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通過介紹綠色保險的內涵,論述了國際綠色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以美國為代表的強制保險的制度;以德國為代表的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制度;以英國和法國為代表的自愿保險為主、強制責任保險為輔的制度,以期對我國綠色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借鑒作用。
關鍵詞:綠色保險;強制保險;自愿保險
綠色保險,又稱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因污染環境而承擔的損害賠償和治理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責任保險。綠色保險要求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一旦發生污染事故,由保險公司對污染受害人承擔賠償和治理責任,是環境高危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后維護受害人權益的一種有效理賠制度。
當今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綠色保險制度已經進入一個成熟的階段。由于每個國家不同的國情特點,綠色保險制度顯示了不同的模式。國際社會存在三種比較典型的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強制保險的制度;以德國為代表的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制度;以英國和法國為代表的自愿保險為主、強制責任保險為輔的制度。
一、美國的綠色保險制度
美國的綠色保險,是典型的強制保險制度。從20世紀60年代起,美國就針對有毒物資和廢棄物的處理,可能引起的損害責任推行強制責任保險。1976年的《資源保全與恢復法》授權國家環保局在其依法發布的行政命令中,要求業主就日后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和關閉估算費用等進行投保。美國的《清潔水法》也規定,為了使受害人得到應有的經濟補償,船舶所有人或營運人必須具有財務償付能力,其證據包括保險單、擔保債券、自我擔保能力的證明以及其它財務償付能力的證據。此外,綠色保險,即環境責任保險也是工程保險的一部分,無論是承保商、分包商還是咨詢設計商,如果涉及該險種的情況下而沒有投保的,都不能取得工程合同。
美國的綠色保險制度根據承保范圍主要分為兩類,即環境損害責任保險和自有場地治理責任保險。前者以約定的限額承擔被保險人因其污染環境造成鄰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者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而發生的賠償責任;后者以約定的限額為基礎承擔被保險人因其污染自有或使用的場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費用。
美國的綠色保險制度中對索賠時效進行規定的條款稱為“日不落條款”。該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保險合同雙方約定被保險人向保險人通知索賠的最長期限為自保險單時效之日起30年,在該30年期間內,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的環境侵權損害責任進行承保,承擔被保險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被保險人通知索賠的期限超過該30年的,保險人不再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請求賠償的保險人有權拒絕。
二、德國的綠色保險制度
德國為確保環境侵權受害人的損失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 采取了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制度。德國的《環境責任法》特別規定了特定設施的所有人必須采取一定的預先保障義務履行預防措施,包括與保險公司簽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合同,或由州、聯邦政府、金融機構提供財務保證或擔保。 如有違反,主管機關可以全部或部分禁止該設施的運行,設施所有人還可能被處以有期徒刑或罰金。由于法律作出了強制性的規定,所以綠色保險,即環境責任保險實質上就成了特定設施的企業法定強制性義務。
三、英國和法國的綠色保險制度
英國和法國等國家以任意責任保險為原則,是否投保綠色保險取決于投保人的自愿,法律和政府一般無權強制企業投保,但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實行強制責任保險。1977年,由英國保險公司和法國保險公司組成污染再保險聯營,制定了污染特別保險單,承保范圍不再限于偶然性、突發性的環境損害事故,對于因單獨、反復性或繼續性事故所引起的環境損害也予以承保。
四、其他國家的綠色保險制度
(一)日本的綠色保險制度
日本的綠色保險不屬于強制險,企業根據自身經營中發生環境污染事故風險的高低,自行決定是否有參保的必要。在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被保險者因支付凈化污染的費用,賠償第三方罹患公害病所需治療費、誤工損失和慰問金等帶來的損失,以及被保險者就對訴訟產生的費用等損失都屬于保險賠付的范疇。在日本,綠色保險不是企業想投保就投保的,保險公司首先調查企業的環境管理水平。如果企業自己的環境管理一塌糊涂,寄希望于出了事故后由保險公司賠付,這樣的企業沒有資格參加綠色保險。只有企業按要求整改,使自身的環境管理水平達到一定標準,才能參保。此規定的目的是促進企業要首先采取措施,避免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二)印度的綠色保險制度
印度的綠色保險,根據責任人是國有還是非國有,實行兩種機制。普通商務公司實行商業強制保險。而中央政府、各邦政府以及為中央和各邦政府所有的公司,可以不必購買商業保險,而是通過向印度國家銀行或者任何國有化后的銀行,存入一筆公共責任保險金,組成全國性的“環境救濟基金”,該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針對政府和國有公司提出的賠償責任。有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適用范圍,印度環境部于1992 年《適用公共責任保險法的化學物質名錄和數量限值》,具體列舉了5大類共182 種“危險物質”的種類和各自的數量限值。對超過該數量限值的危險化學物質,商務公司必須購買商業責任保險,國有公司和政府必須繳納公共責任保險金。
結語
可以看出,由于各國經濟發展水平、污染的產生方式等各不相同,各個國家
綠色保險制度的模式也各異。我國應該結合我國的國情,借鑒國際經驗,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的綠色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