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型融資方式,以其不同于傳統融資方式的獨到之處可以有效地緩解高校貸款的系列風險。文章通過對高校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進行分析,提出關于高校貸款資產證券化的流程設計。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高校 貸款風險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向大眾化教育階段的轉變,高校辦學經費不足的問題日漸突出。為此,我國的絕大多數高校都選擇了獲取銀行貸款的方式籌集經費。但是由于高等教育的準公共產品屬性,其不具備較強的獲利能力,而貸款資金多用于建設周期較長的基礎設施建設,使得高校償債能力的缺乏面臨著巨大的債務風險。因此,許多國內學者積極吸收國外的金融創新成果為化解這一難題尋求出路。本文積極研究和運用資產證券化這一融資工具,以求化解高校貸款所帶來的系列風險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是企業的一種融資方式。具體是指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某種可預測現金收入的資產或資產組合,通過結構重組的方式使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和交易的證券,并獲得相應所需資金的過程,以實現為企業融資職能。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原始權益人將被證券化的基礎資產(Basis Assets)出售給特別目的機構(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SPV以該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因此,我們可以知道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憑借是資產,其比較適合于融資能力有限的,而又具有一定資產的企業。
所謂高校貸款資產證券化,是指商業銀行把高校貸款銷售給SPV,然后SPV將高校貸款經過結構性重組,并把最終完成的信貸資產組合作為基礎資產,隨后把這種基礎資產轉化為可發行的證券在證券市場上流通,并以該基礎資產在未來產生的現金流作為發行證券的保證,即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y,簡稱ABS),達到用高性價比融資的日的,把貸款風險轉嫁給投資者,同時也優化了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改善了資本充足率、增強了資產流動性、提高了盈利水平。
二、我國高校貸款的風險問題
通過銀行貸款方式進行高校辦學經費的籌集,適度負債運營以發展高校各方面建設,對于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具有積極意義,但同時高校貸款過熱現象背后也隱藏了一系列的不容忽視的風險問題。具體概括如下:
1.債務風險。高等教育的準公共產品屬性決定了高校收入的增長是有限的,此外,高校貸款大多用于建設周期較長的學校基礎設施建設。如果高校進行不良舉債或過度舉債,導致到期不能歸還貸款。一旦銀行資金鏈斷裂,勢必使高校陷入財務困境,引發債務風險。與此同時,也將影響到高校運用除政府財政撥款和教育事業收入以外其他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的機會,加大高校再籌資的難度。
2.金融風險。銀行等金融機構認為學校是國家的學校,不會向企業一樣面臨倒閉的風險。因此,在貸款審批過程中銀行等金融機構并未嚴格按商業貸款條件審查,造成學校貸款上的隨意性。如果高校資金鏈斷裂,勢必造成大量的呆滯貸款引發金融風險。
3.國家宏觀政策的限制風險。高校、政府和社會三方的責權利不清帶來的機制風險,因為作為高校法人的高校最高領導,其僅于任期內具有對高校財產的運營及管理權,為追求在任期內的個人政績,其往往選擇花錢辦事兒,很少考慮貸款風險及還貸問題。當高校正常活動因貸款無法償還時,面對銀行給政府施加訴訟或者破產壓力,政府不得已要為高校的貸款“買單”。此外,來自于國家或地方政府未來發展政策、法律法規及市場利率的變動,也將給學校帶來一定的損失。
三、高校貸款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銀行信用貸款融資方式一般與高校的資信等級掛鉤,然而對于那些資信等級較差的二、三類院校是很難通過銀行信用貸款進行融資的。但是由于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是建立在高校擁有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的基礎資產之上,所以資產證券化在高校的應用是可行的。此外,高校信貸資產符合資產證券化對資產的兩個基本要求:現金流穩定,資產易于標準化及具備一定規模的存量和流量。拒統計,目前我國高校貸款總規模為2500億元左右,而高校信貸資產的年利率為7%,如果將這一部分利息收入全部轉給證券投資人的話,收益相當可觀,且貸款總規模足以達到資產證券化的規模需求。
四、高校貸款資產證券化流程設計
高校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包括高校、貸款發放銀行、特定目的載體/證券發行人(投資銀行)、政府、外部擔保機構、商業銀行、投資者等。具體操作步驟如下:1.以政府為主體設立全國性的高校信貸資產證券化委員會充當SPV的角色,對高校信貸資產進行重新組合,確定證券化的目標,并確定融資方案。2.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優秀的證券化承銷機構。3.由高校貸款發放銀行和證券化承銷機構簽定買賣合同,將高校信貸資產特定收益權的“真實出售”,實現資產證券化的第一步信用增級。4.通過高校貸款發放銀行、投資銀行、高校、政府簽定四方合同,由投資銀行(SPV)在商業銀行開立以投資者為受益人的專用托收賬戶以完善交易結構,實現資產證券化的第二次信用增級。5.聘請著名信用評定機構對高校信貸資產證券化方案和投資銀行開展信用評級。6.投資銀行開展證券宣傳和發行。7.證券到期或到利息支付日,商業銀行對投資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并向有關機構支付各種費用。證券到期后,高校清償所有的本金和利息,證券化合同全部終止。
綜上所述,資產證券化可以用來解決由高校過度貸款或不良貸款所形成的風險問題。相信隨著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和完善,其將更好地服務于高融資問,進而整合優化高校的教育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