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運輸企業會計是以交通運輸企業為會計主體的一種行業會計。它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運用專門的方法,對各類運輸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全面的、連續的、系統的核算和監督,以促進運輸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種管理活動。
廣義的交通運輸企業包括鐵路運輸、公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等所有交通運輸企業,而按照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的狹義的交通運輸企業,是指不包括鐵路運輸、航空運輸與管道運輸企業在內的其他交通運輸企業。
財政部于1993年頒布的《(交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該制度適應于“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交通運輸企業,包括從事遠洋、沿海、內河、公路運輸企業、海河港口,倉儲企業,外輪代理企業,以及城市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輪注、地鐵等企業”。本條目采用會計制度規定的口徑與工業企業相比,交通運輸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具有其明顯的特征:工業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包括供應、生產和銷售三個環節,而交通運輸企業的經營過程主要包括供應過程和營運過程,沒有與生產過程相脫離而獨立存在的銷售過程。在交通運輸企業的供應過程中企業購買燃料、材料,貨幣資金轉化為儲備資金;營運過程中,企業要發生各種各樣的耗費,包括汽車、船舶、裝卸機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燃材料的消耗、工資支出、其他各項費用等,它們構成運輸、裝卸等營運業務的成本。在這個過程中,儲備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同時,企業向貨主、旅客核收運費、裝卸費等,收回貨幣資金,并形成運輸、裝卸等業務的營運收入。營運收入減去營運業務成本,即為企業的純收入。其中一部分以稅金形式上交國家財政,另一部分按規定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并向投資人分配。上述經濟活動即為交通運輸企業會計應反映和監督的內容。