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近年來,在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下,金融保險行業競爭日益加劇,外包戰略成了金融保險企業增強自身競爭實力的重要選擇,外包的范圍和規模呈現出了空前的發展。然而相對發達國家而言,我國金融業務外包尚處于萌芽階段。為此本文提出有關政策建議,以促進我國金融保險外包服務外包產業的快速發展。
關鍵詞:金融保險;發展;政策建議
隨著金融競爭的日益加劇,金融外包趨勢正在不斷強化,以歐美金融服務機構為主導的新一輪外包浪潮即將到來。由于發展金融保險服務外包不僅有利于增加就業,而且有利于促進產業升級和現代服務業發展,因此,我國應抓住契機,在充分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力求從宏觀政策和微觀運作多錯并舉,促使我國承接金融保險服務離岸外包業務邁出實質性步伐。
一、加大金融保險服務外包市場開發力度
(一)重視在岸外包市場
我國金融保險服務外包業發展主要是靠“內需”拉動的,而印度等國家,主要以承接離岸服務外包業務為主,通過“外需”拉動。中國有著印度等其他國家所不可比擬的巨大的內需市場,金融、電信、政府、制造等行業是國內市場的主要發包者,不僅對外包的概念和做法非常贊同,而且將IT業務、軟件開發業務以及部分業務流程等非核心業務外包給專業的外包服務提供商,即便是競爭實力很強的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中國人壽等國內大型企業,其IT等非核心業務也都是通過外包實現的;同時,考慮到我國有中小企業教多,未來本土外包業務市場空間很大。因此,對國內金融保險服務外包市場要有清醒的認識和科學的把握,金融保險服務外包業務開拓,不應只眼盯海外,而應以內為主,兼顧海外;不可“厚外薄內”,將自身最具有競爭優勢的在岸外包市場“拱手相讓”,而應在做好做強國內金融保險服務外包市場的同時,積極開拓海外市場,走在岸外包與離岸外包協調發展、有機結合的中國特色金融保險服務外包發展之路。
(二)拓展歐美外包市場
近年來,全球金融保險服務外包市場發展較快,我國應及時跟蹤國際金融保險服務外包的最新發展特點和趨勢,掌握跨國公司外包的戰略布局和可能選擇,動態跟蹤印度等國家和地區承接海外金融保險服務外包的發展情況,主動挖掘其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繼續鞏固日韓外包市場,在穩定好、維護好現有日韓外包客戶的基礎上,積極提升自身積極提升自身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能力,充分發揮已有的“先發優勢”,進一步對日韓外包市場的深入開拓。同時,由于歐美國家是世界上最大的外包發包國,而且在外包的項目上,低端、高端都有,且高端所占比例呈持續上升態勢;加之,歐美金融外包規模不斷擴大,能否在歐美服務外包市場中獲得業務,奪得份額,對我國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產業結構升級、服務貿易強國地位等,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
二、制定金融保險外包優惠鼓勵政策
(一)出臺鼓勵政策
我國應根據國際金融保險服務外包發展趨勢和特點,制定鼓勵金融保險服務外包行業目錄。一方面,應大膽“引進來”,政府可放寬銀行、證券、保險、基金、會計和審計等金融保險服務行業的市場準入條件,積極鼓勵跨國金融機構和大型外包服務提供商在華設立服務外包基地或分支機構,在直接拉動我國金融保險服務外包業增長的同時,帶來相關經驗、技術和管理模式,培訓和培養一批與國際接軌的金融保險服務外包人才;另一方面,應勇于“走出去”,政府可將本土金融保險服務外包業列入重點鼓勵發展產業,鼓勵本土金融服務外包企業與國際頂級金融保險外包提供商合資,或開展戰略合作與策略聯盟;鼓勵本土金融保險服務外包企業廣泛進行海內外并購;主動加強海外市場開拓;建立合作共贏的戰略性客戶關系;努力承接規模較大、層級較高、系統完整的高端外包項目,逐步滲透到海內外大型金融機構解決方案和外包項目設計之中;以金融保險服務外包產業的發展促進我國服務業向更高水平邁進。
(二)提供稅收優惠和資金扶持
政府應制定和完善服務貿易出口補貼、出口信貸和信用保險政策;推動設立國家金融保險服務外包發展基金,支持本土金融保險服務外包企業拓展海外市場;設立一定的標準對本土金融保險服務外包企業進行認定,對認定的企業,適度減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研發費用實行稅前抵扣,服務出口免征關稅,新建或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給予適當優惠和補貼;鼓勵地方政府設立本地金融保險服務外包風險投資基金或專項基金,聯合境內外風險投資公司,共同投資孵化本土金融保險服務外包企業。
三、完善金融保險外包法律框架
(一)完善金融監管法制
當前,我國尚未出臺專門的金融保險服務外包法律法規,直接影響了我國金融保險服務外包產業的公信力,制約了我國金融保險服務外包的進一步發展。而國外金融保險服務外包較為成熟的國家和地區,已經有專門性的法律法規或監督規定來規范金融保險服務外包,對于外包提供商的選擇、風險防范、監管的關注事項甚至于外包至海外的額外關注事項都有詳盡提示,以促使金融機構有效控制風險,并為監管當局的有效監管提供依據。因此我國應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首先,重點明確金融服務外包的范圍。其次,合理構建金融服務離岸外包的監管程序、內容與權限,監管法律應當對審查要求和具體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再次,注重對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監管,明確金融機構內部責任等事項。最后,規范金融機構應急機制。
(二)加強相關知識產權保護
為處理好金融服務離岸外包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必須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環境,加大對侵權案件的執法力度。通過利用合同規范知識產權的歸屬,明確發包方和接包方在外包關系存在期間的歸屬。發包方通過嚴密的法律條款、嚴格的合同審核來保障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接包方則嚴格規范合同起草、談判、審查和簽署,在合同條文中明確規定外包服務過程的知識產權保護。對于發包方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接包方應考慮其知識產權有效期、具體權限及許可使用范圍。接包方在利用第三方知識產權完成具體外包事項時,應獲得第三方許可或授權,否則有可能導致侵犯第三方的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