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本文從實際出發,首先對交通運輸企業財務管控的現狀及存在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而后據此提出了新形勢下交通運輸企業在財務管控中應給予的幾點改進策略,以供其借鑒或參考。
關鍵詞:交通運輸 財務管控
一、交通運輸企業財務管控的現狀及其問題
(一)內部控制體系缺乏完善
從目前來看,國內大多數交通運輸企業在內部控制體系的設計上都存在著不少的問題,系統性不足,整體性缺乏,這必然導致財務管控體系執行效率的低下,長此以往極易引發嚴重的內部風險問題。例如,某些基層單位受成本控制壓力的制約,擅自違反內部牽制制度的規定,將出納、記賬、保管等崗位由一人或兩人兼任,甚至直接由財務負責人經手。再如,在財務信息化已較為普及的今天,某些交通運輸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卻依然缺乏更新,許多制度規定還是以手工記賬模式為基礎,這也為財務舞弊案件的發生提供了空間。
(二)資金管控執行缺乏嚴謹
近年來,隨著國內交通運輸行業的飛速發展,業內企業所擁有的運輸車輛越來越多,資產規模越來越大,但在資金管控方面的投入力度卻無法與業務量的增長相匹配,資金管控執行的不力導致了小金庫、賬外賬現象的頻繁發生。例如,目前許多交通運輸企業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著坐支現金的問題,現金收入不能及時存入銀行,擅自挪用、借出資金現象嚴重;因業務量較大,收款員通常無法按時交繳解款單據,企業日常收支的原始票據無法及時傳遞,會計因此被迫選擇在月底集中入賬,而這期間內所造成的資金漏洞無法察覺。
(三)財務風險長期居高不下
從理論上說,交通運輸行業的投資回收期普遍較長,運營風險較大,固定資產(如營運車輛、修理設備等)在企業總資產中所占比重較大,流動資產比例較低,且對宏觀經濟的波動較為敏感。從目前來看,許多業內企業為擴大資產規模,提升行業競爭力,紛紛采取了高額債務融資的方式來籌措資金,但這必然會給企業帶來極大的還本付息壓力;若所投入項目一旦運作失敗,或收益低于預期,這必然威脅企業資金鏈的穩定。另外,受國家政策影響,大型交通運輸企業一般都存在著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資本運作瓶頸較多。
(四)投資與營運管理水平低
近年來,受交通運輸行業較為景氣的影響,許多業內企業的投資步伐都普遍加大,這主要包括新建項目投資和固定資產投資兩部分。但是,相關投資決策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卻存在著不科學性、不合理性,而這也和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完善性密切相關,后者決定了決策制定程序的規范性與有效性。另一方面,部分交通運輸企業的營運管理水平較低,資產閑置浪費嚴重,如缺乏對運輸車輛使用的合理調度與安排,新購車輛閑置較多,無形損耗嚴重,同時老舊車輛卻過度使用,大小修支出較多,且存貨管理也缺乏其嚴謹與細致。
(五)內部審計形式重于實質
當前,為保證企業經濟業務活動的規范性,進一步提升財務信息質量,實現對內部控制活動的良好支撐,許多交通運輸企業都組建成立了專門的內部審計機構,并為其配置了專職內部審計人員。但是,從這些內審機構運作的實際效果來看,其存在的理論意義遠大于其實質意義,企業所開展的審計活動主要仍是以社會審計力量為主導,前者在此過程中僅扮演了轉包者的角色。另外,從行業內層出不窮的財務舞弊案件來看,其對于內部控制的監督作用也非常有限。鑒于此,某些民營企業在成本壓力下根本不會設置此機構。
二、當前交通運輸企業財務管控的改進策略
(一)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為了從根本上解決交通運輸企業財務管控執行不力的問題,為各企業營造更好的內部控制環境與空間,業內各企業應通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對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加以完善,來提升企業內部控制的作用,拓寬企業有效治理的渠道。例如,為解決一股獨大所帶來的弊端,國有交通運輸企業應加大國有股減持力度,積極吸引外部資本介入,通過釋放股權集中度、投資主體多元化、增加機構投資者等措施,來積極優化、強化董事會的功能。再如,對于民營交通運輸企業,可通過董事會、監事會的建立優化其管理層,將所有權與經營權充分分離,逐步摒棄傳統的家族式管理模式,由此形成股東與管理層的委托代理關系,從而達到對公司權力進行有效制衡,充分保護企業的整體與長期利益。
(二)加大企業資金管控力度
首先,交通運輸企業應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例如,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各崗位財務人員需定期進行崗位輪換,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財務負責人,前者對與己相關的財務事項應予以回避。其次,應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授權審批方式、權限、程序與責任,審批人不得越權審批,各單位可從根據自身實際確定審批權限的層級額度,未經授權的部門或人員不得經辦現金業務或接觸現金。最后,集團式交通運輸企業應對下級單位實行嚴格的資金管控,對后者所形成的資金收入需定期歸集,對后者所需的資金支出需定期予以撥付。
(三)充分提升風險防控意識
為了有效防范財務風險,維持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各交通運輸企業的當務之急就是在無特殊需要的情況下,立即停止向銀行籌借大規模貸款,降低企業的債務融資份額,有效規避企業的償債風險。目前,受宏觀經濟政策調控的影響,業內各企業的資金成本上漲幅度較大,此時不宜再進行大規模的債務融資活動。就國有交運企業而言,通過IPO、發行企業債或中期票據、信托產品融資或為理性之舉;就民營交運企業而言,通過股權出售、吸引外部資本介入、尋求合作方也是其理性選擇。在此值得注意的是,融資租賃在交通運輸行業中的適用性較強,目前不乏成功案例,國有或民營企業都可有計劃的加以采用。
(四)嚴格履行投資決策程序
從理論上說,任何項目投入的目的均應以收入大于成本為目的,為此項目自身的可行性至關重要。鑒于此,交通運輸企業在制定年度投資規劃時,必須嚴格遵循項目可行性分析相關程序的規定,經由總經理擬訂、董事會審議批準后方可執行,并且該投資計劃應與公司戰略規劃相吻合。就交通運輸行業而言,一般單筆交易金額在200 萬元以內的股權、債權、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可由總經理直接定奪,超過該額度的則需交由董事會予以定奪,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進行越權審批。從這一點上看,投資決策程序的科學性應與公司治理結構密切相關,而具體規章制度的遵循與否則應與企業的文化密切關聯。
(五)重新架構內部審計體系
從實質上說,內部審計外包應為內部審計外部化的一種組成形式,其是將內部審計工作部分或完全交由外部的專業化機構和人員實施的一種內部審計管理模式。當前,交通運輸企業在內審外包的實施過程中,應結合自身實際,因地制宜,對全部外包、合作內審、審計管理咨詢、協力式外委四種方式有選擇的加以采用,力求通過內部審計外部化來充分提升內部審計的自有功能,真正發揮內部審計的獨特作用。另外,業內企業在內審外包的實施過程中,還要對外包風險加以格外關注,對涉及企業機密的信息,要明確保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