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訂后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012〕22號)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銜接、平穩過渡,促進新制度的有效貫徹實施,財政部近日制定了《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事業單位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進行了明確。
《規定》稱,事業單位應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相關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根據原賬編制201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按照新制度設立2013年1月1日的新賬;將2012年12月31日原賬科目余額按照本規定進行調整(包括新舊結轉調整和基建并賬調整),按調整后的科目余額編制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3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規定》指出,事業單位應當對原有會計核算軟件和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正確實現數據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