業的治理機制也不能僅僅局限于以治理結構為基礎的內部治理,而是利益相關者通過一系列的內部、外部機制來實施共同治理,主要目標就是明確利益相關者的責任和權利而不僅僅是股東的責任和權利,通過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內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機制來協調企業與所有利害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以促進企業決策的科學化,最終保證企業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其根本目的在于通過這種制度安排,形成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財務權力、責任和利益的相互制衡,保證企業財務在安全制衡、協調工作的狀態下,高效率地正常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